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管理制度汇编(20230年9月修订)
第一部分实验实训室管理
实验实训室是用于在校学生实验和实践技能的场所。校内实验实训室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巩固学生专业理论知识,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实际工作能力及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为了按时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加强对实践教学过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实验实训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实验实训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社会输送更多合格的医学人才。
第四条实验实训室建设,要从学校发展总体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确定实验室的建设规模,勤俭办学的精神,逐步实现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实验室的教学环境。
第二章实验实训室体制
第五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校由实验实训中心主管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负责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验实训中心,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实训室工作。
第七条实验实训室视规模大小,设实验室员1-2名。实验实训员负责制,实验实训员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根据需求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可由主管校长,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对实验室建设的发展,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三章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要考虑实验员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的提高,要通过培训、自修多渠道使他们素质的提高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除正常的学校年度计划经费投入之外,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凡利用实验实训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定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实验实训室建设要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仪器设备的购置按采购计划和学校设备采购工作的程序进行,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发挥效益。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购前可行性论证,并对其进行时机定额考核、合同化管理,以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重点学科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实验实训室管理
第十五条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当实验实训项目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在实验开出前向提交详细情况说明,经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七条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物资的管理,按照《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实验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实验项目、实验人员、经费使用等基本信息数据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对重点实验室建立和完善评估体系,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实验实训中心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制内的教学实验室、中心以及在这些实验室从事科研、教学、生产实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规定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实训室的开放工作,提高实验实训室利用率,提高教学质量、开拓学生思维和培养创新人才,拓宽实验实训室的内涵,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效益及实验室的使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实验实训室面向学生课外开放,对开展学生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各教学实验室都要力求对学生进行课外开放,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
(四)开放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实训内容做好实验室准备工作,并配备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学生志愿者)参加开放工作。在实验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并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工作。
(五)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实训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参考资料,准备好实验实训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实训准备工作。
(六)进入开放实验实训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七)实验实训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实训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八)学生在实验实训项目完成后,应保持实验实训室整洁,将所有用物归位,打扫卫生,关好水电及门窗。
(九)各实验实训室要认真做好开放管理工作,特别应充分重视利用计算机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做好开放管理工作。
(十)各实验实训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实验实训室的具体开放细则。
三、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制度
