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文件,我厅近日对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94679638X,法定代表人:任俊道。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成都市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盛西路2号1栋2层1号,2012年10月取得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52312050040。
二、调查情况
调查组调阅了2017年度若尔盖县生态功能区检测报告原件及原始数据、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证证书等资料。抽查了2017年度若尔盖县生态功能区检测报告16份,其中川华检字(2016)第0937-6号(以下简称:6号报告)、川华检字(2016)第0937-9号(以下简称:9号报告)、川华检字(2016)第0937-12号(以下简称:12号报告)、川华检字(2016)第0937-15号(以下简称:15号报告)、川华检字(2016)第0937-17号(以下简称:17号报告)、川华检字(2016)第0937-18号(以下简称:18号报告)6份检测报告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调查组对这6份报告的采样人员、流转人员、分析人员等11人进行了询问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理清了作假事实。
三、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
(一)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是6号、9号、12号、15号、17号、18号等6份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出具检测报告,违反《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四川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我厅将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关情况函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等规定,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在2019年4月19日—2020年4月18日期间禁止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的项目。
四、有关要求
(二)各地要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二条等要求做好环境监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