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规则的作用和意义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体性程序性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论界定
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我们会发现,有些时候实现案件认定事实和客观案件事实之间完全吻合是很不容易的。很多情况下只能实现这两种事实之间的无限接近,但始终无法实现完全的一致,说明这种理论本身是较为理想化的。但是法律的运用和理论的认定是不同的,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提高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具体的案件客观事实完全是要依靠证据来体现的。因为,当进入到诉讼阶段时,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就已经是发生过了的事实,是历史上所发生的事实,“法院、法官也没有上帝一样的神通功能――可以完全重现历史”,法官再公正,也不能对客观事实完全掌握。因此,此时就必须要依靠证据来实现对这种案件客观事实的再现。但是这种通过证据再现的事物跟案件客观事实毕竟是不一致的,我们在案件审判中所一直提到的客观事实实际上指的都是依靠证据而体现出来的事实,而不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反映的事实。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对证据的提供、判断、审查以及运用的过程。
证据规则实际上就是整个诉讼的灵魂所在。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具体表现为:首先,证据的运用可以实现对案件的认定以及进行实体上的处理;其次,利用证据理念的应用来实现程序争议和诉讼程序的演进。同时证据规则的意义并不绝对局限于诉讼过程当中,同时它还会影响到实体法的适用,从而决定了诉讼的最终结果。诉讼是适用实体法来对实际的纠纷进行解决,而实体法的适用则直接跟诉讼程度中依照证据所认定的事实联系在一起。通过对案件事实认定这一核心地位的确定所构建出的诉讼制度,其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的承担、证据的审查以及对证据规则的判断和运用。这些同时也体现了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
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民事证据规则的双重视角
第一,要实现从证据资料到证据的过程。证据资料本身并不等同于证据,只有在对证据本身的证据能力进行考察之后,才能进一步确定是否可以将现有的证据资料转化为证据。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将证据能力规则以及证据能力排除规则作为整个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当事人为诉讼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就是推理过程的小前提。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本身在证据上适用自由心证原则,因此有关证明能力的规定相对较少,但是其在证据规则中对证明能力规则还有所保留,最为典型就是证据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证据能力规则属于实体性规则的范畴。
第二,要实现从证据判断到事实认定的过程。在这其中,演绎过程十分明显。首先,大陆法系的法官要依照证明力的规则来认定证据和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已经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则是依靠经验法则来判断。但是无论哪种规则,都要将这种规则作为演绎中的大前提,而所得出的证据就成了演绎过程中的小前提,其演绎的结论就是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到底具有多高的关联性。证明力规则以及经验法则作为演绎过程中的大前提,无疑是属于实体性规则的范畴的,而通过有关联性的演绎推理得出结论以后,这个结论又成为了下一段演绎推理中的小前提,也就是需要得以证明的最终结论,即这些既有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客观存在。在这个演绎推理的过程中,关联程度作为小前提,证明标准作为演绎的大前提,如果现有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客观存在,那么待证事实就得到了证明,反之其就是不成立的。而证明标准作为演绎阶段的大前提,也应当属于实体性规则的范畴。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演绎推理过程中充当大前提的规则都被划入到了实体性规则的范畴,其中包括证据能力规则、证明力规则以及经验法则、证明标准以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实际中,在实体性规则范畴的认定上,还应该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等方面的内容,基于此,可以将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中的实体化规则概括为:在有关证据的演绎推理过程中,可以作为演绎大前提,同时具备一定实体法属性的法律规范。
二者的相互关系。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实体性规则在演绎推理的过程中都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的,而程序性规则同时也作用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演绎推理,负责推理过程中的程序性安排。因此在证据演绎推理的过程中,实体性规则作为推理的前提起到了一定的判断准则的作用,而程序性规则则表现为对程序发展上的推动。因此就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在演绎推理中的不同作用而言,虽然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性较大,但却都是演绎推理中所必可少的部分。
要不要建立规划
反对派
同意派
我觉得应该给孩子设立一些必要的规则。我家豆豆很淘气,总是动个不停,这个年纪的好奇心又驱使他去探索每一样东西,也不管这样东西是不是有危险。一次意外烫伤后,我郑重地告诫孩子:不准进入厨房。当然这个规则不是永久性的,只要孩子有了一些安全意识,学会自我保护之后,我允许他踏入未曾踏入的领域,探索新的知识,但现在还不行。在可以的情况下,作为家长应该保护孩子的安全。而规则就是安全法则。――豆豆妈
结论:
建立规则的利弊在上述两个案例中都体现出来了,规则可以保护孩子,但也会限制孩子的发展,因此给宝宝建立规则,重在度,贵在巧,适度规则,巧妙建立,这样宝贝才能心服口服。
我们在设立规则前,首先要考虑的是建立规则的目标:保障宝宝充分探索自由的前提下保护他的安全。这才是建立规则的意义。
我们提倡孩子到大自然中去探索,但是外面的世界也充满未知的危险,这个时候规则就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宝贝,你可以到花圃里面玩,但是不能接近那边的小水池,宝贝还不会游泳,很危险。”
“宝宝你可以去小公园玩,但是没有妈妈的陪同,你不可以一个人穿马路。”
“宝宝,妈妈可以陪你一起玩,但是吃饭的时候就要好好吃饭,吃好饭,妈妈可以给你讲故事。”
制定规则的技巧
1-2岁的孩子认知能力的发展有着惊人的飞跃,但他们的理解能力却仍然处于几乎没有任何发展的状态。宝宝对于家长设定的各种规则,以及规则背后的用心都不甚了解。在缺少理解的情况下,给宝宝设定规则需要一定的技巧。
技巧1:父母的榜样
