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最近有一个特别大的优惠政策,45岁以下人群购买重疾险可以免体检,按规定是必须要体检的,机会难得。”
貌似双方都减少了不少麻烦,但实际上呢?长远来看,恐怕不是什么好事,对消费者埋藏下后期理赔的隐患。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在实际中,有个别代理人为赚保费让患病客户投保。在理赔环节,投保人因为有意或无意识的过错而遭到拒赔,或者给赔付带来麻烦。
当然,体检了不代表就可以不“如实告知”,体检结果不能代替健康告知义务是有明确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第一款: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长远来看,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体检,再决定是否承保或是增加保费,既可以避免带病投保,也能避免很多在日后理赔时可能出现的纠纷。对投保人来说,体检防患于未然,也是为自己的生命负责,保护自身利益。
在笔者看来,医疗险或重疾险应该坚持严进宽出,严格体检,将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形都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清楚,避免因模糊不清的条款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这样,在消费者真正需要保险的保障时,可以做到秒赔,让保险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同时提高民众对保险的认可度,从而形成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