实验实训室是进行科学实验的地方,不仅要保证实验实训室的安全还要保持实验室的清洁与卫生,各学生与实验人员在进入实验实训室后必须遵守以下细则,否则禁止其在本实验实训室进行实验。
(一)实验实训室日常安全管理
1.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各实验实训室实验员是本室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做好防火、防毒、防爆、防盗、防电等安全工作。
2.实验员要经常对本室的安全基本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下班时,对实验实训室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切断水、电源,关闭好门窗。
3.发现事故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得隐瞒或拖延,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4.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者,管理者有权停止其实验实训项目,对于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学校各部系要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6.各实验室要根据其实验室的安全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熟知其安全管理制度,并依照其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工作。
7.实验室应时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实验实训每个工作日都应注意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并做好记录,杜绝不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安全。
9.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前应做安全检查,使用后应有使用记录。
附: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病原实验室:高压蒸汽灭菌器、电热鼓风干燥箱;
生理实验室:烤箱;
外科实验室:手提式高压蒸汽灭菌锅;
病理实验室:恒温干燥箱;
影像实验室:X线主机系统的高压变压器组件、X线主机系统;
检验实验室:恒温干燥箱;
化学和药剂实验室:电热蒸馏水器
药剂实验室:高效液相色谱仪
(二)实验实训课安全管理
1.把上实验实训课期间预防学生受伤害(外伤、病原菌传染、X射线伤害、不良信息传播等)及实验室设施(设备)安全使用列入管理工作中。各实验室要根据其实验课的安全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课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实验课教师和实验实训教师要熟知其预防措施,并依照其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工作。
2.教师上实验实训课应有实验课教案,要向学生强调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有教学资格的实验实训教师上实验课应有实验课教案和讲稿,上面注明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并对学生强调。
3.实验实训教师应做好实验课的安全记录,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按应急预案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4.实验实训课后,实验实训教师应关好水、电、窗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的前、后门反锁。
5.各实验实训室应按要求进行每月1次的实验室安全自查,记录应详实;实训分中心应每月1次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进行抽查,记录应详实。
6.实训中心每三个月1次对全校各实验室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并对其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记录应详实。
(三)实验实训室卫生管理制度
实验实训室是进行科学实验的地方,不仅要保证实验实训室的安全还要保持实验实训室的清洁与卫生,各学生与实验人员在进入实验实训室后必须遵守以下细则,否则禁止其在本实验实训室进行实验。
1.进入实验实训室的所有人员必须穿戴整洁工作服,必须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实训室为无烟实验实训室,严禁在实验实训室内吸烟,不得吃东西,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张,与实验实训无关的物品禁止带入、存放在实验实训室。
2.学生或实验人员在实验实训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及良好的实验习惯。实验实训结束后,实验员或实验老师安排学生必须及时做好清扫、清洁整理工作,必须将工作台、仪器设备、器皿等清洁干净,并将仪器设备和器皿按规定归类放好,不能随意放置。所有实验实训所产生的废物应归好类及时放入废物箱内或专用医疗垃圾箱内,并及时处理,清理好现场。
3.实验实训室内实验后产生的有机溶剂、腐蚀性液体等废液必须盛于专用废液桶内,贴上标签,统一回收处理。
4.实验实训室整体布局须合理有序,地面、台面、门窗等管道线路和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蛛网,保持室内地面无灰尘、无积水、无纸屑等垃圾。
5.实验实训室内的仪器设备、实验台架、凳和各种设施摆放整齐,并经常擦拭,保持无污渍、无灰尘。
6.实验实训结束后必须搞好清洁卫生,关好门窗、水龙头,断开电源,清理场地,要求实验员或实验室负责人下班前检查无误后方能离开。
7.实验实训室为保持室内地面、实验台、仪器设备和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实验室每个楼层安排一名安全卫生负责人,必须坚持每周一次的实验室大扫除,每年彻底清扫1--2次的卫生制度。实训中心对各分中心所管辖内的实验室卫生环境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卫生最差者计入年度工作考核。
8.实验实训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实训室内及楼道、走廊内堆放杂物。
9.实验员或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安排日常的卫生清扫、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实验实训室使用成员有参加本室清扫及维护保养仪器设备的义务。
10.要经常做好对学生和老师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维护实验实训室卫生的自觉性,对违反实验实训室卫生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严肃处理。
11.卫生标准
(1)室内环境:室内整体印象好,明亮、清爽。桌椅柜、仪器设备等摆放整齐干净无灰尘。地面、墙壁、窗户、黑板及各边角干净整洁。灯具、电扇、空调等无积灰、无蜘蛛网。规章制度完好无缺。
(2)室外环境:标志牌、门窗整齐干净,实验室门口与过道无堆放,无垃圾。
四、学生实验实训守则
(一)学生在实验实训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规章制度,服从授课教师和实验员的指导。
(二)实验实训室必须保持安静、整洁,进入实验实训室后应按指定位置就坐。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大声喧哗及自行摆弄仪器装置。严禁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扔脏物等不文明行为。
