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发布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乘车日期在2024年11月1日及以后的,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开具铁路电子客票,不再需要到火车站、车票代售点、自助机上打印纸质报销凭证。
还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中“我的票夹”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
过渡期,纸电并行
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温馨提示
1.开票人需乘车人本人。
2.首次添加发票抬头信息时,系统自动匹配出来的税号可能有误,请务必检查更正,准确录入。
抬头:金华开放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1233070047154168XN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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