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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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总工会以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合同与集体合同的签定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工作,坚持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有女职工代表队参加,针对女职工“四期”保护、女职工禁忌劳动、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作为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合同文本的内容,突出女职工组织维权职能,从源头上保护了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全区实现了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合同与集体合同同步要约、同步协商、同步签订、同步审议、同步监督的目标。

二是多方位关心女职工健康。随着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全区上下逐渐形成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的良好氛围。在推行健康知识讲座的基础上,全区各级女职工组织积极开展女职工免费体检活动,全区参检人数达5万多人。同时特别关爱困难职工家庭的妇女身体健康,区总工会与区妇保所联合免费为困难女职工进行两癌检查。同时在7、8月份期间对工作在第一线的女职工开展高温慰问工作。

三是联合执法保护权益。近年来,__区人社局多次联合区妇联、区总工会对全区女职工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存在职业危害隐患以及曾查实存在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中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待遇落实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落实情况,对于企业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2014年主动监察用人单位1079户,女职工8.24万人,书面审查5014户,女职工16.39万人,查处童工的用人单位9家,清退童工9人,女童工4人

四是多形式开展心理疏导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和工作节奏加快,竞争压力增大,广大职工的心理压力大大增加。__区在关爱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同时切实关心女职工的心理健康,提高女职工心理素质,启动了以“健康心灵、快乐工作、幸福生活”为主题的职工心理健康教育服务活动,采用“菜单式”选学方式,组成了职工心理健康教育讲师团,深入到企事业单位,从情绪管理技巧、阳光心态与快乐人生、工作与家庭平衡等方面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全区共开展专题讲座16场,团体咨询一百多次,有效帮助女职工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形成健康阳光的积极心态。

二是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存在盲区。区人社局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发现,除了一些外资企业、集体企业和部分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外,大部分被检查企业执行女职工保护规定的记录几乎为零。虽然被检查单位均称依法执行女职工保护规定,但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都有意采取措施逃避执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例如一些企业招录女职工都集中在“两头”。即从刚毕业到结婚前这个年龄段的,和已经结婚孩子比较大的女职工,有的还把婚育证明作为招工条件。

三是女职工缺乏对自身权益的了解。企业很多青年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选择辞职回家待产,而生产后也总是等到小孩哺乳期结束后才再出来找工作,从而放弃了这些特殊权益,也为企业逃避执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创造了条件。部份企业工会组织对企业侵害女职工的不合理决策敢怒不敢言,不能有效地为女职工说话办事,有意无意中导致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再滋长。

一是强化宣传,提升女职工维权意识。贯彻落实《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知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畅通各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镇区网格“预

我国女职工在企业中占的比例将近职工总数的1/2,企业如不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将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给社会的安定埋下隐患。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仅属于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已经成为了社会急需解决的公众性问题,是不容小觑的社会问题。

一、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必要性

二、企业女职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企业中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着消极保护的局面。我国的国有企业通过工会组织对女职工实施保护,工会组织是一种连结党和工人群众的桥梁与枢纽。目前来说,我国的基层工会组织制度是比较健全的。工会组织的存在大大促进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时能起到比较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部分企业中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仅存在于一般保护的层面,甚至有些企业的保护对女职工产生了消极的作用。这些企业主张经济第一,一味的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在国内发生了诸多劳动安全事故,这些均是企业轻视及消极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不良表现,甚至有些企业对于《劳动法》没任何概念,只顾企业的效益、财政上的增长及自己的政绩,弃职工尤其是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劳动保护而不顾,这些都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主要因素。目前这些问题在众多国有企业中存在着普遍性。

第四,《劳动法》宣传及贯彻实施工作不到位。《劳动法》宣传及贯彻实施工作不到位,企业领导、女职工无从了解《劳动法》,这种情况在很多企业中都有存在,他们对于女职工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意识较模糊,故致使劳动保护无从谈起,而当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自然不会想到要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只是受了委屈,忍气吞声。

