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这个科目每个财务人员都很熟悉,很多财务人员认为,与员工有关的费用只要丢进“福利费”这个万能筐,就可以高枕无忧,不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了。
其实不然,下面就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重现】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争论点在于:发放的员工餐费、旅游费等到底属不属于属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
那么,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到底是哪些呢?在实务中如何区分职工福利是否要缴纳个税?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归纳了一下:
(一)原则上不征个税的职工福利
一般来说,企业发放员工福利,不能够分割的非货币性福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
1.企业统一为员工安排的体检,统一与体检中心结算,员工按照企业安排进行的体检是集体享受的,这种情况体检福利是不可分割的,未向员工个人进行量化;
2.企业给员工提供免费食堂统一就餐,这部分福利也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货币性福利。
这里的免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国税发[1998]155号)。如果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需要缴纳个税。
3.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在各地区扣除标准之内的不征收个税。
4.其他有相应免征个税政策的职工福利。
(三)需要征收个税的职工福利
如果发放员工福利能够具体量化到个人,且没有明确的免税政策的,无论是货币性福利还是非货币性福利,都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比较常见的例如:
1.企业节假日、年会给员工发放的购物卡,人人有份的礼品等实物福利;
2.企业给员工打到工资卡的定额餐费补贴,高温补贴、节日津贴。
【风险分析】
1、差旅费过高
2、工资通过福利费发放
有些财务人员为了减少高薪人员的个税,会把高薪人员的部分工资做进福利费中,要求员工拿发票来报销获取奖金,以达到节税目的。但这样也肯定是行不通的,过高的福利费会引起税局的注意。
3、现金发放福利
有些财务人员认为通过现金发放福利,就不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了。但其实,单位不论采取现金形式还是发票报销形式发放给个人的补贴或补助(免税或不征税特殊情况除外),在实际发放当月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建议】
1、单独设置账册核算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规定,企业在发生支出时应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职工福利费也不例外。要想职工福利费能够合理地税前扣除,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凭证证明福利费的真实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