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25个热点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也在该企业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按照哪项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定代表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吗?

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对投资人从个人独资企业以工资名义取得的所得不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3.个人转让非住房,装修费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吗?

答:对于非住房发生的合理的装修费用,可以凭发票扣除。

答:如您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不需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捐赠票据。

5.企业赠送的用于购买其他企业产品时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的折扣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企业任职受雇,同时担任境外关联方企业的董事,其与境外企业无任职受雇关系,个人从境外企业收到的董事费,属于境内所得吗?境内企业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7.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5〕41号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答: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分期缴税政策。而合伙企业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相比,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因此,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不能简单比照适用财税〔2015〕41号文件有关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8.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如何计算纳税?

9.我没有及时在个税年度汇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6月30日之后能否更正申报享受退税?

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可以在6月30日后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并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

10.合伙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应如何计税?

答:合伙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不适用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101号股息差别化政策,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合伙制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能否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持有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不包括个人通过合伙制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票等情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的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包括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将收到省人社厅拨付的优秀个人和团体奖励经费,全部用来奖励优秀个人,请问是否符合免税政策?如果不符合,单位是否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不包含省级下属政府部门,因此问题所述情形不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由单位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并向员工支付租金,员工需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还是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否适用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和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的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员工在使用该车辆出差时产生的油费、过路费,然后回单位进行报销,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租金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适用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和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的规定。实报实销的油费、过路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境内A公司,在香港依据香港法律全资设立了子公司B,B又在香港全资设立子公司C,C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中的“中方机构”?

答: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不应包含孙公司。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文件是否适用于新三板上市公司?

答:财税〔2011〕108号文件适用于新三板上市公司。

16.我们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以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单独计税办法吗?

答: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中,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的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可参照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征税款。对于热点问题中提到的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上市后取得股权激励所得的,我们认为,是符合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此,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17.我是合伙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08〕132号文件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果不能,应当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8.企业发放给我们员工的防暑降温费是否合并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防暑降温费应合并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19.个人给企业提供服务,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能否在代开发票时按照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按照一定的比例代征个人所得税?如果税务机关已经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仍需按照要求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或个人进行经营所得申报?

答: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得代征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给企业提供服务,需要根据业务性质,由企业按照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个人进行经营所得申报。

20.员工确认被录取后,单位会报销员工入职体检的体检费,这笔费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21.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适用。

22.企业租房给外地员工居住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是否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

答:不适用。本优惠仅针对个体工商户。

24.目前在许多省市,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或吸引人才会将归属于地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再返还给个人,个人取得此类地方政策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目缴纳?如果是由企业代为转交,应由企业还是政府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此类地方政策返还属于政府为招商引资或吸引人才给予的奖励或补助,应按“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由企业代为转交,应由企业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内容为2022.1.20新增)

25.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税的手续费是否返还?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即可网上办理手续费返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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