不要小看宝宝的观察能力,在你不防备的情况下,宝宝的小眼睛时刻处在观察的状态。观察过后,他便会模仿。因此,如果宝宝有什么不好的习惯,父母不妨先从自身找原因,你们是宝宝身边的镜子,言行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的行为习惯。他们通过观察成年人的行为举止,得到了一些信息;从父母对人、事和物的反应懂得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哪些是好的,哪些是坏的。所以,要让孩子顺利接受规则,父母首先自己要遵从规则,给宝宝做个好榜样。
技巧2:明确的态度反应
单靠语言给宝宝设立并讲解规则,未必能被孩子所理解。父母还需要用面部表情、语调来教导孩子。如果我们想告诉孩子“不要碰燃气灶”,一个是语调平淡,一个是语调坚决,而且面部带有严厉的表情,那么后者的威力肯定远远大于前者。因此,生活中,当孩子给自己制造危险或者做出无礼动作的时候,父母与其没完没了地指责他,还不如做出既强烈又明确的态度反应,让宝宝明白你的态度和决定。
技巧3:体现规则的保护意义
在宝宝3岁以前,外在的规则越少越好。儿童天生就有内在的秩序感,外界规则的强行加入,只会妨碍孩子内在规则的形成。父母给宝宝建立规则不能硬来,要让宝宝明白建立规则的目的是保护他。比如宝宝要自己倒开水,你可以让宝宝碰碰刚倒进开水的玻璃杯,让他体会一下被烫的感觉。告诉宝贝:“妈妈不许你碰热水瓶,是不希望你被烫到。”亲身经历能帮助宝宝接受规则的建立。
二、足球的技战术
足球的技战术对于足球比赛的胜负起着决定性作用,是双方技术、战术以及体能的较量,因此,高中体育足球课程中应该着重训练学生的技术、战术和体能,使学生获得良好的身体素质和竞技能力,对于提高足球队的整体实力有着重要的作用。从运动训练学的角度来讲,技术、战术和体能训练是运动训练的主要内容,这在足球运动中显得尤其重要,只有学生对技战术的运用比较熟练,才能以集体为背景,发挥各自的优势,不断切换攻、防队员的位置,战胜对方队员。合作精神和个体素质双重保证下科学地运用技战术,能够提高整支球队的作战水平。在高中体育课足球教学中,对技战术的训练方法比较多样,包括:模式训练法、程序训练法、微机训练法等,足球比赛的赛程较长,为了保证整体的作战水平,需要把这几种训练方法相结合,针对性地根据不同队员的位置和职责进行训练和提高。另外,由于足球运动的人数较多,队员之间的互相配合尤其重要,队员之间必须配合默契,攻防兼备。因此,训练的内容和结构一定要丰富而充实。
三、规则精神与技战术的相互关系
四、结语
下面,本文拟从生活游戏语境构建、主体间语境构建等问题出发,探讨维特根斯坦生活方式理论与语境构建对语言意义产生的影响。
(一)生活方式与生活游戏的语境构建
(二)生活方式与主体间性语境构建
(三)生活方式与语言语境意义建构
二、言语行为生活方式语境构建:从“意义就是使用”到“使用就是意义”
【关键词】篮球规则发展影响
1.引言
篮球规则与篮球运动是同时产生的,是相互作用和相互促进的。篮球规则的本质在于不断促进比赛的规范化、公平化、合理化,以增加比赛的激烈性和精彩性,提高比赛的观赏性,保持篮球运动旺盛的生命力,提倡和鼓励积极、团结、公正、文明、道德的比赛,限制和反对野蛮的比赛和行为,从而保证和促进篮球运动向健康方向发展。篮球竞赛规则不断修改、完善,对篮球技战术的发展起着指导和促进作用。修改规则的目的是肯定合理的、正确的技战术,并促进其向前发展;否定不合理、不正确的技战术,限制其发展。
2.篮球规则的概念及意义
篮球规则是篮球比赛的竞赛法则、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篮球规则与篮球比赛同时产生,篮球规则随着篮球运动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战术的变化而变化,永远处在不断的变化和完善之中。篮球规则从1891年的原始13条,发展到1998的10章60条,反映了篮球规则和篮球比赛从简单到复杂,从初级到高级,从原始到现代的发展过程。竞赛规则是由领导和组织运动竞赛的权力机构制定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参加运动竞赛的人员必须遵守的规程和规定。竞赛规则的本质是提倡和禁止,目的是以规则褒贬动作是非,赏功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禁暴卫善。作为篮球运动的法规,篮球规则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这种稳定性和连续性是相对的。随着篮球运动的发展,篮球规则才相应地变化,篮球规则只有及时进行修改,才能使规则反映和适应篮球运动发展的客观需求。
3.篮球规则的修改及原则
篮球规则的修改平均每四年一次,篮球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遵循以下十条基本原则:(1)公平:公平公正的比赛是一条最基本的和超越其他因素的标准。(2)均衡:规则必须使进攻和防守保持均衡,在比赛中很容易得分或得分很困难都会使比赛变得不精彩。(3)定义:严肃谨慎地规定规则的文字和措词是必要的,定义能取消繁杂和冗长的说明用语。(4)编篡:比赛规则必须经过整理,在标题下列出有关的规定并使彼此适当地联系。(5)简短:规则的规定应力求简单扼要,尽可能避免重复。(6)例外:由于比赛存在着例外情况,规则也应有例外的规则。(7)安全:在所有比赛中,要规定适当的法则以确保安全。(8)能力:规则要确保裁判员有能力来实施规则。(9)连续:运动员和观众都希望保持比赛的连贯性,如果比赛经常被打断,就会缺乏魅力。(10)有利/无利:不允许从违反规则中获得好处。为了制止犯规,法则中应有合理的规定。除了以上原则外,篮球比赛的娱乐性、观赏性和商业性,也是规则修改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4.规则变化对篮球技战术产生的影响
4.2空间上的修改,提高比赛的观赏性
使用1.8m×1.05m的篮板;扩大规定限制区为一个5.8m×4.9m的矩形;扩大三分线为6.75m;距离的变化,使得防守覆盖面积增加,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防守难度,同时外线三分进攻队员投射范围的增加,也使得三分投篮难度增加。远距离的投篮给观众带来不仅仅是在观看比赛,而是在享受比赛。增加无撞人的半圆区域,无撞人圆弧的出现使得篮下队员的活动更加自由,更富有侵略性,对于攻防两方来说,在技战术方面,都有了更大的发挥空间。
5.规则变化对裁判员的影响
规则的变化对裁判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激烈比赛和不断变化的规则,裁判员必须把握规则的实质,以便根据规则的要求完成裁判任务。
6.规则变化对教练员的影响
规则的修改使篮球比赛的节奏、速度发生了变化,对篮球运动员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技、战术水平以及教练员的训练和临场指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优秀教练员只有不断研究规则,才能利用规则发展新的,先进的技战术,跟上篮球运动发展的趋势,取得成功。
7.结语
现代篮球竞赛给人强烈的印象是,它的整体性、对抗性和技战术的艺术化、智谋化增强。每次篮球规则的修改,都极大地推动了篮球运动技战术的发展与提高。反过来,技战术的发展与提高,又促进篮球规则不断修改、补充、完善,推动了篮球运动的发展。篮球运动独特的竞技特征,决定了篮球运动员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技战术的不断提高与发展,篮球规则保障和促进了这种提高与发展。因此,篮球规则对篮球进攻、防守技术和战术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大幅度提高了比赛的速度和节奏,提高了比赛的观赏性,加重了对违犯体育道德行为的处罚,限制了投机取巧行为,保证了篮球比赛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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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安平.新规则对篮球技术产生的影响[J].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05(2):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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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4年篮球规则[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4。
[6]2004-2006年篮球规则修改部分.
