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医疗费用报销只限参保者本人因病所需的诊断、治疗的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因此,您每次住院都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费用,如果您需要得到超出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服务,则您需要另外全额支付医疗费用。
二、您在我院住院的起付线是300元,补偿兑付比例是65%,住院床位费补偿标准是10—18元/床日
三、您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需自己全额缴纳住院费用,入院后要告知医生您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3天内提供《农合证》、身份证、户口本(18-55岁必须三证齐全,其他的需二证)给医生审查,由医生填写《审查表》交给您。住院期间,您一定要足额缴纳医疗费用,以免影响您的治疗。
四、您出院结帐后,凭身份证、户口本、《农合证》、《审查表》、住院发票、出院证、费用总清单到我院农合窗口办理报销兑付手续。
五、请您一定不要把自己的《农合证》借给他人住院使用,否则,将被视为冒名顶替盗取农合基金而受到拒付医疗费、罚款、取消参保资格等处罚。
七、市农合办规定,下列费用不能报销:自费药品、非本病治疗药品、特殊检查费、特殊治疗费、超标床位费等,需要您全额自费,请您慎重使用。
八、市农合办规定,部分疾病实行单病种费用限额包干,其费用不能超过限额标准,超过标准的费用由您自负。医生在给您诊治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农合单病种费用包干控制的政策规定,请您一定理解并给予支持和配合。
九、市农合办规定,意外伤害只限在劳动和生活中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伤害,下列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宠物致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生育、违法行为等造成的伤害。医生在给您诊治的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杜绝弄虚作假将不属意外伤害纳入意外伤害保险,且必须严格执行农合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管理,请您一定理解并给予支持和配合。
十、计划内生育分娩在我院的补偿标准是单胎平产限价850元,剖宫产限价2500元,双胎分别增加150元,再次剖宫产增加300元。
十一、市农合办规定,出院时只允许带口服药,急性病只允许最多带3天的用药量,慢性病只允许最多带7天的用药量,带药品种不允许超过4种,且不允许带检查和治疗项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资料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概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贫困人群特殊病种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和要求
三、申请医疗费补助需符合的条件(本市范围参合人员):
1、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基金;
2、在市内、外公立医院住院治疗;
3、属于住院补偿病种与贫困人群特殊病种补偿规定的病种、用药目录和特殊检查范围。
四、参合农民的就诊原则:
1、就诊时必须携带本户的合作医疗卡、户口簿或患者身份证(18-55岁)。
2、因病需住院治疗,应按“逐级转诊”的原则进行转诊治疗(区乡医院→市内医院→市外医院)。
3、门诊就诊参合人可在本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院就诊。
4、外出打工、就学、探亲、访友人员因病(含分娩)可在当地医院就诊,其补偿比例相应下浮10%。
五、住院补偿兑付办法
1、起付线:乡镇级医院不设起付线,本市级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300元,其它医院200元,地市级医院500元,省级医院800元。
2、封顶线:全年累计住院费用6万元以下封顶3万元;6-12万元封顶6万元;12万元以上封顶8万元,全年累计补偿(含大病救助)不超过8万元。
3、补偿兑付比例:乡镇医院85%,本市级医院65%,地市级医院55%,省级医院45%。
4、公立非定点医院医院住院补偿比例相应下浮5%,私立非定点医院一律不予兑付。
六、申请医疗费补助需提供的材料: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证、住院审查表。
七、计划内生育分娩的补偿办法
计划内生育的住院分娩产妇,市直医疗保健机构单胎平产限价850元,剖宫产限价2500元,双胎分别增加150元,再次剖宫产增加300元,中心卫生院单胎平产限价600元,剖宫产限价2000元,双胎分别增加150元,再次剖宫产增加300元,乡镇卫生院平产限价600元。
八、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补偿规定
2、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按40%的标准补偿,门诊补偿全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肺结核为1000元,甲亢为720元)。
九、意外伤害补偿规定
1、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偿对象是指合作医疗参与人在劳动作业和生活过程中非人为事故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的住院治疗患者。
2、意外伤害补偿不包括下列情况: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自残,酗酒、吸毒、职业病、工伤、纠纷及其他有责任方的事故。
3、意外伤害补偿对象确属无责任方,或有责任方但不赔、少赔、逃逸的,以实际核算补偿金额全年限额15000予以补偿。
十、特殊材料费、特殊检查费补偿规定
1、国产特殊医用材料费按补助比例予以兑付补偿,其中价格在3000—8000元之间的降低40%再予补偿,超出8000元的降低50%再予补偿。患者需要使用进口特殊医用材料的,按国产材料同等价格进行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计算补偿指标。
2、特殊检查项目如CT、磁共振等如确因病情需要检查的可按补助比例予以兑付补偿。
十一、大病救助规定
1、救助对象:本年度因自然患病住院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上的参合农民。
3、救助费用:总住院费用在3-5万元的,按总住院费用12%予以救助;总住院费用在5-8万元的,住院总费用中5万元以内的部分按12%予以救助,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予以救助;总住院费用在8-10万元的,住院总费用中8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第二段标准予以救助,8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5%予以救助;总住院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住院总费用中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第三段标准予以救助,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