第五,制度不够健全,保护机构执法不严。目前,在我国许多的企业未建立并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机构及制度,虽然全国各地均建立了妇联会,但到此进行投诉伸冤、请求援助的较少见,而且妇联会的只能有较大的限制,很多侵犯女性权益的事件发生后,她们往往也是爱莫能助。《劳动法》虽然也制定了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理时往往会从企业的利益方面出发,甚至会采取非法手段加以干预。有些单位在女职工寻求法律保护时,甚至会采取非法干预,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及对策

我街道开展女职工“关爱行动”做好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够。一是大部分企业对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不够重视和支持,尤其在女职工素质提升方面没有总体目标和规划,资金投入很少,女职工培训工作只注重一些岗前技能培训,对女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安全、健康、法律、文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不够,导致基层一线女职工整体素质不高;二是女职工权益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从宣传普及面上看,仅仅局限于女职工干部这一层面上,私营业主的认知度不高,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者对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特别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各项新规不了解、不熟悉,以及私营业主的利益驱使等因素,导致非公企业贯彻落实女职工法律法规氛围难形成、工作难到位。

2、女职工组织建设覆盖面不高。一是因受人员编制、活动经费和活动场地等因素制约,女职工组织名存实亡,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二是全街道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委员会主任都是兼职,工作事务忙,待遇难落实,难以兼顾女职工工作;三是部分区域,特别是小企业和零星分散的三产服务业等单位,女职工组织组建工作非常薄弱,基层女职工组织形同虚设,工作制度不健全,活动不正常,女职工组织活力难以体现。

3、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落实不到位。从我街道近年来推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情况来看,少数规模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落实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较好,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基本得到落实。但部分小型企业、个体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难度较大,一是部分私营企业业主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淡薄,只重视企业经济效益,不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较大的性别歧视,突出表现在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和社会

保险缴纳不到位,不按规定支付女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部分企业妇代会协同女职委参与平等协商和民主管理的机制不健全,渠道不通畅,特别是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留于形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文本格式化,有关条款不够细化,内容更新不够,难以体现企业的个性特点;三是部分企业女职工素质偏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女职工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却不敢、不会维护、加之女职工组织维权不力,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任重道远。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现就全街道落实女职工“关爱行动”,加强人文关怀,进一步做好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强化措施,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女职工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宣传对象上要突出重点,分层次、多形式地组织开展学法培训,尤其要将地方党政干部和私营业主作为宣传的重点;在宣传形式上要多重并举,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有机结合,纳入街道普法规划和妇女教育培训计划,切实加强女职工心理关怀培训工作,大力实施”关爱女职工行动”,举办女职工身心健康知识讲座,建立和培训女职工心理咨询辅导员;为女职工实施身心健康关爱帮扶活动,积极营造关爱女职工的浓郁氛围。

一、以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为重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是开展企业女职工特殊保护检查活动。积极开展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督促各企业认真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3月中旬,区总工会将与区劳动和社保局、区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促进企业落实“四期”女职工特殊保护待遇以及各项保护措施,切实维护女职工利益和健康。

二是加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检查。发挥职代会机制作用,对女职工集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女职工代表评议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二、以开展关爱女职工活动为载体,努力为女职工解难题,办实事,办好事

一是开展困难女职工关爱活动。对困难女职工进行生活救助,建立困难女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三八”期间,广泛开展走访慰问单亲困难女职工活动,让她们感受到党和工会组织的温暖。

二是开展健康安全关爱活动。3月~10月,区总工会将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关爱女职工健康行、流动课堂进社区进企业活动,通过组织免费体检、开展专题培训、义务讲座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女职工传播自我保健知识。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女职工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3月上旬,区总工会将与卫生工会联合举办有关展示护士风采的行业建功活动。

