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制度实施,依照《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鲁牧动卫中心发〔2022〕2号)、《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方案》及《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评分细则》(鲁牧动卫中心发〔2022〕8号)等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了《德州市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方案》及有关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德州市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2.《德州市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评定等级统计表》
3.德州市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评估专家组
4.《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
5.《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评分细则》
德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3日
附件1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预防动物卫生安全事件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的方针,树立科学的动物卫生监督理念,以风险控制为重点,构建科学风险评价体系,实施风险评估分级管理监管模式,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效能和监管水平,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强化管理对象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主动履行防疫义务,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二)通过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合理配置动物卫生监督资源,明确监督效果评价标准,规范监管程序和频次,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效能。
(三)通过风险评估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科学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预警预测能力,科学预防动物疾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各县市区按照《办法》分工要求,主动推进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组建专家组,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等级评定情况,对评估对象实施分级管理。
(二)制定完善宣传培训制度。各县市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告知活动,让管理相对人熟知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同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履职人员,深刻领会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三)明确风险控制点和监管点。以《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评分细则》为基础,结合现场和工作实际,全面掌握本辖区管理对象底数,本着因地制宜、明确风险、优先控制的原则,将监管点细化、量化,通过对监管点定期不定期的督查,督促管理相对人切实将动物卫生措施做细、做实。
(四)确定风险等级和监管频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各类管理对象动物防疫主体责任、防疫条件、制度落实、检疫申报、档案记录、守法生产和诚信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风险评估,认定风险等级、确定监管频次。对于未纳入风险评估分级管理体系的管理对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五)建立完善分级管理档案。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掌握本辖区监管对象底数的基础上,完善动物养殖场、动物屠宰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隔离场等场所分级管理档案,并以此次风险评估分级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制定完善督查制度、明确监管责任人。
(六)完善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制度。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评估风险分级工作效果,对高风险场所、整改难点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采取确定专人负责、跟踪督办的方式强化监管,确保各项动物卫生措施落到实处。
(七)落实主体责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对各类场所分别制定详细的督查计划,明确监管责任人和负责人,将监管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各类管理对象是动物防疫第一责任人,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评估专家组,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将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层层分解,逐项落实到人,建立健全风险分级、检疫监管等档案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5月底前要将各类执法文书、检疫、基础数据、统计信息、宣传培训、监督记录等及时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保证监督资料的真实、客观、完整。
各县市区于4月18日前上报风险评估分级管理评定工作联系人,并于5月20日前将2022年度风险评估分级管理评定登记统计表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之后每年3月底前上报。
联系人:王玉赛谭善云
附件2
填报单位:
种类
评定等级
合计
A级
B级
C级
鸡
鸭
鹅
鸽
猪
牛
羊
兔
其他
2.本表用于动物养殖场的填报
禽
小计
2.此表用于动物屠宰场填报
动物和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场
动物诊疗机构
动物隔离场
附件3
为扎实推进全市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全市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评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领导全市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全市评估开展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并进行年度总结。专家组组成成员如下:
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评估专家小组
组长:杨金峰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副组长:曹志亭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肖金芬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四级调研员
成员:李学海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科科长
王玉赛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副科长
郭晓敏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四级主任科员
宋若禺市农业农村局养殖业管理科四级主任科员
刘刚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高级畜牧师
谭善云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高级兽医师
附件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动物卫生风险控制能力和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遵循日常管理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动态控制、风险评估、分级监管”。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对象包括动物养殖场、动物屠宰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诊疗机构。
第五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对象进行调查统计,掌握基本情况,完成建档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年度风险等级评定情况,及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汇总本市情况后,上报省畜牧局。
