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医保事业中心发布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19〕90号)、《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济医保发〔2019〕21号)、《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济医保发〔2019〕20号),《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医保发〔2021〕11号)文件规定,以及济南市大学生医保培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政策介绍,对大学生医保报销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保类型:
基本医保:参加了大学生医保、参保缴费成功的大学生可享受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
补充商业保险:学校为参加基本医保的大学生办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充。
二、待遇周期:
参保成功的大学生待遇享受期一般为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补充商业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三、医保报销内容
在校大学生可享受大学生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主要报销门诊、住院、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一)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参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5%,个人自负35%,本医保年度累计不超过600元,包括在校医院就医、校外转诊、校外急诊费用报销。
1.校医院就医:学生在校医院就医,直接用校园卡挂号缴费,可直接减免报销范围内的部分,只缴纳自负费用。发票留存好以待后面商业保险报销。
2.校外转诊:学生到校医院就医,根据病情需要,由校医院医生转诊到校外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带齐材料按规定回校医院报销。未经校医院转诊,自行到校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门诊费用自理。
3.校外急诊: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急症或寒暑假、实习、法定节假日、休学等在外地突发急症就近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带齐材料按规定回校医院报销(报销时以病历记载的病情是否急症为准,不以挂急诊号作为唯一判断)。
4.访学交流(限国内)期间就医:山东大学在校参保大学生因病在交流学校校医院门诊就医时医药费先由个人垫付,回校后按转诊规定报销。
报销后的费用结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采取无现金结算,报销费用一般7个工作日转入学生校园卡。
所有发票、费用清单、病历拍照留存,以备商业保险报销时使用。
(二)意外伤害门诊费用报销:意外伤害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200元以内商业保险给予报销(可直接通过商险“好福利”办理,不再提交材料到校医院);200元以上大学生医保给予报销,医保范围内的报销80%,最高支付2000元(含个人自负部分)。意外伤害住院产生的费用按住院报销执行。
材料备齐后送交所在校区校医院大学生医保经办处,校医院汇总后上交至市医保进行审核报销。
(三)住院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及乡镇卫生院200元。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基础上降低20%。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之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四)门诊慢性病的报销
门诊慢性病是指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
门诊慢性病共计17种,分别为: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只适用成年居民)、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苯丙酮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强直性脊柱炎、结核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或脑梗塞安装血管支架的抗凝治疗。
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就医,不执行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同住院。
以上门诊慢性病需要先由市医保确定后再到济南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直接减免。
住院待遇:0531-68967250
门诊待遇:0531-68967270
个人账户:0531-68967259
生育保险:0531-68967282
参保登记:0531-68966619
长期护理:0531-68966602
总咨询台:0531-68967257
以上为现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如有调整,以济南市医保局官方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