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管理,保障药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内容包括通则、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和居家药学服务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适合本机构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组织管理、人员资质、环境要求、设施设备、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等内容。
第五条药学服务管理工作应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指导下,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并管理。
第六条从事药学服务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药学服务对象包括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医务人员及与医疗机构签约的居家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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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门诊药学服务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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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住院药学服务记录表
四大类
七问题
三十二原因
适应证
1.药物治疗过度
1.1无适应证用药
1.2过度的联合治疗
1.3无需药物治疗
1.4用一种药物治疗其他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
2.药物治疗方案不足
2.1需要启动新的药物治疗疾病
2.2需要预防用药来降低新发疾病的风险
2.3需要增加药物以获得协同或附加治疗效应
有效性
3.无效的药物治疗
3.1患者对药物产生耐药
3.2药物剂型或给药途径不当
3.3药物治疗无效
4.药物剂量不足
4.1药物剂量过低
4.3药物相互作用减弱了有效的药物剂量
安全性
5.药物不良事件
5.1与药物剂量无关的不良反应
5.2由于风险因素需要选择更安全的药物
5.3药物相互作用引起的与剂量无关的不良反应
5.4给药方案调整过快
5.6患者存在用药禁忌证
5.7用法用量或剂型使用不当
6.药物剂量过高
6.1单次剂量过高
6.5给药速度过快
依从性
7.用药依从性问题
7.1患者没有充分理解用药指导和用药说明
7.2患者主观上不愿意服药
7.3患者忘记服药
7.4患者认为药费过于昂贵
7.5患者不能自行服用或使用药物
7.6患者无法获得药物
第二章药学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第九条药学门诊出诊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二)具有高级职称、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十条开展处方审核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且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开展药物重整的药师应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且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十二条开展用药咨询的药师应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开展用药教育的药师应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开展药学查房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本医疗机构认定在临床药师岗位上工作的临床药师;
(二)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临床药学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药师。
第十五条开展用药监护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开展居家药学服务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2年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经验;
(二)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1-4]。
第三章药学服务项目与内容管理
第十七条药学服务涉及门诊、住院、居家三种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居家药学服务等。
(一)门诊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
(二)住院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
(三)居家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居家药学服务、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
第十八条药学服务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分析评估、制定计划、执行计划、跟踪随访。
第十九条信息收集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年龄、性别、住址、医保等)、健康信息(个人史、家族史、生育史、既往病史、现病史、生活习惯等)、用药信息(用药史、药物不良反应史、免疫接种史等)、需求信息(药物治疗、健康状况、药师服务)等。
第二十条收集信息包括标准化信息收集和个体化信息收集。
(一)标准化信息收集是指药师与患者见面前应通过查阅医院电子病历系统等各种途径获取患者信息,为后续实施规范化药学服务提供基础,提高药学服务的效率。
(二)个体化信息收集是指药师与患者进行面谈时应进行药学问诊,根据患者的个体疾病差异、健康素养差异、沟通能力差异,以及沟通意愿差异等进行个体化信息补充。
(一)药物治疗过度包括无适应证用药、过度的联合治疗、无需药物治疗、用一种药物治疗其他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
(二)药物治疗方案不足包括需要启动新的药物治疗疾病、需要预防用药来降低新发疾病的风险和需要增加药物以获得协同或附加治疗效应;
(三)无效的药物治疗包括患者对药物产生耐药、药物剂型或给药途径不当、药物治疗无效;
(七)用药依从性差包括患者没有充分理解用药指导或用药说明、患者主观上不愿意服药、患者忘记服药、患者认为药费过于昂贵、患者不能自行服用或使用药物、患者无法获得药物。
(一)干预计划所含推荐内容应为患者力所能及,符合药师专业范围,同时和患者其他治疗不冲突;
(二)干预计划包括药物治疗建议、疾病指标监测指导、生活方式改善指导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药师可按照干预计划,建议处方医师更改患者的治疗方案(如新增治疗药物、停止治疗药物、增加给药剂量、减少给药剂量等)。
第二十四条药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药情况,进行跟踪随访。
(一)跟踪随访应实现以下目的:评估干预方案的实施情况;疾病监测指标的达标情况;必要时进行干预方案的调整;对实施药学服务后的成效进行跟踪;
(二)应根据前期计划制定、计划实施和随访的结果,确定并调整随访周期,可为每天、每周、每两周、每月等;
