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服务当前疫情防控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需求,现就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1加强疫情防控救治保障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精准、积极稳妥,坚决贯彻“两个确保”要求,扎实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救治、新冠肺炎疫苗及疫苗接种的费用保障,认真执行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
2临时取消代配药备案手续
做好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及其他隔离人员的用药保障,临时取消代配药备案手续,允许由家属、社区志愿者等直接代配药,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提供相应便利服务。
3临时放宽处方药量规定
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和处方规范,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和出院带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疗机构医生评估后,一次处方用药量可最多放宽至3个月(含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
4做好网上购药医保报销
5做好血透病人医疗保障
6延长医药费零星报销时限
参保人员的医药费发票需要零星报销的,在原规定的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报销的基础上,再延长3个月。
7推迟2022年度健康体检
8倡导使用非接触医保结算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积极提倡、主动引导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在挂号、就诊、支付、取药、取报告等就医服务环节的全流程使用。
9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政策宣传,改进服务方式,细化经办举措,提倡“不见面办”,引导群众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办理参保缴费、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等医保事项;对特殊情形下的医保事项提供“及时办”;落实经办服务大厅疫情防控举措,让办事群众“放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