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已经2022年9月23日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2022年9月29日印发
(共印2份)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及时了解和评估新收入监罪犯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医治疾病,防止传染性疾病流入监狱,维护监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罪犯新收入监的,均应接受监狱的入监体检。
罪犯在押期间因案解回还押的(当日还押的除外),应由收押监狱参照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要求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常规胸片等项目体检。
外省市监狱移押我局监狱服刑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由收押监狱参照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要求进行体检。
第三条(责任部门)
新收犯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新收罪犯入监体检工作。
监狱总医院负责新收罪犯入监体检中发现异常状况的复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等其他需要体检罪犯的体检。
第四条(体检项目)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一般包括以下项目:既往史询问,一般检查(身高、体重、头面部、躯体、四肢等),内科检查(肝、脾、心率、心肺、血压等),外科检查(皮肤、淋巴、甲状腺、胸廓、脊柱、四肢关节、生殖器、肛门等),五官科检查(眼、耳、鼻、喉、视力等),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检查、免疫检查及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检测),胸部X线(DR)检查,B超(肝、胆、脾、肾),心电图检查。
女性罪犯除以上检查外,另增加B超(子宫及附件)、常规妇科(妇科查体、白带常规)检查。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项目一般不得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由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部门决定。
第五条(工作流程)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一般按如下流程操作:
(二)体检。罪犯入监后应及时按规定体检项目逐一体检。检查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体检表,在各项检查后确认签名;主检医生做出主检结论,盖体检专用章。
对检查中发现的残疾、外伤等情形的,应客观描述,同时摄片、拍照保存证据,并由罪犯签字确认。
(三)复检。对疑似结核病或其它症状不明的查出异常者,安排复检,送监狱总医院或社会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认。
(四)结论。新收罪犯入监体检单位根据检查结果形成罪犯身体健康状况综合报告及建议。
(五)录入。新收罪犯入监体检结果应在罪犯分流前录入罪犯体检管理系统,以方便查询。
(六)告知。经体检,罪犯患有可能影响日后生活的疾病的,可告知罪犯本人签字确认,发现危重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联系家属告知,并做好证据保全。
第六条(检后处置)
入监前明确有传染性疾病的罪犯在收押时,需送押单位提供病情诊断材料,根据医嘱继续治疗。
经体检发现有疾病的罪犯应给予积极治疗。对经体检确诊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罪犯,在治疗的同时,应做好登记和跟踪,并做好相应的隔离消毒工作。
经体检发现的病犯、残疾犯,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病残犯鉴定审批。
经检查,罪犯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档卡管理)
罪犯新收体检报告和病历资料应妥善保存,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删改、截留或隐瞒。罪犯移押的,须做好新收体检报告和病历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有效期)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0月3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