内容提要: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由“法律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它普遍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特定性、普适性、抽象性是其确立的形式标准,社会经济关系是其确立的实质标准;而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则是其确立的基本方法。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通常分为具体原则和基本原则,前者包括权力有限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后者则是指比例适度原则。
一、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概述
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原则,也可以说是一种高级规则,是制造其它规则的规则,亦即贯穿于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规则之中,对这些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一般来说,根据产生的基础不同,这一原则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5]前者是指,由“法律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它普遍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并且普遍适用于这些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后者则是指,由“法律的主观性”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其仅仅适用于某一种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并且仅仅适用于这一类型国家的某一发展阶段。
一般来说,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原则,应当仅指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因为,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应当具有稳定性,[6]而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无疑比政策性原则更具有稳定性——它不象后者那样,只要社会经济条件有所变化,也就随之发生变化。[7]更为重要的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同时也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政策性原则的根据,后者是不能与前者相冲突的。
当然,根据覆盖面的不同,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具体原则和基本原则。前者可谓之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的神经分支”,仅贯穿于某一部份而非所有宏观调控权控制法律规则之中,是对该部份法律规则之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后者则可谓之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的神经中枢”,是贯穿于所有宏观调控权控制法律规则之中,对所有法律规则之制定与实施,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显而易见,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具体原则与公理性基本原则是不同的。前者仅仅贯穿于某一部份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规则之中,而后者则既贯穿于前者之中,又贯穿于所有宏观调控权控制法律规则之中。
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之中,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功能是殊为重要的。它不仅能够对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规则的良性发展起到指导作用——使这些法律规则保持基本稳定和协调统一;还能够“补充这些法律规则不可能巨细无遗之不足”,直接发挥控制宏观调控权的作用。反之,假使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缺乏这些公理性原则的“统领”,那么不仅其中“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则必然会出现“杂乱无序”的情况,而且也不能避免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则而导致的宏观调控权失范——失去法律控制的状态的出现。质言之,只有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统领”之下,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规则体系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出其整体的控权功能。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说,它不设定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亦即它不具有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后果归结的逻辑结构,不规定具体的权利和具体的义务,操作性不强。此外,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规则体系之中,这一公理性原则虽然是一种“统领”各种法律规则的“实践纲领”,但是其不可避免地也会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与宏观调控公理性原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一般存在于宏观调控法学领域之中,旨在解决宏观调控中的控权问题,具有法律上的“国家强制性”;而后者一般存在于宏观经济学领域,旨在解决宏观调控中的效率问题,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国家强制性”。虽然在宏观调控法学研究领域,探究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必须了解宏观经济学领域中宏观调控公理性原则,但是二者毕竟不属于同一学科领域,是不能够等同的。其次,在宏观调控法学领域,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与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公理性原则也是不能等同的。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不仅包括对于宏观调控权行使的法律控制,还包括对于宏观调控权设定的法律控制,以及宏观调控权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而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公理性原则,仅仅是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具体原则——贯穿于某一部份而非全部控制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规则之中,对某一部份的法律规则之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