(三)学生在上实验实训课前,应认真预习实验实训课内容,上课时认真听教师讲解实验实训目的、要求、步骤及注意事项,实验实训中要注意节约使用实验材料。
(五)实验实训前检查并清理好所需的仪器、用具。如有缺损,应立即向教师报告,不得自己任意拿用。
(六)使用电源时,严禁自己擅自接线或拆线,务必经过教师检查线路后才能接通电源;实验后要切断电源。
(七)爱护仪器,严格按仪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操作。仪器用具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等特别情况,应立即向教师报告。严禁擅自拆卸、搬弄仪器。有损坏仪器,应做出书面检查,等候处理。
(八)实验实训中要注意安全,如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气味、打火、冒烟、发热、响声、振动等现象,应立即切断电源,关闭仪器,并向教师报告。
(九)实验实训中若发生触电等人身伤害,应保持镇定并立即切断电源,马上向教师报告,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十)做完实验,学生应负责将仪器以及实验用具整理还原,桌面、凳子收拾整齐,经教师审查测量数据和仪器还原情况并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十一)实验实训室中任何仪器用具不得带出实验室,每次实验后,由值日学生打扫卫生并协助教师收整仪器以及实验用具。
(十二)对违反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视其情节对责任者按章处理,凡人为损坏仪器设备者,应按规定办理赔偿手续。
第二部分仪器设备管理
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加强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培养和训练学生基本技能,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由实训中心和各使用部具体履行管理职能。
第三条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财产,应进行财产登记,统一归口由实训中心管理。
第四条实训(验)室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之一,各使用部门应经常对师生进行爱护仪器设备教育,尤其对学生,每门课程的头一次实训(验)实验老师都应宣讲使用仪器设备的要求及损坏赔偿制度等,树立高度责任心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五条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保管、借用、维护、检修等工作都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办事。
第二章仪器设备购置
第七条设备采购工作按照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由校资产科进行采购。凡未经同意擅自采购,实训中心拒绝验收。
(一)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无损,配套件是否齐备,规格型号是否相符;
(二)质量、性能是否合格,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备;
(三)及时进行检测试机,查看是否正常,性能是否符合标准。
(四)是否进行了仪器设备的使用培训。
第十条在仪器设备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遗失或规格型号与原设备计划不符等情况时,应立即向供货单位或承运单位提出退、换、赔等的理由,并在限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实训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实训中心具有制作采购计划、验收、监督、调拨和管理的全部职能,务必做到“强化管理,责任到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最高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我校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均属学校,各学院在仪器设备的使用方面,应做到加强协作,互通有无。实训中心根据实际需要有权合理调配,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加强仪器设备保管,完善借用、领用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保管,应实行“专人专管、责任到人”的制度,由实训中心或各系部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二)校内各部门之间借用仪器设备时,须经实训中心负责人同意,由实训中心统一协调安排,贵重精密设备须由主管副校长同意;
(三)对于校外单位和个人借用仪器设备时,原则上不予借用,确因需要,须经实训中心负责人同意,由实训中心上报请主管副校长批准,方可借用。
第十五条凡在学校内工作调动、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学院除在其原部门办理好交接手续外(含学生离校),还须到实训中心办理有关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否则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各使用部门要收集每台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说明书、安装调试记录、维修记录、运行记录、完好状况等,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严格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实训中心组织各使用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的清理检查工作,及时发现仪器设备存在的问题,保证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实训中心。
第十八条使用部门要认真搞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十九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按学校《仪器设备赔偿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实验仪器设备采取随坏随修的方式以确保实验教学正常进行,各使用部门应及时上报维修清单,按照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由实训中心统一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报废,严格按照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资产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二、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贵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大精贵设备的范围
1.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2.单价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虽不足40万元,但属稀缺仪器设备,学校认为应当列入大精贵仪器的设备。