三是开展女职工创业援助活动。积极动员和鼓励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下岗失业女职工、女农民工、女大学生等自主创业。3月份,区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将举办女职工招聘专场以及大型咨询活动,积极为她们自主创业提供机会。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劳动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市、县(市)区劳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监察。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劳动保护工作行业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保证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七条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劳动纪律,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劳动保护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厂长)是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第一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实行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过程中,必须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负责人,重视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十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并随着体制的变革和生产的发展及工艺的改进不断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职工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时,要严格把关。未经劳动、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查认证的,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配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劳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劳动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转岗、下岗后重新上岗或从事新设备、新工艺、新工程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新岗位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总体和单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培训教育,由工程技术负责人每班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国家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诊断为职业病者,必须调离有职业危害的岗位,并给予疗养和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高温或高温季节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需的保健措施,发放防暑降温保健食品或用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挂钩,制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规定。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按期缴纳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应包括劳动保护内容。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劳动保护措施的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须经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否则,不得施工或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设施、使用的设备、原材料、防护用品、安全检验仪器和生产工艺以及各种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用人单位从国外引进生产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者采用国内配套的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并与引进的主体设备同时安装或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对作业环境中的粉尘、毒物、气体、液体等职业危害因素和所有危险作业,应按照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为寄宿职工和夜间工作的职工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标准的食宿条件和安全可靠的采暖设施,有效地防止火灾、中毒、爆炸、触电、坍塌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必须具备《辽宁省建筑安装企业安全施工资格证》。建筑施工开工前或跨年二次开工的工程,必须经劳动安全行政和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开工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生产、储运、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灼烫、窒息、中毒等处所,应配备应急救护或疏散设施。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制造、引进、安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和防雷装置等,必须经法定检验部门进行定期检验,取得安全性能检验证或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经劳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审查认证: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维修、报废;

(二)起重机械、电梯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维修、报废;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

(四)建筑、结构安装施工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以及高层建筑的清洗维护;

(五)矿产资源开采;

(六)安全防护装置的生产;

(七)其他对人身安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维修、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各种设备、设施(含劳动保护设施)必须定期保养和维修,保证其安全可靠;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毒物、高温等职业危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法定检测部门的依法检测;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及时治理和整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劳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用人单位劳动保护设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受理和查处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行为的举报案件。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劳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劳动保护监察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劳动保护专兼职监察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在职权范围内履行本单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能。

第三十一条专(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必须佩带市劳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标志,方可进入生产作业现场。

专(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在其职能范围内,有权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发现有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情况,有权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发现有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改正或停止作业,并及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辽宁省工会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贯彻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

(二)在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有重大贡献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成效的;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或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五)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劳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造成重伤或急性中毒事故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造成死亡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发生的伤亡事故负有个人责任的,劳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节,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发生重伤、急性中毒或者死亡事故后隐瞒、谎报或者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按前三条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劳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摘要工会劳动保护对于企业的生产安全、职工权益保障、企业文明生产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将详细探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为企业以及职工权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关键词企业劳动保护创新发展

一、正确面对问题

二、打造工会品牌

国网安庆供电公司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进一步打造工会品牌,在发展中形成自己的特色。打造工会品牌有助于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人们带来更多的便利以及保障。

三、铺就快速反应“绿色通道”

四、强化三个“加强”,抓好三个“完善”

五、积极营造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二)加强职工“安康小家”建设

加强职工“安康小家”的建设工作关系到制度、队伍、组织等多项内容,在新的形势下,做好该工作,能够为企业生产的安全性奠定一定的基础,保障职工权利,提高工作效率。

(三)维护女工合法权益

国网安庆供电公司中的女职工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效的维护,目前这个工作主要是由女职工作委员会在负责,做好该工作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以及工会未来的创新。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如果工会无法很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就会失去人心,导致各项工作难以展开。工会劳动保护所涉及到的任务较多,创新与发展离不开每一个人的努力,只有我们紧跟时代的步伐,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才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六、结语

参考文献: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1、适用范围窄,影响劳动法作用的发挥。《劳动法》制定时,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对企业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因而侧重于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而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其他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不完全适用,甚至不适用,造成适用范围较窄,不能使所有劳动者都一律平等地能获得劳动法的保护,这已成为影响劳动法权威性和发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用的瓶颈。

