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丈夫去世3个月,徐女士接受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想知道职工上班途中病亡算不算工伤工亡?
>>>一班车上午跑3个来回
公交司机中午开车回家吃午饭后赶往场站
徐女士介绍,丈夫骆绪礼是安徽六安市惠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病亡时年仅52岁。
“当时疫情管控放开了,1月9号早上5点半起床,感觉说有点不舒服,我让他请假,他说公司有规定,请假算事假,他舍不得请,就去上班了。”
骆绪礼跑的是苏埠到机场的335线,“他开的是城乡公交,而且是一条线,只有他一班车往返跑。上午跑了3个来回,都好好的,正常午休是12点。”
徐女士告诉大风新闻记者,“以前是公司带盒饭过来,他在场站吃午饭,在驾驶员休息室休息。后来公司取消盒饭后,统一一顿给补助10块钱。有时他也自己带饭,用微波炉加热。疫情管控放开后,大家都回家吃饭,所以他当天12点半开车回家吃午饭。
因为当天家里没人,家人后来看到碗筷都放在桌上,骆绪礼应该是没来得及洗,就赶往场站上班,徐女士说:“他是下午2点出门,他开车从家到场站,车程15分钟,2点20分要从场站发车。”
>>>疑似下午2点左右发病
发现倒在路边私家车旁,120抢救了50分钟
徐女士称,丈夫被发现时还有生命体征,“他朋友当时打120,还喊人抢救,120急救人员赶到,抢救了大约50分钟,晚上7点多去世,医生检查是心脏骤停。”
记者看到,骆师傅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死亡原因”一栏填写的是呼吸心跳骤停。
>>>如果及时通知说不定他还有救
家属质疑公交公司当天没通知紧急联系人
公交公司班次表显示,骆师傅是跑车3天休1天,事发前一天刚休息过1天。徐女士称,“他是早上上班6点打卡,下午下班是5点半到6点之间打卡,中午不打卡。事发当天下午,他还有两趟车没有跑,但公司也没有及时发现。”
>>>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亡
离开场站回家吃饭了,死亡不在工作岗位
“区人社局认为他中午已经离开场站,所以不算工亡。”徐女士表示,日前家属拿到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裕安区人社局3月16日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认定骆绪礼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如不服,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随后记者联系裕安区人社局未果。
>>>公司称:死亡跟工作无关
以人社局认定为准,家属有异议可以诉讼
徐女士表示,公交公司也认为不是工亡,“公司认为区人社局都不认定是工亡,那他死亡跟工作就没有关系。”
徐女士强调说,丈夫的确是午饭后返回场站出车,是上班途中发生的,不可能和工作没有关系,“如果当天没回家吃饭,发生这个事情算不算工亡?就是去别的地方吃饭,也会发生这种情况,怎么办?我这样问单位负责处理此事的一位负责人,他说现在没有如果。”
徐女士认为,丈夫是在去公司场站的途中发病,丈夫是到单位去上班,不能说和工作没有任何关系。
4月8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上六安市惠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一位负责处理此事的负责人,他表示现在就以区人社局的认定为准。
“这个已经有官方认定,官方的认定已经送达给当事人和单位了,如果家属对区人社局认定有异议的话,可以诉讼。”
记者询问,如果当天骆师傅在场站吃饭出现意外算不算工伤?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不做假设性回复。”
记者询问骆师傅平常工作表现,这位负责人称:“这个不太方便沟通。”
该公交公司公开报道显示,骆师傅有34年驾龄,从未发生过安全事故。
该公司2月28日报送六安市裕安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股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骆绪礼去世后,其妻在2月16日向工伤保险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病倒前19天核酸阳性
每年体检都没问题,疑阳过着凉坚持上班
徐女士提供的核酸检测证明显示,2022年12月21日,丈夫的核检呈阳性。
徐女士不知道这和丈夫猝死是否有关,“他当时应该就是阳性,应该是阳了过后,人应该是还没有恢复。”
徐女士表示:“每年公司都会组织体检,体检报告都没有问题。事发当天可能也是着凉的缘故,他说不舒服,但还是坚持去上班了。”
徐女士说:“他出事前几天,公司出的通知就是不准请假。”记者看到,公交公司工作群发布的一份通知显示——“各位师傅,公司通知,非公原因导致的不满勤是自己承担,或者按事假处理。”
徐女士表示,丈夫是一名有32年党龄的党员,2018年进入公司开公交。丈夫的猝死,一下子让家庭陷入雪崩境地。
“他走得太突然了,我没有工作,依靠他生活。24岁的女儿去年刚毕业,也没有正式工作。为了这个事,我跑了公司很多趟。”
>>>代理律师:应该认定为工亡
知名律师周兆成受访表示,死者作为一名公交车驾驶员,在工作中患病,回家吃完午饭后,准备驾车去上班,却不幸在家附近死亡。“作为死者亲属代理律师,我们认为这属于上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工亡。”
周兆成指出,“这是因为疾病的发生、发展往往会有一个由轻到重的动态发展的过程,因此,如有证据证明职工确在上班期间出现病症,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考虑是否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