(四)对每次随访的结果,均应记录于固定格式的随访记录表格中,并定期归档[5-7]。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指导下,建立药学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风险管理、质量评价、质量持续改进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药学部门应根据本机构情况,制定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药物治疗方案调整权限、药学服务收费制度、居家患者签约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药学部门应加强过程和结果管理,保证药学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一)随时收集有关不合格信息,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对过程或管理进行调整,避免不合格再次发生。
(二)药学部门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工作,促进药学服务工作发展。
第二十八条药学服务评价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药学部门自我评价、患者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第三十条药学服务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项指标:
(一)临床指标:患者进行药学服务前后的用药适应证、有效性、安全性、依从性变化。
(二)人文指标:医生、护士、患者等服务对象对药学服务的满意度。
(三)经济指标:药学服务前后患者的治疗费用以及药学服务的成本效益比。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2.药学门诊:医疗机构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对患者提供用药评估、用药调整、用药计划、用药教育、随访指导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
4.药物重整:比较患者目前正在应用的所有药物方案与药物医嘱是否一致的过程。其详细定义包括在患者药物治疗的每一个不同阶段(入院、转科或出院时),药师通过与患者沟通或复核,了解在医疗交接前后的整体用药情况是否一致,与医疗团队一起对不适当的用药进行调整,并做详细全面的记录,来预防医疗过程中的药物不良事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过程。
6.用药教育:对患者进行合理用药指导,为患者普及合理用药知识,目的是增强患者用药知识,预防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并降低用药错误的发生率。
7.药学查房:以临床药师为主体,在病区内对患者开展以安全、合理、有效用药为目的的查房过程。包括药师独立查房和药师与医师、护士医疗团队的联合查房。
9.居家药学服务:指医疗机构为患者居家药物治疗提供个体化、全程、连续的药学服务和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用药评估、用药教育,帮助患者提高用药依从性,保障药品贮存和使用安全、合理,进而改进治疗结果。
10.药物治疗管理:是指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对患者提供用药教育、咨询指导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从而提高用药依从性、预防患者用药错误、最终培训患者进行自我用药管理,以提高疗效。
12.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13.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
14.用药错误:是指药品在临床使用及管理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疏失,这些疏失可导致患者发生潜在的或直接的损害。
15.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第三十三条药学门诊服务、药学查房服务过程中的处方审核服务参照本规范第二部分处方审核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药学门诊服务、药学查房服务、用药监护服务和居家药学服务过程中的药物重整服务参照本规范第三部分药物重整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药学门诊服务、药学查房服务、用药监护服务和居家药学服务过程中的用药咨询服务参照本规范第四部分用药咨询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药学门诊服务、药学查房服务、用药监护服务和居家药学服务过程中的患者教育服务参照本规范第五部分用药教育规范执行。
第三十七条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组、用药教育和药学查房服务规范中所涉及的特殊人群是指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等。
第一部分药学门诊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管理,保障药学门诊工作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10-14]。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药学门诊,是指医疗机构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对患者提供用药评估、用药调整、用药计划、用药教育、随访指导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
(二)首诊负责制度:医疗机构药学门诊应设立首诊药师负责制度。出诊药师对首次就诊的患者应详细询问病史和用药史,建立完整的药物治疗管理档案。
(三)团队协作制度:医疗机构药学门诊出诊药师应成立药学门诊多学科合作团队。药学门诊多学科合作团队以本专业药师为主,其他专业药师协助,共同解决疑难问题,提高药学门诊工作质量。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组织、支持出诊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沟通技巧、行业法规等,并做好记录。鼓励以省级为单位进行统一培训。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与药学门诊工作相适应的服务场所。
(一)药师独立门诊:包含专科门诊和综合门诊,应设置固定的药学门诊诊室,诊室环境有利于保护患者隐私。
(二)药师参与门诊:包括医师-药师联合门诊和多学科合作门诊,可与团队共用诊室或独立诊室,保证患者就诊便利和保护患者隐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学门诊工作相适应的软硬件设备[15]。
(二)诊室电脑安装有医院信息系统(HIS)等诊疗支持系统,可以查询患者门诊及住院诊断、检验、检查、用药等诊疗记录资料。
第二章服务过程
第九条药学门诊服务于任何对用药有疑问的患者,重点包括如下患者:
(一)患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接受多系统、多专科同时治疗的患者,如慢性肾脏病、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冠心病、脑卒中等疾病的患者;
(二)同时服用5种及以上药物的患者;
(四)特殊人群: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等;
(五)怀疑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
(六)需要药师解读治疗药物监测(如血药浓度和药物基因检测)报告的患者。
(一)收集患者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个人史、生活习惯、患者关切的问题、特殊需求、病史、既往和当前用药史、药物不良反应史、用药依从性、免疫接种史、辅助检查结果等。
(五)患者教育:对药品的适应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及生活方式调整等进行指导,核实患者对药师建议的理解和接受程度[18]。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学门诊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可根据临床指标、人文指标、经济指标等方面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并有定期考核内容、考核记录。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总结药学门诊经验,不断持续改进。出诊药师应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学习,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探索适宜的药学门诊工作模式,推进药学门诊可持续发展。