2、劳动关系法律规制复杂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灵活用工形式增多,用工主体多样化,用工形式多样化,这些新的用工形式在劳动法中没有规范或规范较少,出现法律的真空。缺乏规制的结果就是权利维护的缺位。

3、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影响劳动者职业稳定权和企业、国家的长远发展。用人单位出于用工成本低廉的考虑,普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缺乏职业安全感,影响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劳动者缺乏职业安全感,对企业没有归属感,对企业的忠诚度低,员工流动率过高,企业长远发展需要稳定的训练有素的员工队伍,短期用工的结果也会影响企业长远发展,同时对国家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也不利。

4、劳动关系法制化落实难。由于劳动法对法律责任追究规定不完善,致使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

5、劳动力成本持续探低,对国家经济总体发展不利。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是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组织,人力资源的对策主要就是如何降低劳动成本,同时也由于劳动立法规范不够或规范空缺等因素,使企业在用工时更多倾向于低劳动成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呈现走低趋势,1978年为16.1%,1990年为15.8%,2000年为10.7%,2005年为10.9%,而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普遍都在54%~65%之间,如美国为58%。即使像印度这样的不发达国家,劳工工资也比我国高。

6、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受到极大限制。择业自由权,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规定,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只需要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义务,30天期满,该解除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而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跳槽”,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期限即视为违约,即只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视为违约,设立高额违约金,以此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行使。

我国的国情也决定了有必要制定《劳动合同法》。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就业市场严峻,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始终存在,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无论是在经济上、组织上、就业市场上、资源的配置上都处于强势地位。“强资本、弱劳工”现象在劳动关系领域普遍存在,在劳动领域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如:农民工工资被大量拖欠,黑煤窑奴役“劳工”,“血汗工厂”屡禁不绝,用人单位拖欠巨额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案件连年递增等,劳动关系领域的不和谐、不稳定现象,既损及劳动者权益,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障碍,也带来严重的政治问题,劳动风险有可能演化为社会风险,甚而政治风险,会引发社会动荡。

我国工会的力量尚有限,尤其是基层工会组织,一般难于取得与用人单位平等的地位,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制度尚未完善,因此利用团体力量解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的合理、公平问题还尚有一定难度,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更多地需要依靠国家立法。这也反映了我国劳动立法的特色,即侧重于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

另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顺利接轨,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一国竞争力的维持与提高显然不能持续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笔者所在的行业属于建筑施工领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持续增加,建筑市场异常繁荣,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全国具有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建筑施工企业56000多家,建筑施工行业就业人数已达4000万人左右。但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特征和技术创新能力的不足,使得建筑企业多而不精,大而不强,普遍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不高。而笔者所在企业近年来不断强化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广泛引进各类人才,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国内知名的建桥企业,并成功向海外输出资本和技术。可见,我国企业要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走科技兴企、科技兴国之路。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中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必然,是建立和发展和谐社会的必然,同样也是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

二、中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前景

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签约须知

一、本劳动合同书是一个示范性文本,不作为强制性文书。

二、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

四、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五、本合同必须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和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六、本合同中的空白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白栏,请打上“/”。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需要补充约定的事项,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合同第九条中补充约定。

八、本合同书用钢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或无固定期限,终止条件为_________)。其中前_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日_________止。

二、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工作。乙方依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可以实行轮班工作制度,具体轮班安排由甲方公布。

(三)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四)甲方可依法安排乙方加班,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二)甲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提供的食宿福利,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三)甲方应当依照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生活环境。

(三)甲方应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以及生育保险规定,落实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保护措施。

(四)甲方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预防,避免和减少工伤、职业危害。甲方应当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

六、劳动纪律:乙方要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并告知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指挥。乙方有权拒绝违法、不道德或者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工作。

七、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甲方、乙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可终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劳动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工商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十、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签名):_________