(二)大精贵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1.购置大精贵仪器设备,使用实验室必须先进行论证调研,提出书面申请,报实训中心处审核,经分管校长同意,校长批准,方可购置。
2.申请经最终批准后,实训中心向财政局采购办提出招标申请,按政府采购程序招标采购。
3.大精贵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由使用的实验分中心负责人、实中心主任及使用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员协同厂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说明书和有关验收制度的要求进行。
(三)大精贵设备的技术管理
1.大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实验室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2.大精贵仪器设备应设专人管理,专职人员操作。管理使用人员应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精通操作并能承担一般的保养维修。管理使用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应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并严格交接手续。非专职人员如需上机直接操作,须经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经设备所在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在专职管理人员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如违反上述规定而损坏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3.大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要认真作好使用、保养、维修、校验和标定记录等,对仪器设备要定期保养、维护、校验,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4.要建立完整的大精贵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原始资料:申报表、论证报告书、审批计划单、定货合同及有关来往信函等。
(2)设备的开箱验收单、说明书、合格证、附件清单、随机图纸、外观相片等。
(3)安装调试记录等。
(4)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等管理方面资料和管理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5)使用过程中的所有记录等。
(6)设备验收后,随机附带的原始资料应归学校档案室管使用单位可留复印件备查。
5.大精贵设备一般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确需开发新功能或特殊需要而必须改造时,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精密贵重程度和管理权限,经论证后提出报告,由实训中心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6.大精贵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时,要根据使用记录查找原因及时组织维修,并作好记录,较大故障需向实训中心报告。凡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7.大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以促使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考核的内容是:
(1)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经济、社会效益;
(2)设备利用率;
(3)设备功能的发挥程度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4)设备维护的完好率和运行环境完善程度;
(5)技术档案、使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办法中未规定的事项,按本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文进行。
附.仪器设备运行记录
日期
实验
项目
科研
设备状况
专业班级
或使用人
任课
教师
开始
结束
正常□
不正常□
三、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实训耗材的计划、采购及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积压浪费,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验实训耗材计划、采购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验实训耗材的管理由实训中心统筹管理。要求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根据实验实训耗材的使用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条实训中心应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明确实验实训耗材的计划、购置、使用、回收和报废各个环节实施办法与责任。做到预算目标管理,采购合符规范,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回收环保勤俭、定期核对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实训耗材是指适用于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程,实验室、实训现场日常教学和管理中所需要的耗材,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及物资。
第四条根据其使用特点的差异,分为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指单价在1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物品。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消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低值易耗品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物资(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的最低界限)。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二章实验实训耗材的计划管理
验实训耗材的计划根据教学需要及财务预算标准,实施计划管理,总量控制。学期计划由使用部门制定,上报实训中心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条实训中心负责统筹各系部耗材计划。根据学校耗材预算标准和总数,和各系部实际情况,平衡各系部的耗材预算计划,经实训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作为制定下学期实验实训耗材采购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实验实训耗材申购预算计划一旦被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申报实验实训耗材申购预算计划,需在该实训项目开课前一个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实验实训耗材的采购