第二部分处方审核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处方审核在保障合理用药中的作用,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1-3]。
(一)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且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3];
第五条开展处方审核的医疗机构,应为处方审核工作的开展提供必备的场所[3]。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为处方审核工作的开展配备相应的审核条件,如:参考书籍、药学信息软件等[3]。
第七条医疗机构处方审核部门原则上审核本机构和医疗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处方,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批准后,方可为其他单位提供处方审核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应在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领导下,由药学部门负责[19]。
第九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成立处方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处方审核工作的具体开展[19]。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审核专家组,为处方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19]。
第二章信息化建设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3]。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软件建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配置合理用药软件。
第十三条安装有合理用药软件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医师开具处方的合理性进行实时把控,对于不合理用药,应有相应提示,必要时可对超处方权限、药物配伍禁忌、用药超量、禁忌证用药等问题进行拦截[20]。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合理用药软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二)具有一定的统计功能,能对必要的处方信息和处方审核项目进行汇总分析。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配备有完善的信息系统安全与故障应急预案[3]。
第三章服务过程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对象包括本机构或合作单位医师开具的门急诊处方和住院医嘱,处方形式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病区用药医嘱单[3]。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药师应按照《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所规定的审核项目,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进行逐一审核[3]。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应充分发挥药师的合理用药监督和指导作用,审核形式可包括[3,21]:
(一)人工审核:药师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二)信息系统辅助审核: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配置合理用药软件,合理用药软件对处方进行初步审核,对合理用药软件不能审核的部分以及合理用药软件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或复核。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在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情况下,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或建立超说明书用药目录,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3]。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制订的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和指南,或建立的超说明书用药目录,应能根据药品信息变化和临床用药进展,进行定期更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明确、详细的处方审核流程[3,21]:
(一)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处方上进行手写签名、电子签名或签章,处方经药师签名或签章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药师应联系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经处方医师修改或重新开具的处方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如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或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应当做好记录,对于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审核通过,并上报医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于特殊人群(如: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等)处方、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药品、高警示药品等)处方,药师应加强审核,并在明确处方用药合理的情况下通过放行[20,22-24]。
第二十五条对于无法准确判断合理性的处方,处方审核药师应与处方医师沟通联系,必要时向上级药师、处方科室上级医师或处方审核专家组寻求技术支持[3]。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处方审核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3]:
(一)应定期对本机构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
(二)对本机构或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在处方审核质量监测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干预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利用处方点评等方法,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应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还可包括[3]:
(一)审核处方科室覆盖率和医师覆盖率;
(二)处方合理性判断错误率、处方干预正确率和成功率;