关键词:女职工;维护;权益;女职工学校

近年来,电力系统各级工会组织广泛开展的办好女职工学校活动,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受到广大女职工的热烈欢迎。女职工以校为家,积极地参加女职工学校的各种活动,可以说女职工学校不仅是女职工学习技能的课堂,展示才艺的舞台,还是女职工维护权益的阵地,特殊利益的家园,女职工学校始终发挥了为女职工的崛起而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女职工学校产生的背景

电力企业工会组织历来重视女职工工作,把女职工工作当做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建设上,工会组织普遍建立了女职工委员会,配备了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即使是基层部门分工会,也设置了女职工委员。也就是说,认真贯彻执行了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起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原则。更为重要的是,如同维权是工会组织最基本的职能一样,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能,成为电力企业工会整个女职工工作的“重头戏”。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及人身权益等。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是指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而制定的特殊保护措施,重点是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客观公正地说,电力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基本是能得到保证的,如女职工一般被绝缘于禁忌从事的劳动,如高处架线作业等,再如一些并不适合女职工的强体力强度的岗位,也罕见女职工的身影,以往引为夸耀的“三八变电所”、“三八操作队”销声匿迹。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大都集中在体力强度不大、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岗位上,如供电企业的营销部门,特别是窗口服务岗位,乃至出现了清一色的“娘子军”。还有绝大多数电力企业都为女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同时办理了女性安康、生育等险种。另外在女职工的提拔使用、评比先进、同工同酬、福利待遇等方面,电力企业也能够做到一视同仁,努力消除性别歧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电力企业女职工工作一片莺歌燕舞,且不说女职工本身一方面承担着职场和家庭的双重负担,另一方面还遭遇着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双重困扰。最为重要的是,女职工权益的根本实现,不能仅仅依靠外力的支持,更有赖于女职工自身素质的提高,而现实的情况是,女职工队伍的知识结构、文化基础、技术水平相对欠缺。如电力企业女性领导干部基本上是“基层多,高层少;低职多,高职少;副职多,正职少”,就说明了尽管说起来男女职工在机遇发展上是平等的,然而女职工毕竟由于自身素质的原因不得不甘拜下风。

实施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不仅是女职工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正因为如此,女职工工作就要把重点放在提升女职工的综合素质上,否则就意味着难以真正摆脱女职工的弱势地位,就会使她们失去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也就是说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句空话。

最好的投资是教育,最佳的福利是培训,最美的礼物是知识。渴求知识,增长才干,参与竞争,谋求发展,实现人生价值,已经成为广大女职工的共同追求。各级工会组织因势利导,把女职工工作放在创建女职工学校上,正是提升女职工素质的重要载体,也是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有效途径。

几年前,根据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实施“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的意见》,电力系统中有的企业为了扩大女职工素质教育覆盖面,已成立了女职工周末课堂,也就是说女职工学校并不是完全陌生的产物。只不过近年来,女职工学校不仅在电力企业遍地开花,而且走上了更为规范化的道路,才被人们所津津乐道。可以说,女职工学校尽管以提升女职工的素质为主,却几乎包揽了女职工工作的全部内容。不少工会干部感慨地说,以前企业里女职工工作不过是在“三八节”前后忙乎一阵,过后就偃旗息鼓,一年中歇了大半年。自从成立了女职工学校后,女职工工作竟成为不断线的长流水,越干信心越强,劲头越足,女职工工作越发丰富多彩,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喜人局面。

二、女职工学校活动的内容

女职工学校不能是挂上牌就万事大吉,既然成立起来,就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特别是确定好活动的定位。常说工会是个大学校,女职工学校就是这个大学校中的一个分校,它既包含在大学校里,又显示出其独特的定位。也就是说,它的学员是女职工,工会组织就应该“计划单列”,充分兼顾到女职工的特殊性,积极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各项工作。