第二条如遇特殊情况须自行采购的耗材由实训中心成立耗材采购小组,根据学校《小额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统一采购。采购原则要求保证质量,货比三家,采用价廉、质优的产品。
第四章实验实训耗材的验收与入库
第一条实训分中心主任与耗材仓库管理员及使用部门负责人成立验收小组对采购耗材进行质量和数量的验收。
第三条材料保管员要把验收合格的耗材及时入库,登记入账(数量质量必须与验收单一致)。
第五章实验实训耗材的保管
第一条库存耗材必须实行专人保管、做到账目清楚,账材相符。
第二条各种耗材要按照类别和各自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贵重耗材要特别保管,尤其对有毒有害物品要严格按照危险品要求单独存放和保管。
第三条耗材存放要注意防水、防火、防盗。
第四条库存的耗材要定期清点检查,保证账物相符,材料、物品均无损坏。每月末必须对贵重耗材及危险品耗材库存进行一次账、物核对,每学期末对库存耗材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上报实训中心。
第五条材料保管员每月月末及每学期末对所消耗的耗材进行汇总,对实验实训耗材的进、消、存进行统计核算。
第六条如因管理不到位发生财物丢失,必须追究材料保管员的责任,根据核查结果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实验实训耗材的领用
第一条实验实训耗材的领用必须根据实训教学任务(计划)以教研室为单位填写领料申请单。材料保管员凭审批后的领料申请单如数发放,并建立台账。
第二条如发现实验实训耗材在实训期间发生无谓丢失,应追查实训指导老师的责任,并处于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各实训分中心主任汇总各教研室的领用单,每学期末须向实训中心递交本学期低值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领用情况清单。
第七章实验实训耗材的回收、报废
第一条实训使用过的耗材(一次性耗材),如果有回收价值,必须进行集中回收处理;没有回收价值的,必须放到指定的存放点,并及时组织清理。对于有毒有害的废品,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品要求进行回收管理。
第二条对于可重复使用的耗材,如工具、器具等,经多次使用后,达到报废条件的,填写实验实训耗材报废清单,报请实训中心审核批准后进行报废清理。
附:耗材管理表格
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耗材预购表(目录内)
学院-教研室-实验室:
比赛/培训:
学院(盖章)
教研室主任:
填报人:
序号
中标
耗材
名称
规格型号
厂、商、产地/品牌
单位
数量
备注
编号
类型
4
5
6
四、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范围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经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处理:
1.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
2.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耗能、低效率、不能迁移或者继续使用发生危险的设备。
3.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陈旧损坏,精度不能满足最低需求,无法再利用。
4.绝缘老化,线路经常出现故障,且无修复价值。
5.因事故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
6.设备修复费用超出原值折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五或接近新购该设备价值。
7.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仪器设备。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批程序
1.各使用部门报废实验室仪器设备时,详细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上交实训中心,由实训中心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长签署意见。
2.报废申请表填报后,由学校组织专家技术鉴定小组,初步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并详细写出鉴定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上交校资产科进行报废。
3.报废审批权限:
(1)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经实训中心审批后方可报废,办理销账手续。
(2)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至校资产科方可报废,办理销账手续。
4.经鉴定后不符合报废条件,使用部门又长期不使用的仪器设备,应交实训中心调拨处理。
5.设备未经正式报废前,各部门不得擅自拆卸、挪用仪器设备的零件。正式批准并办理销账手续后,经实训中心批准后方可拆卸利用,否则,由实训中心统一收回处理。
6.丢失的仪器设备不属于报废仪器设备的范畴。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回收与处置
1.实训中心组织设备维修组的有关技术人员,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等级鉴定,其等级如下:
一级报废仪器设备:因多余或过时而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该类仪器设备统一回收周转库,以校内调剂处理为主。
二级报废仪器设备:虽报废,但可以完全维修好,并且还有再用价值的,该类仪器设备统一回收周转库,待修好后,统一进行校内调剂处理。
三级报废仪器设备:无法利用的,或部分有利用价值的,可将有用部分拆除后,统一收回废品库。
2.实训中心按报废等级分类回收入库,并登记入账。
3.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科负责,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处理。
4.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鉴定表
填报单位:
设备名称
厂家
出厂号
报损、报废原因
专家组鉴定意见
主管校长审批
五、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处罚实施细则
为增强师生爱护仪器设备的责任心,更好保护和使用实验仪器设备,以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制定以下条例:
(一)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凡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予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5.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6.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二)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实训分中心主任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设备器材本身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发生的损失;