(四)各类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数量及占比。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针对临床用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重点问题,制定阶段性评价指标,评估问题和问题改进情况。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处方审核质量持续改进措施[3]:
(一)药学部门或处方审核药师对处方审核工作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二)药学部门定期对不合理处方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上报医务部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
第三十二条对于医务部门、临床科室或人员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效果,医疗机构应有相应记录[3]。
第三部分药物重整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物重整管理,保障药物重整工作质量,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药物重整是指比较患者目前正在应用的所有药物方案与药物医嘱是否一致的过程。其详细定义包括在患者药物治疗的每一个不同阶段(入院、转科或出院时),药师通过与患者沟通或复核,了解在医疗交接前后的整体用药情况是否一致,与医疗团队一起对不适当的用药进行调整,并做详细全面的记录,来预防医疗过程中的药物不良事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过程[25]。
第五条药物重整人员能获取准确和完整的住院或门诊患者用药信息,并规范地记录在医疗机构药物重整记录表中。能将患者正在应用的药品与医嘱开具的药品进行比较,以便及时确定和记录之前未明确的医嘱药疗偏差,包括:药物遗漏、药物重复、用法用量错误、用药禁忌、药物-药物(食物)相互作用等。能向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门诊患者用药交待或住院患者出院用药教育的书面材料。
第二章重整实施
第七条药物重整应贯穿整个医疗过程,尤其是在医疗团队发生改变时(入院、转科或出院)必须进行药物重整。所有用药的调整,均需与医师充分沟通。
第九条根据既往用药史建立药物重整记录,可参考图3药物重整记录表。由患者或其家属再次确认药物重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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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药物重整记录表
第十条根据既往用药史,对比患者正在应用的药物与住院医嘱的差异。若正在应用的药物与住院医嘱出现不一致,需与医师沟通来分析原因,必要时与患者沟通。
(一)核查用药适应证及是否存在重复用药问题;
(二)核查用法用量是否正确;
(八)核查拟行特殊检查或医疗操作前是否需要临时停用某些药物,检查或操作结束后,需评估是否续用药物;
第十三条针对药学门诊,患者药物重整应于就诊结束前完成,并将药物重整记录表交给患者。
第十四条为居家患者提供药物重整服务,需与签约医师取得联系,药物治疗方案调整需得到签约医师认可并签字。
(一)记录是否完整;
(二)药物重整内容是否经医师核对允许;
(三)药物重整内容是否恰当。
第四部分用药咨询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开展用药咨询工作,保障用药咨询工作质量,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10]。
第五条用药咨询药师应掌握本机构常用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适应证、禁忌证、药理作用、药物-药物及药物-食物相互作用、主要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掌握药品不良反应识别、评价和上报流程;掌握特殊剂型药品的使用等技能;掌握常用医药工具书、数据库和软件等的信息检索方法[28-29]。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设立用药咨询场所,并公示用药咨询联系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配备具有独立空间的用药咨询室[30]。
第二章用药咨询实施
第八条用药咨询服务对象可包括患者、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和公众等。
第十条用药咨询内容可包括药品的名称、用法用量、疗效、用药注意事项、药物间相互作用、贮存方法、药品不良反应识别及处置,以及特殊剂型指导、患者用药教育和疾病的预防等。
第十一条用药咨询药师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时,应根据咨询问题及服务对象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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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用药咨询记录表
第十五条用药咨询药师应按照以下原则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二)保护患者隐私;
(三)从专业角度对咨询问题进行专业分析及评估;
(四)拒绝回复以患者自我伤害或危害他人为目的用药咨询;
(五)对于暂时无法核实或确定的内容,应向咨询者解释,需要经核实或确定后再行回复;
(六)如用药建议与医师治疗方案不一致,应告知患者与医生进一步沟通,明确治疗方案;
(七)对超出职责或能力范围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转诊或告知咨询去向。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宜根据用药咨询开展情况,逐步建立用药咨询标准问题解答数据库,规范用药咨询工作。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可包括:咨询解答是否准确、及时,咨询记录是否完整、清晰,有无咨询汇总报告、分析记录和反馈整改方案。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用药咨询工作,收集临床科室、患者等对用药咨询的建议和意见,进而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持续改进方案,提升用药咨询服务质量。
第五部分用药教育
第一条为规范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向医疗机构患者、公众提供用药教育的专业药学服务行为,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文献[2,28,32-35],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用药教育,是指对患者进行合理用药指导,为患者普及合理用药知识,目的是增强患者用药知识,预防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并降低用药错误的发生率[34]。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用药教育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方案,负责对用药教育全过程的指导、检查、考核及评价。
第六条开展用药教育工作的药师需掌握以下技能:
(一)应熟练掌握常用药品的用法用量、特殊人群注意事项、常见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药代动力学知识、用药期间需监测的指标和监测频率、储藏和运输注意事项等;
(二)应熟练掌握常用医药工具书、数据库、软件、医药专业网站的检索方法;
(三)应具备亲和力、共情力,通过倾听、观察患者非语言信息等技巧了解患者的具体需求;
(四)应善于引导患者,使用开放式询问,避免暗示性提问。
第七条用药教育环境宜舒适、安全、私密,适于交流,没有造成分心或干扰的设施,可以是单独空间或改造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提供专门的患教室为患者提供隐私保护的空间。
第八条医疗机构宜提供能够检索权威数据库、中英文期刊的电脑设备,和各种形式的用药教育材料,如药品说明书、特殊剂型药物或装置的演示模型、用药指导单、药物或疾病介绍手册以及特殊教具、适于视障人士的专用贴纸等。
