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近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增强个人账户互助共济性,提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通知自8月11日起开始实施。
个人账户是医保部门为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建立的一个账户,用于记录、储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和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的医保费。在用人单位每月按时足额缴费的情况下,个人账户资金将按时注入参保人的医保个人账户专用存折。
需要注意的是,医保个人账户不是社保卡,社保卡是个人就医凭证,只能本人实名使用。
《通知》指出,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还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家“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的原则下,北京市结合实际,明确了医保个人账户探索用于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此外,《通知》指出,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校对李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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