现行检验检疫机构执行的收费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下发,并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
(二)主要收费标准(该处摘录了部分主要标准,具体以《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为准)
品质检验费:货值的1.5‰;
动植物检疫费:货值的1.2‰;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费:货值的1.2‰(小批量食品4‰);
出口食品卫生检验费:货值的1.2‰;
卫生检疫不收费;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费按上述各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累计不足60元,按60元计收;
数量鉴定费:1.5元/百件,以每100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00件按100件计,不足20元按20元计收;
包装使用鉴定费:1.5元/百件,以每100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00件按100件计,不足15元按15元计收;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