第十条对门诊发药窗口的患者,宜以语言教育、用药注意事项标签等方式实施用药教育。
第十一条当发药窗口无法满足患者用药教育需求时,应引导患者至相对独立、适于交流的环境中,以语言、书面、实物演示、视频演示、互联网在线教育等方式做详细的用药教育。
第十二条对住院患者应于患者床旁以语言、书面、实物演示、视频演示等方式进行用药教育。
第十四条用药教育的步骤应包括:
(二)收集患者疾病史、用药史、文化程度等信息,根据初步沟通确定用药教育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充分考虑患者的特殊情况,如视力、听力、语言不通等。
(三)评估患者对自身健康问题和用药情况的了解及期望、能正确使用药物的能力以及对治疗的态度。
(四)通过开放式询问的方式,了解患者对用药目的、药物服用方法、服用剂量、服药疗程、用药注意事项、常见不良反应等的掌握程度;结合患者的现有用药知识基础,制定个体化用药教育方案。
(五)采取一种或多种适合个体患者的教育方式进行用药教育,使患者充分了解药物治疗的重要性和药品的正确使用方式。
(六)用药教育结束前需验证患者对药物使用的知识和掌握程度,请患者复述用药教育重点内容,根据患者的接受效果调整用药教育方式,并再次进行用药教育直至患者完全掌握。
(七)如实记录用药教育记录。
第十五条用药教育内容宜包括:
(一)药物(或药物装置)的通用名、商品名、或其他常用名称,以及药物的治疗分类、用途及预期效果;
(四)药物的特殊剂型、特殊装置、特殊配制方法的给药说明,可依据患者的生活方式或环境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可能出现的常见和严重不良反应,可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发生不良反应后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发生用药错误(如漏服药物)时可能产生的结果,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七)潜在的药物-药物、药物-食物/保健品、药物-疾病及药物-环境的相互作用或禁忌;
(八)药物的适宜贮存条件,过期药或废弃装置的适当处理;
(九)如何做好用药记录和自我监测,以及如何及时联系到药师。
第十六条对特殊人群,如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多重用药患者等,应根据其病理、生理特点及药动学、药效学等情况,制定个体化的用药教育方案,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对社区公众,应根据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特点,将其划分成相应的重点人群,再根据不同人群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用药教育。内容宜以常见病的药物防治为主,青少年学生用药教育宜以药物滥用预防为主。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患者病历中记录药师开展的用药教育服务;若无法记录在病历中,可设计专门的用药教育记录档案。
第十九条用药教育记录书写应客观、及时、规范。
第二十条用药教育记录应由药学部门设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目录存档(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均可),可供随时查阅并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用药教育记录内容应包含:
(四)用药教育的结果患者是接受或拒绝。
第二十二条药学部门应根据用药教育管理制度制定培训方案、工作计划、标准操作规程、考核方案,并有记录。
第二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对用药教育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定期进行总结和分析评价,反馈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督导落实并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药学部门应对用药教育记录的及时性和内容完整准确性实施统计分析和评价,反馈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督导落实并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药学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激励机制,促使用药教育服务的良性循环与持续改进。
第六部分药学查房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药师药学查房环节中制度建设、人员资质、用药分析、药学问诊、患者教育和查房记录与评价等各要素的管理,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范所称药学查房,是指以临床药师为主体,在病区内对患者开展以安全、合理、有效用药为目的的查房过程。包括药师独立查房和药师与医师、护士医疗团队的联合查房。
第五条医疗机构临床药师药学查房制度,应明确开展药学查房的参与人员、覆盖科室、频次要求、主要内容、患者自带药管理、反馈方式、查房后随访、记录书写和质量评估等环节。
第六条药学部门应设置临床药学组(科),配备合适的工作空间和软硬件条件,硬件设施包括电脑、网络、工作台、图书资料和记录表格等,软件设施包括查看医嘱和病历的医疗信息系统及相应权限、检索药学信息软件等。
第七条专科临床药师应选择专业对口的临床科室,开展常规性药学查房工作。
第八条药学查房的环境与对象[36]:
(一)临床药师应在选定专业的临床科室开展药学查房;
(二)临床药师宜对提请药学会诊的患者开展药学查房;
(三)药学常规查房的开展场所应为病房床旁。
第二章查房准备
第九条药学查房前应提前安排好工作并进行相应准备:
(二)应获取并熟悉患者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重点监护患者如病危、病重、病情复杂及新入院患者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生命体征、现病史、基础疾病、既往史、既往用药史、过敏史、家族史、个人史、婚育史、入院诊断、辅助检查结果、治疗方案及疾病进展等情况;
(三)在熟悉患者资料过程中,对于存在疑问或着重了解的部分应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从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和适宜性等方面对初始治疗方案进行用药合理性分析,记录和干预不合理医嘱。
(一)用药有效性分析应包括但不限于药物适应证、用法用量、给药途径和疗程等;
(二)用药安全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防治药物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评估等;
(三)用药经济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和患者承受能力等;
(四)用药适宜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皮试结果、药品规格和重复用药等。
第十二条对在院患者的医嘱分析应考虑疾病进展、辅助检查结果和治疗方案调整等,特别是可能影响用药的诊断修订、实验室检查结果更新(如肝脏和肾脏功能变化等)、合并用药改变、重要医嘱增减等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通过合理用药分析提炼出药学问诊的内容、患者教育的要点等药学查房的思路与内容。
第十四条新入院患者查房记录表格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基本情况、患者诊断、实验室检查结果、院外医嘱重整、初始治疗方案、用药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和适宜性分析、不合理用药干预、药学问诊内容、依从性评价、患者教育、问题及患者反馈等。
第十五条在院患者查房记录表格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基本情况、患者诊断、修正诊断、实验室检查结果更新、治疗方案调整、调整后方案用药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和适宜性分析、不合理用药干预、药学问诊内容、患者教育、问题及患者反馈等。
第十六条可根据药学查房对象的疾病特征、用药情况和其他个体化需求设计表格和准备相应资料。