另外,本人认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与宏观调控法的公理性原则[8]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却存在着共通之处。因为,如果仅对宏观调控法进行没有价值取向的事实说明,那么宏观调控法可谓既是维护宏观调控权(力)之法,同时也是控制宏观调控权(力)之法;但是,如果在法学的语境之中,亦即在法学家看来,宏观调控法并非是维护宏观调控权(力)之法,其仅仅只是一种控制宏观调控权(力)之法。当然,如果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那么也可以认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大致相当于宏观调控法的公理性原则。
二、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确立
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难题”[9]一样,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确立,也是宏观调控权研究领域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要确立这一公理性原则,首先必须正确把握这一公理性原则的确立标准。因为,如果确立标准不明确,那么确立过程就存在“随意性”,并且使最后的结果,亦即所确立的原则,与“科学性”大相疏离。当然,除了要把握确立标准之外,正确地把握确立的方法,也是不可或缺的。
以日常生活分析见长的赫勒,对个性道德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在她看来,个性道德属于后现代的范畴。后现代视角可概括为尊重、支持和包容多样性、差异化和多元性。这些也是个性道德不同于理性道德的基本特征。
赫勒沿用亚里士多德的做法,对好公民与好人进行了区分,二者的责任定位不同。好公民是政治性的,好人是道德性的。这与阿伦特的区分是一样的。好公民对政治性的――涉及正义或非正义的――行动尽责任;好人要对自己的行动和个性负责任,即要保持正当性,保持自己的自律、自己的个性。好公民与好人在进行事关责任的选择时,出发点不同,好公民承担责任基于政治的选择,好人承担责任基于的是生存的选择。生存的选择又区分为差异性范畴下生存的选择(underthecategoryofthedifference)和普遍性范畴下生存的选择。赫勒认为好人的标准主要在于按照普遍性范畴下生存的选择――即社会道德――来行事。
对责任来说,并非把道德引入经济本身的规则,就可以完成对物化理性的扬弃。传统道德虽然在关照他者的存在和主体间性方面,可以超越经济人理性的责任对社会责任、甚至社会化责任的忽视,但它仍然可能带来对责任本身的僭越。原因来自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在委托-这种现代性结构下,社会责任可能有被权力僭越的危险,出现人自己不负责任,却将责任推给社会。在犬儒主义的氛围中,社会责任话语,可能演化为表里不一。如台上道貌岸然,台下男盗女;或说一套,做一套。这造成自律的意义被大打折扣。二是自律本身如果不能辨别清楚责任的语境,有可能造成普遍原则与具体情况的冲突,从而在面对具体责任时超越自身的认识水平或履行能力,加大自律的成本。例如扶老人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就与此有关。因此,还需要有他律之外的进一步的规则。
在新商业文明中,需要更深地探讨到底什么是好人的标准。这涉及自律的规则。
赫勒对个性并没有明确定义,但可以看出,她比较强调的是个性与普遍性的个人道德的联系。她虽然详尽分析了个性道德及其责任,但没有明确指出,个性化道德应是异质性的。从新商业文明角度讲,好人不仅与道德普遍性相联系,而且“差异性范畴下生存的选择”也是好人的必要条件。这是同传统最大的不同所在,以前不认为是这样。因此,我们需要从生活世界的观点出发,在“普遍性范畴下生存的选择”和“差异性范畴下生存的选择”之间,建立起程序性的联接原则。
首先,应明确善先于规则的原则。
什么是善,或者说,什么样的自我才能称为好人,不能仅仅根据责任的文本来确定。因为形成为文本规则的,已不是本原的善。本原的善先于规则存在。“‘传统’属于他律的社会”,“由并非它自己发出的命令来引导――这些命令源于外部的力量”。自律的出发点是,认识到“人造之物亦能为人所废弃”;否则,善就只能是他律。这个原则就是鲍曼指出的:“‘善由民众大会与人民所认可’,该原则先于他们对人民服从法律的要求”。新商业文明要把责任规则建立在自律基础上,首先就需要明确,规则不是自上而下,或来自所谓“传统”,它是由新商业文明的实践者所认可的。只有他们认可,才会遵守。
其次,责任需要自我建构。
正如鲍曼深刻指出的:“没有个体成员的自律,就没有社会的自律。惟有其成员被赋予了选择的权利与资源,而且永不背弃这一权利,不会将此权利让渡于他人(或他物),社会才是自律的,是自我选择与自我治理的。一个自律社会是一个自我建构的社会;自律个体是自我建构的个体。”
原因在于,“个体没有现成的认同,认同需要个体自身去建构并为之负责”。在新商业文明中,自我日益碎片化、多元化。包容多样性,成为新文明中的自我不同于传统文明中的自我的要求。那种“我思”型的自我,由他律的力量建构的自我,已不能成为责任的完全主体。作为网络规则的责任,需要从主体的自我生成中,建立规则的基础。
第三,责任有赖于认同中的意义循环。
对于作为责任主体的自我来说,以文本规则形式确定下来的意义,与行为中自然生成的意义,并不是零和关系。
只有责任文本,而脱离它的具体的主体,及其当下与此在的语境,责任就会成为纸上谈兵的东西;只有语境而没有语言,责任话语就成为孤魂野鬼。
不如把它们视为固化(fixity)和流变(fluidity)之间的关系,象齐美尔总结的文化冲突实质那样。责任是涌现和生成着的,它在人们形成关于自我的共识的地方,凝聚成形;又在网络的延异之流中,伴随差异性范畴下生存的选择,变化多端。
可以从可操作角度,把它们当作意指关系。文本作为能指,行为作为所指。自我的意义就在于二者之间的循环。不排除在二者中间,还会有类似惯习的图式,作为理性与感性之间的桥梁,最终通向心物一元。
为此,网规需要探索一套程序性的解释规则,处理责任权变。我对规则程序上的事并不在行,说不出这样的规则到底应是什么样。不过,我个人觉得,方向应是“语言转向”。借鉴几十年来这个方向上积累的丰富资源,应用在网络行为上。
[关键词]规则;规则学习;规则学习机制;规则教学
1关于规则的追问
1.1何为规则
1)规则的内涵。第一个明确把规则作为学习类型的是加涅,他在1965年《学习的条件》一书中,根据人类学习的复杂程度将学习由低到高分为8种类型:信号学习、刺激反应学习、连锁学习、言语联想学习、辨别学习、概念学习、原理或规则学习、解决问题学习。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他又提出了5种学习结果:言语信息、智慧技能、认知策略、动作技能和态度,并详细说明各类学习的条件和过程。其中规则类属智慧技能,规则学习的终极目标是获得智慧技能。那么,规则是什么?