第二章风险评估
第七条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工作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监管对象动物防疫主体责任、防疫条件、制度落实、检疫申报、档案记录、守法生产和诚信自律等方面。
第八条监管对象风险等级分三级,A级为低风险,B级为中风险,C级为高风险。
第九条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风险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定为A级;
(二)风险评估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0分的,评定为B级;
(三)风险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C级。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评估等级为C级:
(一)年度内,有屠宰、经营病死动物或病害动物产品、伪造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违法行为的;
(二)年度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故等严重事件的;
(三)年度内,发生其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第十一条实行风险评估后,监管对象申请升级的,应当报告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评估。
A级、B级监管对象经监督检查发现风险增高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准的,实行降级管理,降级结果要及时通知监管对象。
发生第十条规定情况的,年度内风险等级不得升级。
第三章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做好记录。
(一)对A级监管对象采取信任管理,至少每六个月监管一次;
(二)对B级监管对象采取常规管理,至少每三个月监管一次;
(三)对C级监管对象采取强化管理,至少每一个月监管一次。
第十三条养殖场动物饲养期间,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确保每批次动物至少监管一次。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情况组织对辖区内监管对象的动物卫生状况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管对象激励机制,促使监管对象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动物卫生安全水平。
第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监管对象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监管频次和监管内容,开展监管工作。发现动物防疫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动物养殖场、动物屠宰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诊疗机构的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评分细则、检查表格由省畜牧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动物养殖场规模标准参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执行。
尚未纳入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范围的管理对象,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省畜牧局下发的动物卫生监管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5日。
附件5
第一部分动物养殖场
(一)证照
1.查有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0分)
评分标准:评分项目中分值为10分,有证得10分,无证得0分。
(二)选址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是否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是否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是否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是否500米以上(1分)
评分标准: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达500米,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500米,得1分;否则得0分。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是否3000米以上(1分)
评分标准: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得1分;否则得0分。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是否500米以上(1分)
评分标准:距离人口集中区域、主要交通干线500米得1分;否则得0分。
(三)布局
1.场区周围是否建有围墙;出入口处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池(4分)
评分标准:建有围墙得2分,没有围墙的给0分。场区出入口设置标准以上消毒池得2分;设置低于标准的消毒池得1分;否则得0分。
2.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是否分开,是否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入口处是否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是否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是否分设(4分)
评分标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的得1分;未区分开的得0分。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的得1分,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的得1分,未设置得0分。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的得1分;否则得0分。
(四)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是否配置消毒设备(2分)
评分标准:配置消毒设备得2分;否则得0分。
2.生产区是否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2分)
评分标准:生产区有良好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得2分;否则得0分。
3.是否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是否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2分)
评分标准:有符合条件的兽医室得2分;无兽医室但有其它兽医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得2分;否则得0分。
4.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处理(2分)
评分标准: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得1分,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得1分;或者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处理的,得2分;否则得0分。
5.是否有相对独立的输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2分)
评分标准:有相对独立输入动物隔离舍得1分;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得1分;否则得0分。
(五)人员管理
1.是否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服务人员(2分)
评分标准: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服务人员得2分;人员不足的,得1分;否则得0分。。
2.从事动物饲养人员是否有身体健康证明(2分)
评分标准:饲养人员有健康证明材料的得2分;否则得0分。
3.是否对从事动物饲养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知识培训(2分)
评分标准:按照要求开展培训的得2分;否则得0分。
(六)监督管理
1.兽药、饲料等使用记录是否规范(2分)
评分标准:记录规范的得2分;记录不规范的得1分;否则得0分。
2.是否按国家规定报告动物疫情(2分)
评分标准:按国家规定报告上报动物疫情或者未发生疫情的得2分;否则得0分。
3.是否按规定实施免疫(2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实施免疫得2分;否则得0分。
4.是否开展了免疫抗体检测(2分)
评分标准:开展了免疫抗体检测得2分;否则得0分。
5.是否自行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净化工作(4分)
