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医院辩称:原告所述在我医院就诊的经过属实。我医院与原告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在我医院就诊期间产生的褥疮,原告的脑梗塞是原发疾病,我院对原告的脑梗塞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褥疮只是原告疾病的一部分。原告早就符合出院条件,但其拒绝出院,我医院曾起诉原告要求原告出院,但是法院没有判决原告出院。现在原告的各项费用应考虑原告的原发疾病的参与度,对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只同意按照21%赔偿系数赔偿。我医院与原告三年来多次诉讼,生效的判决已经认定了原告承担全部的医疗费与护理费。
现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伪造病历等事实,就原告产生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褥疮垫费、褥疮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问题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医院赔偿相应的损失。
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立案前医疗过错鉴定,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经随机确定,本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3月20日,该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分析摘抄如下:
本案的损害后果是患者入院治疗过程中出现的褥疮。患者目前瘫痪在床,现有病历材料显示未见新发疾病引起。不能排除患者长期卧床后出现四肢活动不利的情况。
(二)关于北京市某医院对被鉴定人何某诊疗行为的评价:
1.关于病历书写的分析
审阅病历材料,(1)2015年1月27日到医方就诊时,医方未书写门诊病历,以致无法判断患者就诊时的病情,不符合规范。(2)病程记录中多处医生未签字,2017年的病程记录中多处节段小结中记录“2015年月1凌晨突发寒战…”,但患者2015年1月11日尚未入住医方,2015年2月26日患者夜间突发寒战、高热等的情况也与2015年2月26日病程记录中的病情不符。综上,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
2.关于诊疗过程的分析
《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昏迷:【概述】昏迷是最严重的意识障碍,表现为意识完全丧失,对内外界刺激不能做出有意识的反应,随意运动消失,生理反射减弱或消失,出现病理反射,是急诊科常见的急症之一。死亡率高,应及时作出判断和处理。【临床表现】1.病因分类分类方法很多,其中以颅内、外疾病昏迷病因分类最常用。(1)颅内疾病:①脑血管病…②颇内占位性病变…③颅内感染…④颅脑外伤…⑤癫痫…。(2)颅外疾病(全身性疾病):①代谢性脑病…。②中毒性脑病…。2.病情分级(1)浅昏迷:患者意识大部分丧失,无自主运动,对声、光刺激无反应,对疼痛刺激尚可出现痛苦表情或肢体退缩等防御反应,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眼球运动、吞咽等脑干反射可存在,肢体可是伸直性去脑强直,出现病理反射,呼吸、脉搏、血压等尚无显著改变。(2)中度昏迷:对重度疼痛刺激可有反应,防御反射、角膜反射减弱,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眼球无转动,呼吸、脉搏、血压等生命体征岀现轻度变化。(3)深昏迷:患者意识全部丧失,强刺激也不能唤醒。肢体常呈弛缓状态,无自主运动,深、浅反射均消失,偶有深反射亢进与病理反射出现,常有尿失禁、脉速、血压下降,呼吸频率与节律异常。…。
审阅病历材料,(1)患者于2015年1月27日就诊时医方已经诊断为意识障碍,且患者伴有发热症状,但却未收住院治疗或建议到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等,仅开具了药物治疗,医方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足,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2)患者于2015年1月28日意识障碍再次就诊,医方收住院后进行气管插管、抗感染、颈内静脉置管等治疗,符合规范。(3)在鉴定委托函中明确标注:患者前半年病历中,2月12日之前,医院关于原告褥疮的描述、诊断不作为鉴定检材,那么在2015年2月13日的病程记录中患者身上有多处压疮,有表面溃烂、表面渗血、渗液情况,在住院期间患者出现多处压疮,患者为意识障碍的病人,瘫痪在床应采取措施积极预防褥疮出现,因此医方存在对患者观察不仔细、护理不到位的过错。(4)患者出现多系统感染,不能排除褥疮控制不利所致,同时医方在抗感染过程中,未见细菌学及药敏试验的检查,进行针对性的治疗,医方检查措施不完善,抗感染治疗不利。
(三)关于北京市某医院有限公司在对被鉴定人何某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的分析:
1.北京市某医院有限公司在对被鉴定人何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足,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
(3)对患者观察不仔细、护理不到位;
(4)检查措施不完善,抗感染治疗不利。
2.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与被鉴定人何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中的第(2)项、第(3)项、第(4)项与被鉴定人何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患者入院时病情危重,已存在感染,抵抗力较差,易引发感染,而褥疮、深静脉血栓等为长期卧床病人的常见并发症,经治疗目前已好转,但医方护理不到位致发生褥疮并发感染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分析建议医方占主要原因。