加涅认为“规则是支配人的行为并使人能够证明某种关系的内在状态,规则远非局限于一种言语陈述……规则是使人能够对一类刺激情景做出与一类操作相适应的举动而推论出来的能力。”从中看出他对规则的行动诱发性的重视,但此陈述存在不妥。规则是动静结合。静――规则是对概念之间关系的描述性反映(陈述性规则,多以命题的形式存在);动――根据原理、定律、公式等对整类刺激做出反映(产生式)。“规则是……能力”强调了规则动的一面,但把规则落于“能力”一词,易产生误解。应改为:规则是使人能够对一类刺激情景做出与一类操作相适应的举动而推论出来的对概念间关系的言语性描述。精简为:规则是一种具有“类行动”指向性,并对概念之间关系的言语陈述。
2)规则与社会规范。“红灯停、绿灯行”是规则,它指示人们根据交通灯颜色采取走或停的行动,也澄清了概念“红灯”与概念“停”、概念“绿灯”与概念“行”间的关系。它还是一条社会规范,起到调节社会成员通行的作用。那作为知识类型的规则与社会规范间的区别与联系何在?
社会学家认为社会规范是历史形成的或规定的行为与活动的标准[1];行为学家认为,社会规范指一个社会中诸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2]。可见社会规范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形成的,具有调节其社会成员行为功能的一种规则。它的外延指向具有普遍社会约束性的规则,如社会的伦理性规则与交通规则等,它关乎人的态度和品德。据此,规则比社会规范范围广、内涵丰富,自然规则、数学规则、物理规则与语法规则……都囊括其中。但因态度、品德教学的可行性与成效性备受争议,本文所述规则暂不包括社会规范。
3)规则与技能、程序性知识。规则具有“类行动”指向性。同属知识类型的技能、程序性知识也具此属性,它们与规则存在何种联系?
综合肖小勇知识分类[3]与加涅智慧技能层次,整理出如图1所示的知识分类,技能、程序性知识及规则三者的关系简略为:技能=程序性知识>规则(关系式1)。
综上,规则是一种具有“类行动”指向性并对概念之间关系的言语陈述,它是有别于社会规范,属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识的知识类型。
1.2为何学习规则
斯坎杜拉认为按照科学中的节俭原则,规则是行为单位的基础,行为最终要通过规则来表示,并提出规则学习的两性:反应一致性(responseconsistency)和一般性(rulegenerality)。他道出规则学习有利于行动,它的一致性和一般性意味着一旦习得某种规则,将解决一类问题。从长远的角度看,规则的学习是事半功倍的事。教学活动中,规则常以步骤、原理、公式、定理、法则与命题的形式呈现,占据学生学习的大部分内容。总结它的学习意义如下。
1)促进智慧技能的实现,丰富认知策略。在智慧技能的学习层级里,随着辨别、概念学习的实现,简单规则的学习成为可能。随着规则学习的积累,规则可利用性就越强,顺畅进入智慧技能的最高层级(问题解决或高级规则)的学习,越能参与复杂的认知活动。所以,一个简单规则的获得,可迁移到复杂的、高级的规则学习中去。每学会一个新规则,就增加了个人的智慧力量。
2)调节合理行为,按规则办事。学会一个规则,就学会按照规则的要求做出合理行为。尤其当规则潜隐化,不需要学习者付诸额外精力思考时,它会自动、无意识地支配着人行动,表现为学习者能用一类动作(如减法)来反应一类刺激的任何情境(个位、十位、百位上的减法)。学习者的学习行为自然变得合理、省力、高效,最终能按该规则办事。
1.3规则学习的实现应具备哪些条件
“规则学习作为一种智慧技能,学习的实质就是使学生能在体现规则变化的情境中适当应用规则”[5],因此规则学习必须考虑到与规则、学习者有关的内部条件,也不能忽视外部条件(教师的指导)。
条件一:学习者是否掌握规则中若干概念。
规则是对概念间关系的描述性反映。学习规则之前,要能够清楚并准确理解规则中的若干概念。如学习1米等于10分米,学生必须掌握2个度量概念(米和分米)和一个关系观念(等于)。1米和10分米可以表示长、宽、高,如果学生只知道用他们表示长,只能学到1米长的物体和10分米长的另一物体一样长这个比较有限的规则。因此,要学会1米和10分米,学生要知道它们是表示长、宽、高的计量单位。同样,“等于”这个概念也应该是学会了的,要能区别于大于与小于。
条件二:规则学习任务是否与学习者认知发展水平匹配。
皮亚杰认为:认知发展是指个体自出生后在适应环境的活动中对事物的认知,面对问题情境时的思维方式与能力表现,随年龄增长而改变的历程。提出了认知发展的四阶段:感知运动阶段(sensorimotorstage,0~2岁左右)、前运算阶段(preoperationalstage,2~6、7岁)、具体运算阶段(concreteoperationsstage,6、7岁~11、12岁)、形式运算阶段(formaloperationsstage,11、12岁及以后)。学习者年龄越低,所能掌握的概念越简单化、具象化,因此安排的学习任务应简单。若规则包含多个概念,概念间关系复杂、抽象,学习者应具备抽象思维能力才能胜任此阶段的学习任务。当学生的认知发展进入“形式运算阶段”,可脱离具体事物进行逻辑推演,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学习规则。
条件三:学习者是否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和自我监控能力。
规则在学习中往往通过文字的方式呈现。因文字是语言的载体,语言是文字的表达形式。书本上对规则的陈述,最终要转化为学习者自身的言语,即把规则口语化、自我化。学生恰能在此状态下慢慢向规则的内在本质靠拢。如果学生不懂表达,会影响其对规则理解的深刻性。当然,也存在“能做”的情形,“能做”处于较低层次,表明个体能够完成一定的具体任务,但至于是如何完成具体的任务则不能作出计划或用言语加以表述,对于问题的解决也只是经过探索的结果,而不是事先已经知道如何去解决问题,具有一定的或然性[4]。对规则的学习要在“能做”的基础上力求“知道怎么做”,它“表现为通过内部语言或外部语言表述做的程序,并以一定的外显行为表现出来”[4]。最后,达到“会做”,即既能按规则办事,也能表述规则。
学习者的自我监控能力影响规则的学习效果。Chi和Vanlehn的研究发现学习效果好的学习者和学习效果差的学习者在学习规则时会采用不同的监控策略。二者对学习状态的自我评估、参考例题的方式存在不同[6]。Pirolli和Recker发现二者反思解答问题的内容和重点是不同的,差的学习者仅仅是从意思上解释其解答过程,而好的学习者会将当前问题的解答和早期的解答进行比较以进一步抽象出普遍的解答方法[7]。
规则学习的外部条件主要指教师对学生学习规则的影响。例如,教师的教学方式是发现学习还是接受学习,教师对规则的呈现方式是例规法还是规例法,教师对学生的言语指导是否适时、完善。都将影响学生学习规则的进程、方式和效果。
1.4规则学习的机制是什么
“机制”的社会学内涵为:在正视事物各部分存在的前提下,协调各个部分之间关系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具体运行方式。那么规则学习由哪几部分或阶段构成,各部分或阶段是如何协调和运作的。常见规则学习的机制有以下两种。
其一,有人结合规则学习的一般流程,提出规则学习的三阶段论:掌握规则的言语信息阶段、规则的证明阶段、规则的应用阶段(如图3所示)。