评分标准:自行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得2分;自行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得2分;否则得0分。
6.整个场区是否整洁干净(2分)
评分标准:整个场区的卫生、设施、环境等整洁干净的得2分;否则得0分。
(七)制度、记录建立情况
1.是否建立和执行检疫申报、兽药饲料、免疫、消毒、畜禽标识、输入动物隔离、人员车辆进出、动物疫病检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10分)
评分标准:建立和执行上述制度的得10分;缺项或者制度不完善酌情扣分;否则得0分。
2.是否依法报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4分)
评分标准:及时报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的得4分;否则得0分。
3.是否建立养殖档案,记录是否齐全(6分)
评分标准:建立养殖档案并记录齐全的得6分;记录不规范的酌情扣分;否则得0分。
(八)检疫监督
1.出栏动物是否按要求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4分)
评分标准:所有出栏动物均进行检疫申报的得4分;否则得0分。
2.调运动物是否附有检疫证明(4分)
评分标准:年度内所有调运动物每批次均附有检疫证明的得4分;否则得0分。
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是否及时、规范(4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或自建设施及时处理的得4分;否则得0分。
4.应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是否加施了畜禽标识(2分)
评分标准:应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全部加施了畜禽标识的得2分;否则得0分。
5.有无动物卫生违法记录(4分)
评分标准:年度内没有违法记录的得4分;否则得0分。
(九)跨省输入动物管理
1.跨省输入易感动物是否按照无疫省规定履行准入手续(2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履行准入手续的得2分;否则得0分。
2.跨省输入的动物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隔离饲养(2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进行隔离饲养的得2分;否则得0分。
3.跨省输入动物是否按规定进行落地报告(2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得2分;否则得0分。
(十)种畜禽场防疫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是否1000米以上(1分)
评分标准:符合标准的得1分;否则得0分。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得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是否3000米以上(1分)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措施(1分)
评分标准: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措施得1分;否则得0分。
4.种畜禽场是否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2分)
评分标准: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得2分;否则得0分。
第二部分动物屠宰场
1.查是否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分)
评分标准: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得2分,没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纳入风险评估分级管理范围。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是否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是否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是否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是否3000米以上(2分)
评分标准: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的得0.5分;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的得0.5分;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的得0.5分;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的得0.5分;否则得0分。
1.场区周围是否建有围墙(2分)
评分标准: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的得2分;否则得0分。
2.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池(3分)
评分标准: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有按规定消毒池的得3分;否则得0分。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是否分开,是否有隔离设施(3分)
评分标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的得3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但没有隔离设施的得1分;否则得0分。
4.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是否有固定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3分)
评分标准: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车辆消毒场地的得2分;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的得1分;否则得0分。
5.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是否分别设置(2分)
评分标准: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别设置的得2分;否则得0分。
6.屠宰间入口是否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2分)
评分标准:屠宰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的得2分;否则得0分。
7.是否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检疫室和官方兽医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休息设施设备(5分)
评分标准: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检疫室的得3分;有相应的办公、休息设施设备的得2分;否则得0分。
8.是否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2分)
评分标准: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的得2分,否则得0分。
9.场区是否整洁干净(3分)
评分标准:整个场区的卫生、设施、环境等整洁干净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1.动物装卸台是否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2分)
评分标准: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照明设备的得2分;否则得0分。
2.生产区是否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是否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2分)
评分标准: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3.屠宰间是否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2分)
评分标准: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4.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处理(2分)
评分标准: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处理的得2分;否则得0分。
5.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检测设备和能力(3分)
评分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检测设备并有效实施疫病检测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五)制度、记录建立情况
1.是否建立和执行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疫情报告等制度(7分)
评分标准:建立和执行以上制度的得7分;否则酌情扣分。
2.动物进场登记是否规范(3分)
评分标准:动物进场登记能够及时、规范填写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3.出场动物产品记录是否建立台账并及时、规范填写(3分)
评分标准:出场动物产品记录建立台账并及时、规范填写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4.畜禽标识回收记录是否及时、记录规范(3分)
