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为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提升养殖水产品生物安全水平,进一步保障生产秩序稳定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2024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监测项目
2024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包括国家(农业农村部)任务和本市任务两部分。
农业农村部监测项目:鲤春病毒血症(SVC)、草鱼出血病(GCHD)、鲫造血器官坏死病(CHN)、鲤浮肿病(CEVD)、白斑综合征(WSD)、虾肝肠胞虫病(EHPD)以及十足目虹彩病毒病(SHID),共计7种水生动物疫病。
市级监测项目:草鱼出血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白斑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IHHN)、虾肝肠胞虫病、十足目虹彩病毒病、传染性肌坏死病(IMN)以及急性肝胰腺坏死病(AHPND),共计8种水生动物疫病。
二、监测内容
(一)监测范围及重点监测对象
具体监测对象为:
1.鲤春病毒血症:重点监测品种为鲤科鱼类,优先采集鲤、锦鲤等。
2.鲤浮肿病:重点监测品种为鲤和锦鲤。
3.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重点监测品种为鲫。
4.草鱼出血病:重点监测品种为草鱼和青鱼鱼种。
5.白斑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虾肝肠胞虫病、十足目虹彩病毒病、传染性肌坏死病和急性肝胰腺坏死病:重点监测品种为养殖虾类。
(二)监测任务安排和采样点设置
2.采样点设置情况见附件2,各区原则上要按照确定的采样监测点按时完成采送样任务。
(三)采样、送样要求
1.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优先采集有临床症状的活鱼、活虾,每份样品不少于30尾;无临床症状的样品,每份采集150尾。采样规格首选鱼苗和鱼种。
2.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附件4、附件5),要求信息准确、完整。被抽样单位及抽样单位双方签字确认。表格一式三份:养殖场、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各留一份。
3.充氧、打包、贴上标签(样品名称、编号)后于当日上午送至市水产技术推广站2号楼二楼。
4.在监测点采集鱼、虾样品,按市价付给养殖户样品费,年底由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根据全年样品数量结算工作经费(样品费+送样费)。
(四)检测结果报告与处理
1.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将阳性结果按快报方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并及时将样品检测报告及阳性样品处理信息上传至“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三、职责与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负责制定本市全年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任务承担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组织做好突发疫情处置。
(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负责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确保按时完成采样、送样任务。
2.填报《监测点备案表》,将监测点信息电子版在采样之前发送至市站病防科,纸质版加盖公章后同时寄往(或送样时带往)市站病防科。采样监测点原则上不能变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报备后重新填写监测点备案表,并将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交市站病防科。
3.一旦发现阳性样品,应根据《关于规范<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疫情报告及疫病处置的通知》(农渔技疫函〔2018〕195号)等规定处理。
(三)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1.对疫病监测工作实施指导和咨询,并按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委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2.按计划安排接收送检样品,并按规定方法开展检测。
3.及时将阳性监测结果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委。
4.及时将检测报告反馈给监测点。
5.汇总分析本市监测数据,及时将各类监测结果、监测点信息、监测报告扫描件等信息,通过“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农业农村部。
四、其他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专项监测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好人员和车辆安排,确保监测任务按时、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