另外,Wason、张庆林、徐展等人在探索规则学习过程中的“假设检验范式”时。如图4所示,呈现规则学习的阶段及其核心过程。
借鉴以上两种观点,规则学习的机制可以归纳为:规则准备、规则证明和规则应用(如图5所示)。其中,规则准备阶段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学生已理解新规则中的概念及其关系,教师呈现若干体现规则的例证,为提出假设性规则做准备;二是学生认知结构中已具备新规则的上位规则,回顾上位规则,为推论新规则做准备。例如,学习了圆柱体体积公式V=S×H后,学圆锥体体积计算公式V=1/3×S×H。规则证明阶段在规则准备的第一种情形下,有提出假设、检验假设两子过程,而已掌握上位规则的规则学习在此阶段主要表现为联系上位规则、验证规则。最后,它们共同走向规则的应用,实现规则学习。
2促进规则学习的教学
2.1规则教学关键的提出
参考加涅规则学习的6个教学步骤:澄清学习目标或目标状态、提问引导学生回忆概念、引导学习者形成新规则、提问规则的实例并给予正反馈、借助问题对规则做言语陈述、通过“间隔复习”来保持所学规则。结合规则的5步教学流程:“创设问题情境、联系已学过的知识、提供样例、展示正反例证、让学生运用规则”[9],思考何为规则教学的关键因素。在此过程中,逐一衡量以上11点是否为必备,再斟酌其重要性,最后剩下的就是规则教学的关键因素。
发现“样例”在规则学习与教学中处于核心地位。无论是规例学习,还是例规学习,例子起着辅助发现规则、证明规则的作用,在规则学习的后期还起着巩固的功用。规则属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识,它的学习需要大量的练习,规则教学正是通过提供例子来进行练习的。例子不应止于正例,变式练习尤为重要,大量的变式练习才能使得学生在体现规则变化的情境中适当应用、真正掌握规则。
2.2规则教学中的变式练习
“变式练习是指在其它教学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概念和规则的例证的变化,即知识的本质特征保持不变,适当改变知识所涉及的非本质特征。”[10]规则的变式练习避免了将规则这类程序性知识当作陈述性知识来教和满足于单纯的记忆要求;可避免大量的重复练习,真正消除题海战术,减轻学业负担,将素质教育落到实处;有助于排除无关特征的干扰,实现学习者对规则的运用自如。
2)含有变式练习的规则教学设计――以《乘法分配律》为例。示例阶段:出示含有乘法分配律的示例,教师引导学生抽象出乘法分配率,并理解这种运算的意义和由来。例如,四年级有6个班,五年级有4个班,每个班领24根跳绳,四、五年级一共要领多少根跳绳?
一般练习阶段:有了上一阶段的讲解,学生能理解乘法分配律,这一阶段的任务就是脱离具体情境,设计几道相似练习题进行练习,使学生能进一步巩固这种匹配,形成较低级规则:(a+b)×c=a×c+b×c。如:判对错:26×(17+44)=26×17+4464×64+36×64=(64+36)×64
变式练习阶段:设计变式练习,引导学生从陈述性乘法分配律过渡到程序性乘法分配律。如:
乘法分配律的正向运用:(125+25)×4043×10186×99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运用1:15×8+85×8489×101-489
35×9+9×7599×999+99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运用2(倍数关系):999×5+111×5545×8+57×8-16
76×8+3×6450×4+8×75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运用3:111×12+111×7+111450×8+55×80
“1”的拆分:1001×99-999999×9999+9999
乘法分配律和结合律的综合运算:44+99×44+55×99+555×17+5×83+18×99+18
乘法分配律在除法中的拓展:65÷25+35÷25300÷75+100÷25
综上所述,规则是一种具有“类行动”指向性,并对概念之间关系的言语陈述,它是有别于社会规范,类属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识的知识类型。对它的学习有助于促进智慧技能的实现、丰富认知策略、调节合理行为和按规则办事。规则的学习是有条件的,它要求学习者掌握规则中的若干概念、规则学习任务与学习者认知发展水平相匹配、学习者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和自我监控能力,此外还需教师的适宜引导。规则学习还遵循着规则准备规则证明规则应用的运行机制,对它的教学应抓住“变式练习”这一重点来进行。
关键词:足球;竞赛规则;演变;正义
OntheJustnessofFootballMatchRules
LIUQingwei,GONGZhengwei
(PhysicalEducationCollege,HunanNormalUniversity,Changsha410012,HunanChina)
Abstract:Thetransformationoffootballcontestingrulesisoriginallyintendedtoregulatesubjects’contestingactionsinfootballmatches,topushforwardcontestingskillsandtactics,andtoimprovethevisualeffectoffootballgames.However,thephenomenonofpursuingprofitabilityinfootballmatchesisdrawingwiderandwiderattentionwiththemerchandizingandsocializingprocessoffootball.Thispaper,markedbyaninterdisciplinarymethodologycombiningphysicaleducationandethics,probesintothetraditionaltheoryofrulesandthetheoryofjusticeaswellastheconnotationof“rule”and“justice”andtheirinterrelations.Whenfootballbecomesaplatformtobalancehumanpursuitofspiritandbenefit,therelevantcontestingruleswillnotonlyactasasetofcontestingrules,butalsoasanorientationofthemostimportantmoralvalueforhumans,namely,justice.Thisthesisaimsatanethicalanalysisofthejustnessoffootball-matchrulestodisclosethefactthatjustnessistheessentialsourceoffootballdevelopingasthemostimportantsportoftheworld.