评分标准:畜禽标识回收及时、记录规范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六)人员管理
1.是否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资质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4分)
评分标准:配备足量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得4分;配备不足的得1分;否则得0分。
2.是否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并持有健康证明(2分)
评分标准:配备足量屠宰技术人员的得2分;否则得0分。
(七)监督管理
1.是否按规定实施“瘦肉精”自检并出具检测报告单(3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实施“瘦肉精”自检并出具检测报告的得3分;否则得0分。
2.是否按规程实施检验(4分)
评分标准:按规程实施检验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1.入场动物检疫证明是否证物相符(5分)
评分标准:所有入场动物证物相符的得5分;否则得0分。
2.应佩戴畜禽标识待宰动物畜禽标识是否齐全(5分)
评分标准:应佩戴畜禽标识待宰动物畜禽标识齐全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3.屠宰动物是否依法申报检疫(5分)
评分标准:按要求申报检疫的得5分;否则得0分。
4.是否凭《准宰通知书》屠宰(5分)
评分标准:所有待宰动物凭《准宰通知书》屠宰的得5分;否则得0分。
5.按规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动物产品是否及时、规范处理,并做好记录(5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及时、规范处理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并记录规范的得5分;否则得0分。
6.是否有动物卫生违法记录(3分)
评分标准:评估期内无违法记录的得3分;否则得0分。
第三部分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1.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载明的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10分)
评分标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载明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人、单位地址和经营地址和实际情况相符的得10分;否则得0分。
1.距离动物养殖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得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是否3000米以上(4分)
评分标准:距离上述场所达到标准的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是否500米以上(4分)
评分标准:建有围墙得2分;否则得0分。
2.场区出入口处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池(2分)
评分标准:场区出入口处消毒池符合要求的得2分;否则得0分。
3.是否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3分)
评分标准:设置单独人员消毒通道的得3分;否则得0分。
4.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是否分开,是否有隔离设施(3分)
评分标准: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的得3分;区分但无隔离设施的得1分;否则得0分。
5.无害化处理区内是否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3分)
评分标准:设置齐全的得3分;否则得0分。
6.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是否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是否设置消毒室(3分)
7.场区是否整洁、干净(4分)
评分标准:整个场区的卫生、设施、环境等整洁干净的得4分;否则得0分。
1.是否配置机动消毒设备(6分)
评分标准: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并能正常使用的得6分;否则酌情扣分。
2.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是否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4分)
评分标准: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得2分;配备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得2分;否则得0分。
3.是否配有足量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6分)
评分标准:配有足量运输专用密闭车辆且能正常使用的得6分;否则得0分。
(五)监督管理
1.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3分)
评分标准:足量配备工作人员的得3分;否则得0分。
2.是否建立和执行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场登记、消毒、疫情报告和人员防护等制度(6分)
评分标准:建立和执行上述制度的得6分;否则酌情扣分。
3.是否建立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制度(4分)
评分标准:建立完善的无害化处理后物品流向制度的得4分;制度内容不完善的得1分;否则得0分。
评分标准:登记内容齐全、及时、规范得12分;否则酌情扣分。
5.消毒、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及时、规范(6分)
6.外来人员进出场登记是否规范(6分)
评分标准:登记规范的得6分;不规范的得2分;否则得0分。
7.是否按规定报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6分)
评分标准:按期报告得6分;否则得0分。
8.是否有动物卫生违法记录(3分)
评分标准:年度内无动物卫生违法记录的得3分;否则得0分。
第四部分动物诊疗机构
没有《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纳入风险评估分级管理范围。有《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以下评审。
1.《动物诊疗许可证》所载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6分)
评分标准:批准的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与现场所用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等与实际相符,给6分;否则得0分。
2.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及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5分)
评分标准:悬挂、公示齐全的得5分;公示不全的,酌情扣分;否则得0分。
1.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是否200米以上。(2分)
评分标准:符合规定得2分;否则得0分。
2.动物诊所、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动物医院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米。(5分)
评分标准:符合规定得5分;否则得0分。
3.是否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经营场所共用通道(2分)
评分标准:符合规定的得2分;否则得0分。
(三)人员管理
1.具有相应的执业兽医,并持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和有效健康证明(7分)
评分标准:动物诊所、门诊1名执业兽医以上,动物医院3名执业兽医以上,且持有健康证明的得7分;执业兽医人数达到要求,但没有健康证明的,酌情扣分;否则得0分。
2.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4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备案的得4分;否则得0分。
(四)布局和设备
1.是否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分)
评分标准:设施齐全布局合理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2.是否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5分)
评分标准:设备齐全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3.动物医院是否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2分)
评分标准: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医院设备齐全的得2分;否则得0分。不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得2分。