一般而言,女职工学校的活动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学习并掌握有关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以促进女职工与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目前,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在女职工学校里,学法、懂法、用法,女职工掌握了法律的武器,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得到企业、家庭和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二是利用女职工学校这个寓教于乐的载体,丰富女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三是在女职工学校开办各种讲座。如大连电力建设集团公司每逢双周末就举办一次讲座,开阔了女职工的视野,增强了女职工的知识。如这家公司邀请本市医学院著名妇科教授讲课,使女职工及时发现妇科疾病并掌握预防妇科疾病的一般常识。四是最为重要的是充分发挥女职工学校的功能,鼓励女职工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锐意进取,在建设现代企业的过程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从而展示女职工特有的时代风采和伟大创造力。也就是说,女职工学校的活动重在提升女职工素质。

女职工素质的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女职工学校只有持之以恒,不懈地努力,辛勤地耕耘,才能带领女职工打好这场艰巨卓绝的持久战。女职工学校在提升女职工素质上,既要综合全面更要突出重点。首先要坚定对女职工思想道德的教育,使女职工明确形势任务,坚定改革必胜的信心,以党和国家利益为重,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同时女职工学校要结合实际安排课程,推进女职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帮助女职工在提高文化素质的同时,努力学习和掌握岗位业务技能,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出不平凡的业绩,不断增强知识储备,实现岗位成才,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和适应时展的技能型职工。

三、女职工学校遵循的原则

一是在组织领导上所应该遵循的原则。办好女职工学校固然要发挥工会的主导作用,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女职工学校只是工会一家的事情。实际上,女职工学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会在调动自身资源的同时,还必须借势借力,全力打造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局面,这正是办好女职工学校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之一。办好女职工学校,提升女职工素质,离不开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因此工会必须要加强与党委、行政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形成合力,全力推进。

二是在活动载体上所应该遵循的原则。建家就是建队伍,建家就是建企业。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是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提升职工群众整体素质,密切工会与职工的关系,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有效形式。在这种意义上来讲,女职工学校与“职工之家”的宗旨不谋而合。女职工学校大可不必游离于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中,而运用“职工之家”这样的活动载体,也就是“借壳生蛋”再恰当不过。实践证明,这正是办好女职工学校的成功经验。女职工学校活动可以纳入到“职工之家”活动的一揽子计划中,而不必费心劳神,再起炉灶。当然,女职工学校还是要彰显自己的特点,可以把女职工学校活动当成“职工之家”活动,但是却不能把“职工之家”活动完全当成女职工学校活动。

关键词:工会女职工;工作;创新与发展

重视女职工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利于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还利于调动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一提高认识,夯实基础,加强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

加强女职工组织建设,是搞好女职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会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女职工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组织要提高对女职工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女职工工作,切实加强对女职工工作的领导,推进女职工组织不断适应形势的变化,使女职工组织更好地发挥自身的独特优势和特殊作用。加强女职工组织建设,要按照《工会女职工工作条例》规定,以工建带动女职工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推进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使女职工组织达到组织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运行高效,维权到位、作用明显的规范化建设效果。一是要建立健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配备专兼职女职工干部,落实待遇,为女职工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障;二是要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例会制度,切实发挥女职工组织的作用;三是要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工委报告工作情况;四是要健全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形成女职工工作量化考核体系,逐步建立女职工工作激励机制;五是要健全工作档案动态管理制度。无论女职工由于退休、转岗、升迁还是就业、聘用等原因引起的人员变化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档可查。

二转变观念,勇于创新,全面推进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

当前,企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资金压力,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如何带领广大职工共克时艰,保持稳中求进的发展局面,是公司工会工作的新课题。我们女职工工作也要顾全大局,认清形势,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企业稳定发展做贡献。

