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各地贯彻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要求,掌握全省各级各类责任报告单位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进一步提高传染病报告质量,根据《全国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调查方案(2017年版)》,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了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管理现状和薄弱环节,对全省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进行评估。
(二)评价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传染病诊断与报告管理履职、制度落实等情况。
(三)了解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二、调查对象和样本量
(一)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包括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以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维护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抽样方法与样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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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属地医疗机构开展调查。
设区市卫健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开展自查,平潭综合实验区卫健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查的医疗机构数应占属地医疗机构总数的25%及以上,历年不重复抽样。每4年一个周期,实现属地医疗机构的全覆盖。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省疾控中心对县(市、区)自查结果进行现场复核。年度复核县(市、区)数为全省所有县(区)的10%,复核病例样本量为本省设区市和县(市、区)调查病例总量的10%(原则上,省级复核的病例数应完成600例及以上,对本省报告发病数排名前5位的病种应分别调查10例及以上)。
(三)重点地区及重点机构确定方法与督查样本量。
根据省疾控中心对全省各级各类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进行报告质量综合评价的评价结果,确定全省各季度报告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地区(综合报告质量位居全省后10位的县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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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机构(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中综合质量报告位居后10位的机构)。
县区级需逐一对辖区内的重点机构开展督查指导工作,设区市级需对辖区内50%以上的重点机构和重点县区开展督查指导工作,省级需对辖区内25%以上的重点机构和重点县区开展督查指导工作。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根据调查内容不同,综合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质量调查。
主要采用定量调查方法,获取法定传染病报告率、法定传染病报告及时率、报告卡填写完整率、报告卡填写准确率、报告卡与网络报告信息一致率、报告卡有效证件号填写完整率、报告卡现住址不详率等指标。具体内容和方法如下:
1.查阅原始诊疗登记。
查阅医疗机构本年度的每个季度中1个月的门诊部、住院部所诊断登记的全部法定传染病进行连续性调查,抄录初步诊断为法定传染病的病历信息,填写附件1。被调查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时,则通过电子病历管理系统查阅电子病历信息,如系统不完善,结合纸质诊疗登记开展调查工作。
2.复印传染病报告卡。
复印根据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抽查到的初步诊断为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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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的所有报告卡。
3.原始诊疗记录登记情况。
现场随机查阅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检查登记本项目设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清晰。
4.法定传染病信息报告质量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
(1)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比较分析抽查的医疗机构诊疗登记的法定传染病病例和该机构进行网络直报的病例,若登记的病例进行网络直报,计为报告。
计算公式为:法定传染病报告率(%)=网络报告病例数/实查登记病例数×100。
法定传染病未报告或错误地报告为非法定传染病时,均计为漏报病例。慢性法定传染病,经核查,如有既往报告记录,则不纳入漏报病例计算;在已行网络直报的卡片中,若上报的“疾病名称”为“其它疾病”,且在“其它疾病”的病名标注时标注为某一法定传染病时,计为漏报病例。
(2)法定传染病报告及时率。
根据法定传染病不同分类的报告时限,若网络直报的病例按规定时限报告,计为及时。
计算公式为:法定传染病报告及时率(%)=报告及时病例数/网络报告病例数×100。
现场调查时,报告及时性统计以卡片导出时的最终状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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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完整率。
纸质(电子)传染病报告卡的必填字段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号、性别、年龄、人群分类、病人属地、现住详细地址、疾病名称、病例分类、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死亡日期(如果无死亡,此项不纳入考核)、填卡日期、报告单位和报告医生,且对填写内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填写无缺失,计为完整。
计算公式为:纸质(电子)报告卡填写完整率(%)=填写完整的纸质(电子)报告卡数/实查纸质(电子)报告卡数×100。
填写内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包括:(1)“人群分类”为“教师”、“学生”或“幼托儿童”时应填写“工作单位”;(2)“疾病名称”为“登革热”、“疟疾”或“血吸虫病”时应在“备注栏”内填写“本地感染或某地输入”;(3)“疾病名称”为“霍乱”时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具体血清型”;(4)“疾病名称”为“乙肝”或“血吸虫病”时应区分填写“病例分类”(区分急、慢性);(5)“疾病名称”为“未分型疟疾”时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卵形疟、三日疟或分型不详”;(6)“病人属地”为“港澳台或外籍”时,应在“备注栏”内填写“病人具体属地”;(7)除港澳台、外籍和31天及以下婴儿外,传染病报告卡中“有效证件号”项填写应为15或18位,且应符合居民身份证逻辑校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