5.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三)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偶然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四)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赔偿金额。
1.对于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对于可修复如初的仪器设备和零配件等,只计算修理费;
3.对于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的仪器设备,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对于因损坏或丢失无法修复或配置的零配件,而致使的主报废丧失部分功能,应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全部或部分赔偿;
(五)赔偿处理的权限:
1.200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分中心主任提出处理意见;
2.2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分中心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实训中心主任、分管领导研究讨论后批准执行;
3.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分中心主任、实训中心主任、分管领导共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六、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验仪器设备是学校的重要财产,是保证学校实验教学、科研活动顺利进行的物质保障。因此,为加强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实验教学和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对仪器设备的防防潮、防腐等要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各实训分中心主任在学期末应组织实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做好维修项目清单并及时上报实训中心。
第三条大型和贵重仪器设备以日常维护为主,使用者应对设备运行作随机监测,并定期进行停机检查。
第四条一般仪器设备以故障修理为主,随坏随修,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为合理有效使用维修经费,设备维修工作应采取自修、校外维修相结合的原则。保修期内的设备维修,由设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章维修程序
第六条报修。由使用部门申报维修事宜,并填写“教学仪器设备报修申请单”,一式两份由实训分中心主任汇总后报实训中心。
第七条审批。实训中心(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报修内容及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经实训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报销。设备维修费用的报销,原则上由实训中心统一办理。报销单据包括:报修申请单、设备维修发票、维修项目清单和维修验收单等。
第三章维修方式
第十条仪器设备维修方式
1.自修:实验技术人员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修理。
2.内修:实训中心中心组织专兼职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修理。
3.来校修:聘请校外有关修理专业人员或厂家技术人员来校内修理。
4.校外修:设备送校外有关服务商或厂家修理。
第十一条学校按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仪器仪表,家电机电,投影机、多媒体类等分类应按照学校《小额资服务管理办法》确定定点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协议,保证仪器设备的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修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估算维修经费,报实训中心审核批准后,由实训中心通过询3家以上维修单位进行比选(原则上由设备的生产厂商维修)确定维修单位,签订有关维修协议后,方可开始维修。维修完毕,由实训中心组织使用部门与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报告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的修理要保证质量,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价赔偿。
为了加强教学设备的维修管理,保证设备的完好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延长使用寿命,节约经费开支,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教研室:
分中心主任: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学校仪器编号
购置年限
损坏原因
实验室
1
2
3
7
8
9
14
实训中心签字盖章:
第三部分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境
一、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范围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同位素物品等。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三)危险化学物品的申请及购置
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购置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物品及放射性器材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四)危险化学物品的提运
2.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物品应专车提运。
3.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
1.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2.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3.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4.从事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实验的职工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在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熟悉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5.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有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6.危险化学物品的领用,有专人负责持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危险化学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严格做好详细的领料、使用记录。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对危险化学物品及存放地点,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发生。
