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做好医保协议药房、诊所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自愿申请、应纳尽纳、动态调整、有进有出”的原则,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申报、评估工作等事项公告如下:
2.受理地点: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二、医保协议药房、诊所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医保协议药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的申请医保定点的条件,并已签订1年以上的医保服务协议。
3.具有完整的患者购药、结算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
5.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需要核验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医保协议诊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规定的申请医保定点的条件,并已签订1年以上的医保服务协议。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1名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2名熟悉医保政策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包含具有完整的患者诊疗记录、患者本人或代理人签字的结算清单及处方等)、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文件等。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医保协议药房、诊所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医保协议药房、诊所自愿向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开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2),并提交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申请材料(见附件3、附件4)。
(三)签订补充协议。医保经办机构与医保协议药房、诊所签订补充协议。
(四)开通服务。完成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贯标、信息系统改造和联网测试等工作后,正式开通医保协议药房、诊所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联网结算服务。
四、有关要求
(一)严肃申报纪律。医保协议药房、诊所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和诊疗服务。既要尊重市场机制,又要坚持好承担好定点属性,加强自律。对提供虚假、伪造等材料申报的一票否决。
(二)规范评估规则。医保经办机构受理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药卫生、市场监管、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
(三)做好信息公开。医保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医保协议药房、诊所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