第十七条根据患者用药情况准备相应的患者教育用教具。教具的类型应根据患者的文化水平、沟通能力等情况确定。
第三章查房过程
第十八条对患者进行初次查房时,应进行简单的自我介绍,告知患者临床药师身份和临床药师在住院期间能够提供的药学服务。
第二十二条对刚入院患者,药师应与患者或家属积极进行交流,询问患者此次入院治疗目的,既往所患疾病及用药情况,药物及食物过敏史,药物不良反应及处置史等基本信息。对患者既往用药,应详细询问药品名称、药品规格、给药途径、剂量、疗程、疗效等。如患者存在药物过敏史,应询问过敏药物名称、过敏症状、体征、转归等。
第二十三条对诊治过程中的患者,询问患者对自身疾病、服用药物的知晓情况,是否遵医嘱用药。询问患者使用药物后的症状、体征改善情况,是否有新发症状,判断患者目前药物治疗的临床疗效。
第二十五条患者用药教育的方式包括语言教育、书面教育、实物演示教育等。可参考本规范中“第五部分用药教育”。
第二十六条用药教育的内容包括普适性的用药教育、特殊剂型的用药教育、特殊人群的用药教育及特殊药物的用药教育等。
第二十八条用药教育后,宜向患者发放用药教育材料,巩固用药教育成果。
第四章查房总结
第三十三条应从患者年龄、病生理情况以及用药依从性等方面入手进行入院药学评估和用药风险评估,并做记录。
第三十四条临床药师应根据入院药学评估结果,整理出患者用药问题,查找文献,分析问题,并反馈临床。临床药师针对发现的问题,应给出问题解决方案及建议。对于临床治疗中的共性问题,药学部门应定期与临床科室进行沟通纠正,记录沟通过程和改正效果。
第三十五条制定监护计划,包括患者指标的变化、不良反应的观察与判断、给药方案的变化、是否需要给药方案调整等。给医护人员提出治疗方案的建议,并记录是否接受,以确保监护计划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查房后应就查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医生、护士及患者沟通。应与医生沟通治疗方案的合理性和相应的调整方案。应与护士沟通给药方法(如滴速)、药物保存(如避光)和药物给药顺序等问题。所有沟通过程应有记录,并持续跟进沟通效果与医护人员的反馈意见[7]。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根据本规范通则要求,组织人员定期对药学查房服务进行评价。药学查房服务的评价内容包括仪容仪表、查房准备、查房过程、记录与反馈、患者满意度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根据本规范通则要求,对药学查房服务质量进行持续改进。
第七部分用药监护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的用药监护工作,促进药学服务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10,40]。
第五条本规范中所称分级用药监护,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药师根据患者的病理生理状态、疾病特点和用药情况进行评定而确定的监护级别[44]。可参照表2实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提供的软硬件设备有[45-46]:
(一)医疗机构应配备有可供查阅患者医疗信息的电脑,能够查阅药物信息的可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或其他电子设备、打印机及通讯设备;
(三)医疗机构宜授予药师在病历系统中记录药物治疗监护方案的权限,以保证监护过程可追溯;
(四)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药师开具全部或部分医学检查项目的权限,以减少用药监护过程中患者为完善检查而再次到医生处就诊的次数。
第七条医疗机构用药监护的环境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院患者用药监护应在患者所在病区内完成;
(二)患者和药师会面宜选择安静的半隐私区域。
第二章监护过程
第八条住院患者用药监护应贯穿于患者药物治疗的全过程,从患者进入病区接诊开始,至转出或离院为止。如患者有转科,再次转回病区后,应重新评估并实施患者监护,至再次转出或离院为止[47]。
第九条住院患者用药监护应由患者所在病区的临床药师实施。
住院患者用药监护应实行首诊负责制,当病区有两位及以上临床药师时,应以首先接诊的药师为首诊药师。
第十条药师应根据患者所接受的治疗药物情况、患者特殊的病理生理状态等确定监护对象[41,43]。
药师应依据用药监护分级标准对患者所需的用药监护服务进行分级。对于特殊专科患者,如肿瘤、血液、儿科等,可根据上述标准酌情调整。
第十一条药师针对患者的用药监护分级,可参照表2、表3开展不同级别的用药监护工作[44]。
药师可利用药物基因检测、治疗药物监测等手段,结合药动学和药效学情况,制定个体化用药治疗方案,对患者实行用药监护[41]。
表2用药监护的分级方法
监护级别
一级监护
二级监护
三级监护
病理生理状态
严重肾功能不全(Clcr≤30mL.min-1);严重度肝功能不全[ALT/AST/ALP>5倍正常范围上限(ULN)或T-BiL>3倍正常范围上限(ULN)]或CTP评分≥10分者
中度肾功能不全(30mL.min-1);中度肝功能不全[ALT/AST/ALP>2~4倍正常范围上限(ULN)或T-BiL>2~3倍正常范围上限(ULN)]或CTP评分>7~9分;非儿科的患儿;高龄;妊娠期患者
患有慢性疾病(如2型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高脂血症,哮喘等)需长期药物治疗或定期就诊的患者;肝肾功能基本正常,不需常规进行剂量调整者
疾病特点
重症感染、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衰、哮喘持续发作、急性心肌梗死、癫痫持续状态等
既往药物过敏史、既往上消化道出血史、既往癫痫史;中度感染、甲状腺危象、酮症酸中毒、凝血功能障碍、血液病患者出现危急值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哮喘、药物中毒患者
-
用药情况
用药超过15种、应用治疗窗窄的药物(如强心苷类药物或华法林)、联合应用≥3种抗肿瘤药物、接受溶栓治疗、血药浓度监测值异常者或出现严重ADR的患者
同时应用药物超过10种或同时使用2种以上有明确相互作用药物的患者;使用特殊管理级抗菌药物、氨基苷类抗菌药物或存在抗菌药物不良反应高危因素者(凝血功能异常、中枢神经系统损伤等);接受静脉糖皮质激素、抗心律失常药、质子泵抑制剂、降脂药、抗血小板聚集药、免疫抑制剂、抗精神病药物、化疗药物治疗者
药物治疗方案确定,用药品种数目不超过10种者
特殊治疗情况
住院接受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浆置换/血液灌流/体外膜肺氧合(ECOM)治疗者
接受静脉输液泵入给药、经胃食管给药的患者
首次接受特殊剂型药物治疗者
其他
具有其他严重情况的高危患者
符合分级项目中任意一项者即可列入相应级别。
表3不同级别用药监护的内容
用药监护项目
药学问诊/医嘱重整
入院当日进行
医嘱审核
审核当日所有医嘱,对不合理医嘱进行干预并记录
每日
查房
了解并记录重要生命体征变化情况、主要病情变化、诊疗方案调整情况;如有可能参与药物治疗方案的制定
每周≥3次
每周≥2次
每周≥1次
用药监护
①用药方案合理性的评估:药物正确配伍的监护和药物相互作用监护;②用药方案正确实施的监护:包括输液治疗的安全性监护和首次使用特殊剂型药物的用药指导;③用药方案疗效的评估;④药物不良反应监护;⑤患者及家属的用药教育
病情及用药发生变化时
用药监护记录
①患者基本生命体征及重要化验结果;②用药监护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③药物治疗方案调整;④药师干预内容
当日
出院教育
对患者或其家属就出院带药进行指导与用药教育
出院当日完成
第十二条药师应建立规范的患者用药监护记录表,如实记录患者住院期间的药物治疗情况。
第十三条针对不适宜的药物治疗,药师应及时将具体建议、参考依据及医师和/或护士反馈结果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制定住院患者用药监护管理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方案等方面的管理措施[45]。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在《住院患者用药监护管理制度》中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对用药监护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并记录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住院患者用药监护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制定用药监护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48]。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从以下方面对住院患者用药监护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49]:
