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今天有一位大力税手业务群友咨询的问题,我是赊销产品,能不能不在收款人处开具发票?小编在网上摘录到同类的情形问题:
问题一:
我公司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为未收到款,可否不填写发票下方的收款人一栏?这样的发票能否抵扣?已开票且已写明收款人则视同已收到款吗?
问题二:
小编略一思索,这真是高手才发现的问题,没有办法,请教一下猫咪大师,同时自己不成熟的意见总结如下:
(1)发票的初衷是美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时定性为收付款凭据,结果后来成了税收凭证管计税了,再后来就成了要钱的前提条件,欠账的也是随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了。应该说功能的“被改变”是影响收款人这当时美好的想法的。
(2)赊销:对于普通发票,是定性为收款凭据,小编在想,这个收款凭据,并不因没有收款人就不被当成法律证据存在了。反之,收款人也可以认为是具有收款权利代表的人,并非当时就收款。从已有的判例看,有的企业确实因为开具普通发票结果无法推反被认为已经收款的案例。
(3)专用发票区别于普通发票,并非定性为简单的功能:收付款凭证,因为这个专用发票上的收款人,小编认为,还规定先开具发票的情形,那只能认为属于收款权利人了,因此发票上的名字不重要,重要的是合同上的权利保护约定是最重要的,特别是开具发票与付款方式的约定要清楚。
至于不填收款人,对方能否抵扣,入账,从理论主义看,是不行的,但现实当中我们还是认主要的方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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