7.压力气瓶的使用
(1)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教育。
(2)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米以外。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放置地点须由实验室与保卫处和实验实训中心及有关部门审批。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规范安全的地方,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物品的放射源。
(4)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6)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7)严禁敲击、碰撞压力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8)压力气瓶夏季防止暴晒,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六)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管理
1.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在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物品应当定期检查。
4.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监测。
(七)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
1.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工作。
2.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与学校有关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全院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
3.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一定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八)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的有关条文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二、实验医疗废物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院校实验和医学科研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教师和学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五条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学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十条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应当及时收集各个实验室产生的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食堂和学生和老师活动场所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实验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学实验和研究产生的污水、可能传染病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2.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3.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一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二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应当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部门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有关人员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五条应当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七条接到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4.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5.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部门,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1.动物实验室应建立设施设备台帐,做到帐、卡、物一致。
2.工作人员应爱护动物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定期保养和维护设施,尽量延长使用寿命。
3.每学期末根据下一学期实验动物需求量,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制订下一学期动物供应计划。
4.供应商供应的实验动物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质量要求,保证做到实验动物按时、按质、按量供应。
5.各教研室每学期须按规定报送使用动物计划,需要动物时应提前一周到两周通知实验实训中心,并提出动物的种类、质量和数量要求。
6.动物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开放系统动物室,应着工作服,并保持动物饲养室的整洁、安静,不得在动物实验室内吸烟、进食、随地吐痰,不得高声喧哗。
7.动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实验动物饲养管理要求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动物的质量和安全。
8.动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宜承担动物室工作。
9.实验过程中的废弃物以及死亡动物尸体应丢入指定处所(用专用包装箱或袋包装好)、存放在动物尸体冰柜内,由专业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公司定期集中处理。
10.实验过程中动物数量的增或减应及时与动物实验管理人员联系确认,以便以后的经费结算。
11.每次动物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应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必须将实验室清理干净,将所用器材、笼器具等洗净,归放回原处。工作台(车)用消毒液水擦洗干净,动物实验室要求每月消毒两次,严防病原传播。
12.整个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应及时填写好实验动物使用登记表。
13.动物实验人员对实验后的动物观察,不能依赖饲养人员,必须亲自掌握第一手资料。