(二)是否为药师配备完善的硬件设备(如电脑、互联网等);药师是否获得查看医院信息系统、电子处方系统、药物信息查询系统等的权限;
(三)药学部门是否设有人员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人员安排、药物治疗服务细则、行为准则、工作记录表、患者满意度评价表等;
(四)药师是否按照前述标准实施用药监护,包括监护对象、监护级别、监护内容等;
(五)用药监护的文档记录是否清晰、简明、可读性强、不带评判性语句、格式正确、尊重并保护患者隐私;
(六)药师是否对住院患者用药监护的工作量进行统计,是否有针对监护结果的评价方案。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对以下风险点进行防控:
(一)对于高危患者(如重症患者、联合使用多种药物的患者,沟通困难的患者等),药师应加强干预;
(二)当患者病情恶化时,监护级别必要时应相应调整;
(三)药师不得提供错误的药学知识或信息,避免对患者的康复造成不利影响;
(四)药师应与医生、护士、患者及家属进行良好、有效沟通,避免发生纠纷。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宜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评价[48-53],并留存记录。
(一)药师应统计用药监护的患者例次,可根据监护级别分别予以统计;
(二)药师可通过比较实施用药监护前后监测指标的达标率、疾病复发率、平均住院日、再住院率、细菌耐药率等疗效指标,完成有效性评价;
(三)药师可通过评估实施用药监护前后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不合格处方发生率、因药物不良事件导致再入院率等指标,完成安全性评价;
(四)药师可运用经济学评价方法分析医疗成本、成本效益比等指标,完成经济性评价;
(五)药师可比较实施用药监护前后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完成依从性评价;
(六)药师可针对接受过用药监护的患者进行满意度调查,完成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一条药师应接受持续的在职培训和其他形式的教育和培训,以保持或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以及记录文档的能力和沟通能力[42,54]。
第八部分居家药学服务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师提供居家药学服务规范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居家药学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为患者居家药物治疗提供个体化、全程、连续的药学服务和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用药评估、用药教育,帮助患者提高用药依从性,保障药品贮存和使用安全、合理,进而改进治疗结果。
(二)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
第五条提供居家药学服务的场所包括入户提供服务的居民住所和医疗机构内开展药学服务的适宜场所。
第六条药师可以依据需求准备分药盒、药物教具(如胰岛素笔、吸入制剂装置等)、测量仪器(如血糖仪、血压计、体重秤、峰流速仪、皮尺等器具)、管理患者慢性疾病的表格(如峰流速记录表)等物品。
第七条医疗机构宜为居家药学服务工作的开展配备必要的条件,如:参考书籍、药学信息软件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从事居家药学服务的药师,应积极参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工作,与服务团队中的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及公卫医生等人员一起紧密配合,为居民提供居家药学服务[55-56]。
第十二条居家药学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内容[57-59]:
(二)用药咨询当居民对自己的药物有疑问或者担忧时,药师可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三)用药教育对于特殊患者、特殊药物,药师可提供用药教育服务。特殊患者包括但不限于:近期出现药物治疗重要变化(如出院刚回到家中)、意识不清或不能吞咽完整药物的患者;特殊药物包括但不限于:高风险药物(如抗凝药、胰岛素、治疗窗窄的药物)、装置复杂的药物(如吸入制剂等)。
(四)科普宣教为居家患者进行科普宣传,选择个性化的科普宣教方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正确的用药信息传播给患者,指导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适宜。
(五)清理家庭药箱药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居民家中药品的效期、性状,对居民进行药品存放指导和过期或变质药品回收服务指导等。
第十三条依据服务对象的评估结果、服务需求与家庭医生团队共同确定服务内容,并制定服务计划。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居家药学服务流程,一般流程如下:
(二)按照制定的计划对居民进行药学服务;
(三)如需对患者处方药物进行调整,药师应先和家庭医生沟通,并将调整建议以书面形式交给家庭医生参考,由医生进行处方更改;
(四)药师应对于服务内容、药物清单等内容进行记录;
(六)药师在服务完成后应请服务对象或监护人对服务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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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居家药学服务记录表
第十七条居家药学服务评价主体包括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第三方评价。
第十九条评价指标至少包括已完成评估的居民人次、具体开展服务的居民人次、服务项目数量、解决药物治疗问题的人次、避免患者不适当用药的人次、医师对药学服务意见采纳率、减少用药的金额,还宜包括:患者生活质量评估、患者满意度、患者用药档案的合格率、患者失约率和有效投诉结案率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积极寻找原因、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并跟踪实施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60]。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专业委员会《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编写组
编写组长:
甄健存北京积水潭医院
陆进中日友好医院
梅丹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高申上海长海医院
杜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姜玲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
蒋学华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
卢晓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缪丽燕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钟明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审核专家:
方来英中国医院协会
刘丽华中国医院协会医院标准化专业委员会
冯丹中国医院协会医院标准化专业委员会
田川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王瑛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服务业标准化研究中心