Keywords:football;rulesofthegame;evolve;justness
足球竞赛规则制定的初衷是对足球比赛中各种参赛主体行为的规范。然而,它又不仅仅局限于是一个规范的集合,还内在包含着人们就足球比赛之外对公平和正义的向往和追求。诚然,表面上一些直陈式文字描述的足球竞赛规则是维持足球比赛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但更具深远意义的是为人们提供了一个透过这项体育运动认识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绝好平台,对它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而断章取义、舍本求末。因此,深入挖掘其所固有的内在价值的意义远远大于了解和执行足球竞赛规则条文本身。
1规则与正义
1.1规则是一种价值规范哈耶克指出:由规则构成的体系促成了整体秩序的形成,给遵循规则的群体带来了繁荣和发展。遵循规则的人们,在长时段历史进程中取得了优势和成功,其后代得到了繁荣和发展,于是,规则得以在群体内传递和扩散,当群体中遵循这种规则的人数达到一个“临界多数”时,这种规则就成为了一个群体的规则,成为了一种被普遍遵守的价值规范。[3]
规则的制定是以维护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价值标准的,有益于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规则就是合理的规则,有益于全体成员利益的行为就是规则范围内的合理的行为。对规则的合理性评价是以规则所包含的价值为基础的,同时,这种合理性评价所揭示的价值又会反过来为规则的发展指明方向。
1.2规则的基本价值诉求――正义古希腊有句格言:“正义乃百德之总”[4]。现代社会的正义主要指涉的是社会制度,是由自由、平等、效率这些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构成的集合体。如果说制度与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那么正义则是衡量制度与规则存在与发展状况的价值尺度。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则把正义看成是一个制度价值原则体系,是由平等、自由等不同的价值原则所组成的价值集合体系。
正义作为规则与制度的一种基本价值诉求,是通过规则与制度所包含的其他价值观念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使规则和制度形成尽可能合理的社会关系结构和状态,从而为规则与制度的合理性提供评价标准和尺度。
2足球竞赛规则演变遵循的正义理路
2.1足球竞赛规则的演变张显着自由的理念足球竞赛规则中充斥着“队员不允许拉扯、冲撞对方队员;对方罚任意球时必须退出9.15米……”等限制性语句与条款,似乎规则处处限制着运动员的行动和发挥,束缚着运动员的自由。然而,当我们沿着足球竞赛规则演变的源头来审视足球运动中的“自由”时,这种观点就站不住脚了。
足球规则出现以前的英国民间足球活动,人数、场地、动作均无限制,是一种“自由状态”下的足球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与生命极易受到伤害。1863年,足球规则禁止踢小腿的规定确立了现代意义的足球运动,同时,也高举起了足球运动反对粗野行为、尊重人身权利和自由的旗帜;二十世纪中叶,红黄牌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凸显足球竞赛规则严格制止不正当行为、反对暴力行为的限制性特点:只要是针对球的行为,都是允许的,都是自由的;相反,对人不对球的行为,规则都视为非法行为而将受到惩罚。足球竞赛规则的存在保证了足球场上球员的生命与安全的自由。
足球规则的不断修改与完善,解除了对球员技战术发挥的束缚,促进了足球技战术的发展与进步:1925年,国际足球理事会修改越位规则,把使进攻队员处于越位位置的“3名防守队员”改为“2名防守队员”,简单的一个数字变化,戏剧性地使比赛中的越位犯规减少,比赛更为流畅,进球数随之增加。越位规则的这一改变打破了足球比赛枯燥、沉闷的僵局,使得球员更好地发挥水平,使比赛更为精彩。足球场上再次燃起了激情与活力,“自由”在足球竞赛规则的护航下得以彰显,足球运动也因此得以新生。
2.2足球竞赛规则的演变体现着对公平的追求公平是正义观念里的具体中介之一,其核心是平等。足球竞赛规则里的公平,可以这样来解释:足球比赛中任何一个球员都有权利去挑战拥有球的对方队员;同样,对方队员也有这样的权利。这种挑战就包括了使用可接受的或不可接受的身体接触。裁判员要约束那些他认为“草率的、鲁莽的或使用过分的力量”的行动。然而,对这三个定语的准确理解有时却依然无法保证比赛是公平的:一个偷偷的轻推,使对方失去对球的控制,这虽不能认为是“草率的、鲁莽的,使用了过分力量的”动作,但是这样的轻推显然是不公平的。足球比赛中的“公平”还意味着必须使用“公平”的方式与手段去挑战你的对手。在越位规则中,与对方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平行的这条“平行线”,实际上就是一条看不见的、“公平”的底线。越过这条平行线的队员,在早期伊顿公学规则中就被称为是“偷偷摸摸”的而不是正大光明的;越过这条平行线的队员如果参与了比赛或从越位位置获得了利益,则将被判罚“越位”犯规。越位规则告诉人们:足球比赛中,必须是用一种平等的、公平竞赛的手段来获得你所追求的胜利。
2.3足球竞赛规则的演变意味着秩序的建立足球比赛是一项极具竞争性的运动。但是,这种竞争不能任由其发展,必须有个“度”加以控制,这个“度”就是足球比赛中的“秩序”。
比赛秩序的建立,首先通过足球场地的边界、场区的设定得以实现。早期足球比赛场地并没有罚球区,因而也就没有罚球点球这一说。但是,面对防守一方在球到达罚球区附近时发生的粗野动作,不得不确立一个约束性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对犯规动作的判罚非常严厉,足以约束防守者的粗野踢法。罚球区的确立,实际上告诉了运动员:“在球门附近请注意你的动作”!它通过对队员动作的区域限定,使得足球比赛中的比赛秩序得以建立。
限制粗野比赛,维护赛场秩序的另一有效手段是红黄牌制度。20世纪中叶,随着足球场上的暴力问题日渐突出,最初用来方便交流的红黄牌,成为裁判员制止各种粗野犯规与暴力行为的有效处罚手段。
足球竞赛规则建立了足球场上的秩序,而秩序使得足球运动朝着人们期许的目标前行: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快乐!
