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张秀通讯员赵鹏
乌鲁木齐市居民张强(化名)所在的公司定期组织员工参加职业体检,以减少员工因特殊工作患病的风险。不料,体检中心却未能检测出张强已患病,导致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体检中心是否应承担责任
2019年11月,张强所在公司组织员工前往某体检中心参加职业体检,张强按照程序完成体检项目,体检报告显示未发现异常。
2020年10月,张强再次来到该体检中心,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体检。体检报告显示主动脉结突出,主动脉钙化,针对上述报告显示内容,体检中心未给予初步诊断及异常警示,检查结论为“目前未见异常”。
2021年3月,张强在另一家医院体检时发现肺部阴影,后被诊断为胸腺瘤。张强住院切除了左肺上叶、左无名静脉、左膈神经和全胸腺等器官组织。经鉴定,张强伤情构成8级伤残。
事后,张强找到某体检中心索赔被拒。
2022年6月,张强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某体检中心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伤残程度等级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方面进行司法评定。
某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存在漏诊、延误治疗等医疗行为过错,医疗行为过错责任为75%。
据此,张强认为若该疾病能及时被发现,做一个比较普通的手术就能够康复,不用遭受如今的身体损害和心理压力。2023年8月,张强将某体检中心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45.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强在2019年11月及2020年10月两次在该体检中心体检。体检报告中对其工作的部门及危害因素均进行了记载,说明体检中心明知张强会接触到有害物质,在体检过程中应当尽到相对于正常环境的受检者更高的注意及提示义务。
法院查明,在2019年11月的体检中,影像片已提示:纵隔增宽,并存在主动脉处软组织阴影。但某体检中心出具的体检报告载明“心、肺、膈未见明显异常”;2020年10月体检影像学检查片亦可见主动脉结处纵隔增宽软组织阴影,体检报告却载明“主动脉结突出、主动脉钙化”,检查建议为:目前未见异常。由此可见,某体检中心对张强进行的两次体检中,影像片资料均显示非正常,却未作异常提示,未尽到注意义务及告知、提示义务。
法院认为,健康体检的主要目的是对潜在或者已经出现的疾病早发现、早治疗。某体检中心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及告知、提示义务,造成张强对病情未采取任何检查、治疗措施,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上述过错行为与张强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过程中,张强申请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认为,体检中心医疗行为过错责任为50%。
综合两份鉴定意见,结合张强提供的相应病历,法院判决某体检中心对张强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张强32万余元。
某体检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