“通则”执笔专家成员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
李文渊四川省人民医院
刘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谢诚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杨丽娟北京积水潭医院
“第一部分药学门诊”执笔专家成员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
杜姗四川省人民医院
李晓宇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舒永全四川省人民医院
汪燕燕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王航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吴薇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朱冬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第二部分处方审核”执笔专家成员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
林平北京积水潭医院
马葵芬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宋士卒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夏宏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
张亮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第三部分药物重整”执笔专家成员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
戴婷婷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王春晖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王晓星中日友好医院
闫雪莲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张文婷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第四部分用药咨询”执笔专家成员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
何晓静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李燕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王海莲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张杜枭江苏省人民医院
“第五部分用药教育”执笔专家成员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
都丽萍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樊萍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金朝辉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刘颖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宋钰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赵春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邹羽真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第六部分药学查房”执笔专家成员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
李全志北京积水潭医院
林荣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毛敏中日友好医院
覃旺军中日友好医院
严郁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朱立勤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第七部分用药监护”执笔专家成员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
卜一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侯文婧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刘思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温爱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张莹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第八部分居家药学服务”执笔专家成员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
曹爱霖上海长海医院
丁楠上海长海医院
蒙龙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羊红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杨男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
张天婧北京积水潭医院
专家组成员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
黄品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菅凌燕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姜玲安徽省立医院
姜明燕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李朋梅中日友好医院
李玉珍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刘静中国医院协会药事专业委员会
吕迁洲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孟玲江苏省人民医院
邱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沈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童荣生四川省人民医院
王育琴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王卓上海长海医院
夏泉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夏培元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徐珽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徐彦贵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颜青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药事管理研究部
闫素英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尹桃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于鲁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赵荣生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张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张艳华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张宇晴中国医院协会药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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