2.4足球竞赛规则的演变渗透着共生的理想“共生”源于生物学概念,后被应用于人类社会,主张人类之间、自然之间以及人和自然之间和平共存,形成一种相互依存、和谐相居的良序关系。[6]
国际足球理事会(IFAB)和国际足联(FIFA)所确定的关于足球竞赛规则的修改原则中即渗透着强烈的共生理念:通过实现竞赛规则的理解与应用的一致性,保证人们无论是在世界杯决赛的赛场上,还是在地方公园友谊赛的球场上,都能以相同的方式运用它。[7]半个世纪以来,将高科技引入足球比赛中以帮助裁判员判定进球与否的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国际足联否决了已通过实验的高科技项目,其理由在于:高科技确实能帮助裁判员判定球进门与否,但是,不能保证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比赛场上,都能使用这种高科技手段,足球竞赛规则的普遍性得不到保证。[8]这预示着全世界人民都有从这项运动中获得乐趣的权利,而不仅仅是科技发达国家。足球竞赛规则中的共生理念在这里强烈地得以伸张。
3公平竞赛――足球竞赛规则正义性的现实体现
公平原则与竞争精神是竞技体育的突出表现。公平表征了竞技体育竞赛的秩序与和谐,意味着规范和规则,奠定了竞技体育最基本的价值基础。[9]足球竞赛规则所倡导的“公平竞赛”在足球场上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严惩严重犯规与暴力行为: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直接侵犯了对方队员的人身权利,损害了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打破了比赛场上双方实力的平等较量,是“公平竞争”精神的粗暴践踏。二、反对佯装欺骗行为:进攻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佯装被对方犯规,摔倒在罚球区内,诱骗裁判员判罚球点球,企图以“欺骗”赢得比赛。这种佯装、欺骗的行为违背了人的基本道德要求,与偷、抢无异。三、坚持运用有利条款:队员被犯规后依然控球,且还能继续获得进攻机会,甚至破门得分。如此“有利”局面,裁判员如果判罚了先前的犯规,最终得益的反而是犯规一方。所以,将更大的利益,即“进攻机会或破门得分的机会”交给被犯规一方,是执行足球竞赛规则的一条根本原则。它反映了足球竞赛规则如何对待足球场上利益的分配问题:利益的分配要有利于“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足球竞赛规则中的有利条款蕴含着的是深刻的正义分配原则,它为足球竞赛活动中的“公平竞赛”赋予了更为深刻的内涵。
4足球竞赛规则面临的价值挑战
足球竞赛规则所规范的足球竞赛行为在现实中却时刻面临着“义”与“利”、“情”与“理”的价值选择;其所彰显的内在价值能否使得正义在足球场上得以完整地实现
通常,将球踢还给对方,回报对方主动使球出界以使本方受伤队员尽快得到护理的行为是一种合乎情理的、能赢得观众掌声的绅士行为。然而,不把球还给对方却又没有违反规则。它带给我们这样一些思考:合法的足球竞赛规则是否就是合理的在足球场上“当道德的要求和利己的考虑冲突时,是不是道德的要求永远优先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什么时候我们可以不顾道德的要求,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们遵守道德的理由又是什么如果大家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不顾伦理道德的要求,结果又会是如何”[10]。这些问题随着足球运动的不断发展,随着现实中不断出现的“足球道德风险”问题的日益严重化而更加突出,甚至可以说,我们目前所面临的一系列足球伦理道德困惑正是由此而来的。规则、制度指代的是行动的规范,表征的是正义价值与道德理想,但是,这种正义价值与道德理想在现实中如果缺乏人的理性呼应,其作用将会大打折扣!
5结论
足球竞赛规则的演变历程体现着自由、公平、秩序与共生的价值内涵,“公平竞赛”是足球竞赛规则带给足球运动的核心价值标准,它使得正义这一高度抽象性的人类价值理想回归到现实的足球赛场上。它既是足球竞赛规则演变正义性的现实要求,也是实现足球运动正义价值的基本途径与手段。今天,足球领域中过度商业化、兴奋剂、非公平竞赛、种族歧视、球场黑幕、赌博等诸多矛盾与问题,从足球运动发展的历史和现阶段的具体实践来看,是真与善,价值与事实,“义”与“利”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不和谐的状态使然,正义在现实的足球运动中的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
对正义的追求,应当是所有喜爱与从事足球运动的人的普遍要求,也应该成为足球运动健康发展的终极目标。正如顾拜旦在《体育颂》中写的:“体育就是美,体育就是正义,体育就是进步,体育就是和平”。
参考文献:
[2]胡真圣.两种正义观[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2:120.
[3]段俊.哈耶克规则理论述要,省略,2004.
[4]转引自严存生.论法与正义[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174.
[6]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