14.饲养动物如有大批不明原因死亡,动物尸体、污物、垃圾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与此同时,饲养员等工作人员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到医院确诊治疗,并向学校汇报。
15.做好安全工作,防范于未然,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经常检查动物笼具设备是否良好,防止动物逃逸及其它事故的发生。
16.教学及实验人员向实验动物室借用动物笼器具等,应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妥善保管,使用后及时归还。
实验动物使用登记表
教研室:负责人:填报人:
动物名称
使用数
死亡数
存活回收数
实验内容
教研室实验动物使用年度汇总表
教研室
负责人
填报人
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意见
实验动物使用年度汇总表
分管校长审核意见
四、实验室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理办法
(一)事故预防的总要求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2.加强师生安全意识建设,落实安全知识教育和考核;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消防设备、器材及应急设施的正常有效;4.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保持室内通风、完善防爆防静电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的防范措施
1.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续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申购。化学品须从国家许可的经营单位购置。
2.根据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要求,正确使用与储存化学品,并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时,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3.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4.使用会产生有毒、有害、刺激性物质的化学试剂,或是易挥发试剂,要在通风橱内操作。
5.使用危险化学品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详细记录购买和使用台帐并保存2年备查。
6.严禁私自赠送、调拨、借用化学品,或将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三)易燃易爆气瓶的防范措施
1.使用人须经过安全培训,学生操作时须有教师现场指导。
2.使用前须检查气瓶瓶阀是否有泄漏,是否有钢架或其他防倾倒装置,室内通风是否良好;使用中,禁止敲击、碰撞气瓶;使用后,及时关闭阀门,气瓶严禁用尽,须留有余压。
3.气瓶需在检验有效期限内使用。检验周期分别为: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为2年;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为3年;装惰性气体的气瓶一般为5年。
4.易燃易爆气瓶储存地点须防曝晒、防雨、防雷击、防油脂污染、防热源、防火灾、防腐蚀。不得随意移动气瓶。
(四)高温设备的防范措施
1.加热、产热仪器设备须放置在阻燃的、稳固的实验台上或地面上,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使用过程中须有人值守,使用完毕后应按要求关闭设备,切断电源。
3.禁止用电热设备烘烤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塑料等易燃物品。
4.应在断电后安全温度下,采取安全方式取放被加热的物品。
5.使用恒温水浴锅时应避免干烧;使用电吹风各电热枪时,不得阻塞或覆盖其出风口和入风口。
(五)实验室受伤的急救处理方法
实验时会偶发一些伤害事故,要进行必要的急救处理,使伤害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常见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如下:
1.割伤、动物咬伤急救
(1)从伤口近心端向伤口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伤口处的血液,用消毒棉棍或纱布把伤口清理干净,小心取出伤口中的玻璃或固体物,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然后将爱尔碘涂在伤口的创面上。若伤口较脏可用3%双氧水擦洗后用爱尔碘涂在伤口的周围。伤口消毒后再用创可贴敷上,或加以包扎。
(2)若伤口比较严重,出血较多时,可在伤口上部扎上止血带,用消毒纱布盖住伤口,立即送医院治疗。
2.烫伤和烧伤的急救
(1)轻度的烫伤或烧伤,可用药棉棍浸0.5%碘伏轻涂伤处,也可用3-5%高锰酸钾溶液擦伤处至皮肤变为棕色,然后涂凡士林或烫伤药膏。
(2)较严重的烫伤或烧伤,不要弄破水泡,以防感染。要用消毒纱布轻轻包扎伤处立即送医院治疗。
3.化学灼伤的急救
①发现化学灼伤后,要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鞋袜,随后用大量清水冲洗创面15-20分钟。有条件时边冲洗边用pH试纸不断测定创面的酸碱度,一直冲洗到中性(PH=7)。
②干石灰或浓硫酸灼伤时,不得先用水冲洗。因它们遇水反而放出大量的热,会加重伤势。可先用干布(纱布或棉布)擦试干净后,再用清水冲洗。
③氢氟酸灼伤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氢氟酸灼伤开始时不明显,病人也无不适的感觉,当稍有疼痛时,说明烧伤已到严重程度。氢氟酸不但能腐蚀皮肤、组织和器官,还可腐蚀至骨骼。经常是麻痹1-2小时后才感到疼痛。万一被氢氟酸(包括氟化物,它们能水解成氢氟酸)烧伤,应立即用水冲洗几分钟,然后在伤口处敷以新配制的20%氧化镁甘油悬浮液。
④如完全可以确定是酸碱类化学灼伤。酸性灼伤可用清水或2%的碳酸氢钠(即小苏打)溶液冲洗;碱性灼伤可用2%醋酸溶液或2%的硼酸溶液冲洗,冲洗后涂上油膏,并将伤口扎好。重者送医院诊治。
⑤溴灼烧,应立即用酒精洗涤,涂上甘油,用力按摩,将伤处包好。如眼睛受到溴蒸气刺激,暂时不能睁开时,可对着盛有氯仿或酒精的瓶内注视片刻。
⑥热沥青(柏油)灼伤时,千万不能用手去揭已沾在皮肤上的沥青,否则可加重创面皮肤的损伤,加重伤情。清除沾在皮肤上的沥青可用棉花或纱布,沾上二甲苯或氯仿(也可用豆油或菜油),轻轻擦试。擦干净后,再涂上一层抗生素药膏。使用氯仿时要注意不宜过多,以防止引起局部麻醉。
4.试剂溅入眼内的处理
试剂溅入眼内,任何情况下都要先洗涤,急救后送医院治疗。洗涤时可采用以下方法:
②若无冲洗设备或无他人协助冲洗时,可将头浸入脸盆或水桶中。努力睁大眼睛(或用手拉开眼皮),浸泡十几分钟,同样可达到冲洗的目的。注意,若双眼同时受伤,必须同时冲洗,如先冲一只眼,再冲另一只眼,后冲洗的那只势必成为牺牲品。
③若是固体化学物质落入眼内,应及时取出,以免继续发生化学作用;若是碎玻璃,应先用镊子移去碎块,或在盆里用水洗,切勿用手揉动。
5.中毒的急救
溅入口中尚未咽下者应立即吐出,用大量水冲洗口腔。如已吞下,应根据毒性物质给以解毒剂,并立即送医院治疗。
①腐蚀性毒物,对于强酸,先饮大量水,然后服用氢氧化铝膏、鸡蛋白;对于强碱,也先饮大量水,然后服用醋、酸果汁、鸡蛋白。不论酸或碱中毒皆再给以牛奶灌注,不要吃呕吐剂。
②刺激性及神经性毒物,先给牛奶或鸡蛋白使之立即冲淡和缓和,再用一大匙硫酸镁(约30克)溶于一杯水中催吐。也可用手指伸入喉部促使呕吐,然后立即送医院治疗。
③吸入气体中毒者,将中毒者移至室外,解开衣领及钮扣。吸入少量氯气或溴者,可用碳酸氢钠溶液嗽口。
(六)应急组织机构与预警机制
1.应急组织机构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验室须成立应急救援小组,组织、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