做好新形势下的女职工工作,首先要树立“三个理念”。一是要树立创新的理念,打破固守的思维模式,紧跟时展要求,解放思想,积极学习并适当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运用全新的管理方法和工作思路做好女职工工作;二是立足实际,提前部署工作流程,加强领导阶层与基层员工的纵向联系以及员工与员工之间的横向联系,做好管理方针的上传下达,努力构建女职工工作新格局;三是要树立以女职工为本的理念,这是落实“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也是女职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俗话说,“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做好女职工工作,重要的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女职工工作者队伍。可以说,女职工工作者是女职工工作的核心和灵魂。作为一名女职工工作者,首先要有爱心、耐心、奉献精神。一般来讲,女性的心理特质非常细腻,要让其完全理解并接纳工会的工作必须进行大量的工作,需要女职工工作者富于爱心,而且要有耐心,这样才能成为女职工的贴心人;其次思维要开阔,时刻保持活力。管理者的工作状态往往会对其下属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女职工工作者不仅要掌握管理技巧,时刻保持活力,同时要具有开阔的思维模式,敢于突破陈旧的条条框框,始终维护女职工的切身利益。第三,女职工工作者必须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储备、较高的文化水平,而且要有感召力。丰富的文化知识能够拓宽人的视野,增加人的人格魅力,女职工工作者应该具有感召力,能够充分调动女职工团体的积极性,共同支持并参与工会管理工作。因此,全面提升女职工素质,努力构建高素质的女职工工作者队伍,是女职工组织的职责所在,也是促使女职工工作始终保持蓬勃生机的源泉。

提升女职工素质,要结合“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一是要积极引导女职工全面提高道德、文化和健康素质。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和身心健康疏导,多渠道、多层次开展提升女职工素质活动;二是要通过组织开展“和谐家庭”等评选表彰活动,大力提倡和谐理念,倡导社会新风,发挥好女职工在和谐单位、和谐关系、和谐家庭中的特殊作用,树立女职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三是要要利用“三八节”、“母亲节”、“七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知识竞赛等,丰富女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切实履行好女职工组织的组织、引导、维护、服务女职工的基本职责,充分发挥好女职工组织作用,努力提升女职工整体素质。

三围绕中心,立足本职,深入实施女职工建功立业工程

马克思曾说过:“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一支伟大力量,是一支革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企业女职工工作就是要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女职工的生力军作用,引导女职工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在实施女职工建功立业工程中,各级女职工组织要积极地为女职工搭建建功立业平台,从根本上提高女职工的业务素质,把女职工培养成为企业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最大限度地挖掘她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她们的聪明才智,让女职工从中体会到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巨大作用,从而增强她们实现自身价值的信心和勇气。一是要帮助女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女职工彻底摆脱旧的传统观念枷锁,帮助她们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二是通过举办女职工培训班,对女职工进行新技术、新知识的学习培训,尽可能为女职工创造学习和提高技术技能的条件;三是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分层次、分阶段地进行不同类型的技术比武活动,动员组织广大女职工积极投入到“比技术、争一流、创效益、作贡献”生产竞赛活动中,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载体,使女职工建功立业活动丰富多彩,具有吸引力;四是鼓励、引领女职工广泛参加企业的技术创新、小革小改、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激发女职工的创新活力;五是通过培养选树先进典型,增强女职工“赶、学、比、超”的竞争意识,使她们在不懈追求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四服务第一,关心为主,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组织作为维护女职工利益的代表,要始终坚持以“服务女职工”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植根于女职工工作中。要为女职工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想女职工之所想,急女职工之所急,帮女职工之所需,切实为女职工服务好。要通过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协调好劳动关系,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使广大女职工以健康的身心、良好的精神状态投身工作当中。

一是要努力推进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加强源头参与,推动有关女职工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女职工依法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女职工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法律地位。依法推动女职工“四期”特殊保护,健全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减少女职工职业伤害的发生;二是要有效做好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工作。全面了解企业中困难女职工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困难女职工尤其是单亲困难女职工档案,把对困难女职工特别是单亲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工作纳入工会帮扶的总体规划中;三是要主动深入基层,了解女职工的思想动态,倾听女职工呼声,对女职工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要发挥组织优势,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尽可能为女职工解决一些迫切需要解决而又能解决的问题,做女职工的“贴心人”,这样女职工才能感受到女职工组织的温暖,才能赢得女职工的信赖,进而增强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

五总结

总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广大女职工的积极参与和辛勤奉献。女职工工作只有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大胆实践,才能真正调动起女职工的工作热情;只有树立心系女职工,一心为企业的思想,才能营造出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从而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董峰.关于企业女职工工作管理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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