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住院前急救留观费用是否纳入医保报销的问题,以往缺乏统一的政策规范,各地实际执行的标准尺度也不尽一致。此次政策调整,将我市参保人员符合异地急诊住院标准且治疗时由急诊室或门诊直接收治住院有生命危险,需先进行抢救留观待病情稳定后达到住院标准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发生的连续急诊留观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但急诊抢救留观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政策还明确了,将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急诊抢救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转诊患者转院后异地住院前在急诊留观室发生的医疗费用、转入医院因病因不明无法收入病房或无住院病床等原因而在急诊抢救留观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疾病可超出《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明确了符合上述异地院前急救留观规定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省内1500元、省外2000元;支付比例:职工医保45%、城乡居民医保35%。
另外,为解决此类人员的“垫资跑腿”问题,此次政策调整还规定了符合上述异地院前急救留观规定并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开通联网直接结算;未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参保人可先期垫付医疗费用,待治疗结束后,回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异地院前急救留观待遇政策手工结算。
调整肿瘤患者异地门诊放化疗支付政策
肿瘤患者一直是医疗负担较重的特殊群体。为进一步减轻肿瘤患者的医疗负担,此次政策调整还专门对我市肿瘤患者异地门诊放化疗给予了政策倾斜,规定我市肿瘤患者经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或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后,有效期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放、化疗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未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且未办理转诊转院备案而自行到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放、化疗的,按照放、化疗疗程(放、化疗次数)收取起付标准,参照我市临时外出人员住院政策予以手工报销。
杜绝转诊转院“带金办、人情办”
为进一步方便服务群众,市医疗保障局要求,要进一步提升异地就医经办管理和服务质量,我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申报材料不全时,可采取容缺受理和承诺补充制,即允许先予备案,承诺约定时限内补充容缺材料。针对转诊转院存在的不正之风,市医保局严肃要求全市各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职,指定专门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转诊转院业务,上传的转外患者信息必须准确有效,同时,对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可先行转出,在异地就医住院期间(结算前)补办备案手续。市医保局要求要以参保人病情严重程度和本地医疗服务能力为客观依据开展备案服务,严格掌握转诊转院标准,杜绝“带金办、人情办”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