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打工的企业称为我买了社保和绑定了居民医保,我自己也买了明年的居民医保,像这样重复买了的情况能不能办理退费?
2.职工医保是不是有多种可以选择?
答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单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的模式。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暂无条件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比例计算每月缴纳。参加职工综合医保的,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6.9%(其中医保6.4%,生育0.5%),个人缴费比例为2%;其他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7.4%(其中医保6.4%,生育1%),个人缴费比例为2%。参加职工住院医保的,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4.5%(其中医保3.5%,生育1%),个人缴费比例为0.5%。
3.发现医院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举报或投诉?
答复:对于医保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我市一直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检查。对于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的,大家可以通过拨打12345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及投诉。
4.听说近期核酸检测再降价,想咨询现在的收费价格是怎样的?
答复: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已再次降价。核酸单样检测费用,包括检测服务费和试剂盒费用,检测服务费降至25元/人份,检测及试剂费用约35元/人;混合检测费用,降至8元/人份。
5.老婆明年1月要生二胎,她本人没有买生育险,但我单位帮我买了,她能用我的生育险报销吗?
答复:您好,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潮医保通〔2021〕3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6.现在生第三个小孩可以报生育险吗?
7.省内其他地市的医保卡可以在潮州使用吗?
答复:目前省内医保在我市使用说明如下:1.涉及个人账户消费的省内异地就医,与双方地市政策有关;2.涉及异地就医结算,先备案、再选点、持卡码进行就医。所以如要到潮州进行使用医保卡,需咨询发卡所在地医保部门,了解医保卡是否有进行联网。
8.我们全家居民医保扣费绑定的是同一张银行卡,卡里的余额大于需扣费的总金额,我记得往年都是一次性扣款的,但今年我们家人有的已经扣款成功,有的到现在还没有扣款,想问下是什么原因?
9.有个亲戚前不久确诊患上乳腺肿瘤,听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很多药都降价了,想问下这里边有抗肿瘤的药吗?
此外,几轮国家谈判药品涉及癌症、罕见病等多个临床治疗领域,让更多救命救急的创新药、独家品种进入医保目录,降低药品价格,更好地满足了参保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10.我刚生完孩子在休产假,听单位说有发生育津贴,想咨询一下生育津贴具体是怎么算的?是不是就是我休产假期间单位给我发的工资?
答复:你好,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女职工生育: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女职工终止妊娠: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可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为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为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为75天。
(3)计划生育手术: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举个例子:某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女职工顺产一孩,那么她可以享受的生育津贴就是3000/30*98=9800元。
11.医疗救助有什么待遇?
答复:你好,我市医疗救助有三方面的特殊待遇政策:
1.普通门诊救助。普通门诊救助按特困供养人员500元/人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150元/人年给予定额补助。
2.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门诊就医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同时具备多种身份的,以最高标准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医疗救助限额为15万元,不设救助起付线;
3.二次救助。本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总医疗费用仍然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对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包括住院及特殊门诊)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支付项目的自付费用和自费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二次救助”,按8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万元。
12.我妈妈患有糖尿病,听说可以申请特殊门诊到医院开药,想问下要怎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