患者目前瘫痪在床,现有病历材料显示未见新发疾病引起,不能排除患者长期卧床后出现四肢活动不利的情况。患方主张在治疗褥疮的过程中,院方采用了约束带来限制病人的活动,院方为了尽快治褥疮,不惜牺牲病人瘫痪在床为代价。这一事实情况不是本次技术鉴定能够解决的,故对此不予评价。
(四)被鉴定人何某的伤残等级的分析
(五)被鉴定人的营养期、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的分析
鉴定意见为:(一)北京市某医院有限公司在对何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行为: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足,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
3.对患者观察不仔细、护理不到位;
4.检查措施不完善,抗感染治疗不利。
(二)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与被鉴定人何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中的第2项、第3项、第4项与被鉴定人何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主要原因。
(三)被鉴定人何某的骶尾部疤痕情况不构成伤残等级。
(四)被鉴定人何某的骶尾部疤痕情况不构成护理依赖。
(五)被鉴定人何某的护理期、营养期可考虑为自2015年1月27日起,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本案司法鉴定费共计21350元由原告垫付。
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未提交证据,被告称护理费先前的生效判决已经做出认定并处理,原告在实际治疗中未实际支出相应的护理费,故不同意赔偿。
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按照每日50元标准主张730天。
原告主张的褥疮垫费及褥疮治疗费,主张褥疮垫费6588元,褥疮治疗费1800元。
以上诉讼请求原告按照90%的参与度主张。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0元。
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为2135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住院病历、生效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医疗纠纷中的专业问题,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司法鉴定。对于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进行反驳,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应当提出合理的理由以及充分的证据,否则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
本案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进行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程序合法。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告某医院对患者何某的护理过程中护理不当,未尽到护理义务,导致了褥疮的发生,鉴定意见依据客观,说理明确,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的具体赔偿指数问题,被告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的医疗过错,主要为护理不当导致患者住院期间产生褥疮。本院结合双方陈述、提交证据并结合鉴定意见,对被告诊疗过错行为作出综合评价,认定被告对患者诊疗行为不当并致使患者产生褥疮的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定机构对被告医院的责任系数确认时,已经考虑到原告自身疾病的参与度问题,被告辩称再次考虑原告自身疾病参与度问题的答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据双方提交的相应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患者住院天数1282天,每日100元标准确认为128200元。
营养费,按照患者住院天数,每月1500元标准计算24个月,营养费计算为36000元。
以上诉讼请求,由被告某医院按照8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褥疮垫费及褥疮治疗费,原告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被告的一定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家属何某住院期间产生褥疮并长期卧床,势必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依据本案具体情况,结合被告过错程度并考虑原告原发疾病的参与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确认为20000元。
鉴定费依据原告提交的鉴定费发票确认为21350元,因原告花费鉴定费鉴定被告的诊疗行为过错为其必要的举证手段,且已经鉴定意见,认定了被告某医院对患者何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诊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因果关系,故本院认定医疗过错鉴定对应的鉴定费由被告某医院负担。
以上各项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市某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02560元、营养费28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1350元,上述赔偿金额共计1727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