4.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是否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2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经过批准的得2分;否则得0分。无放射性诊疗设备的得2分。
5.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是否与动物诊疗区域分别独立设置(6分)
评分标准:独立设置的得6分;否则得0分。
6.整个场所是否整洁干净(2分)
评分标准:整个场区的卫生、设施、环境等整洁干净得2分;否则得0分。
1.是否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5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规范使用、保存病历和处方笺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2.病历档案保存是否3年以上(3分)
评分标准:保存3年以上的得3分;否则得0分。
3.是否有非备案执业兽医开具处方(5分)
评分标准:全部由备案执业兽医人员开具处方笺的得5分;否则得0分。
4.是否建立和上墙公示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6分)
评分标准:管理制度齐全并公示的得6分;否则酌情扣分。
6.是否定期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5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得5分;否则得0分。
7.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及时、规范(6分)
评分标准:无害化处理及时规范并记录完整的得6分;否则酌情扣分。
8.是否有动物违法记录(2分)
评分标准:无违法记录的得2分;否则得0分。
(六)档案记录
评分标准:档案记录登记及时、规范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2.诊疗、用药、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是否及时、规范(7分)
评分标准:档案记录登记及时、规范的得7分;否则酌情扣分。
第五部分动物隔离场
1.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载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10分)
评分标准:所载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得10分;否则得0分。
(二)选址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是否3000米以上(3分)
评分标准:符合规定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是否500米以上(3分)
1.场区周围是否建有围墙(3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的得3分,否则得0分。
2.场区出入口处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并有效使用(5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场区出入口处设置消毒池并有效使用的得5分,否则得0分。
3.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是否分开,并有隔离设施(3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设有隔离设施的得3分;否则得0分。
4.是否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5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的得5分;否则得0分。
5.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是否分设(5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饲养区内分设清洁道、污染道的得5分;否则得0分。
6.饲养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2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的得2分;否则得0分。
7.整个场区是否整洁干净(2分)
(四)人员管理
1.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3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服务人员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2.从事动物饲养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2分)
评分标准:能提供健康证明的得2分;否则得0分。
(五)设施设备
1.场区出入口处是否配置消毒设备并正常使用(3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场区出入口配置消毒设备并正常使用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2.是否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5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配备设施设备的或者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的得5分;否则得0分。
(六)制度
1.是否建立和执行隔离、饲养、消毒、免疫、检疫、无害化处理、动物进出登记、疫情报告、兽药器械使用和人员、车辆进出管理等制度(10分)
评分标准:制度齐全并上墙的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
2.是否按规定报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5分)
评分标准:按规定及时报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的得5分;否则得0分。
(七)检疫监督
1.出栏动物是否申报检疫(6分)
评分标准:所有出栏动物均申报检疫的得6分,否则得0分。
2.入场动物检疫证明是否证物相符、畜禽标识齐全(5分)
评分标准:入场动物与检疫证明证物相符且畜禽标识齐全的给5分,否则得0分。
3.输入的动物是否进行了隔离观察(5分)
评分标准:输入的动物进行了隔离观察的,得5分;否则得0分。
(八)档案管理
1.隔离期间动物用药、用料、消毒、隔离、畜禽标识佩戴、诊疗和疫情报告等档案记录是否齐全规范(15分)
单位名称
风险级别
A级□B级□C级□
负责人
评分结果
地址
序号
风险因素
分值
得分
备注
项目
评分内容
1
证照
查是否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0
2
选址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是否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是否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是否200米以上;动物养殖场之间距离是否500米以上
3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是否3000米以上
4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是否500米以上
5
布局
场区周围是否建有围墙,出入口处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池
6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是否分开,是否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入口处是否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是否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是否分设
7
设施
设备
场区入口处是否配置消毒设备
8
生产区是否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9
是否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是否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处理
11
是否有相对独立的输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12
人员
管理
是否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服务人员
13
从事动物饲养人员是否有身体健康证明
14
是否对从事动物饲养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知识培训
15
监督
兽药、饲料等记录是否规范
16
是否按国家规定报告动物疫情
17
是否按规定实施免疫
18
是否开展了免疫抗体检测
19
是否自行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净化工作
20
整个场区是否整洁干净
21
制度
记录
建立
情况
是否建立和执行检疫申报、兽药饲料、免疫、消毒、畜禽标识、输入动物隔离、人员车辆进出、动物疫病检测、无害化处理和疫情报告等制度
22
是否依法报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
23
是否建立养殖档案,记录是否齐全
24
检疫
出栏动物是否按要求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5
调运的动物是否附有检疫证明
26
病死无害化处理情况是否及时、规范
27
应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是否加施了畜禽标识
28
有无动物卫生违法记录
29
跨省输入动物管理
跨省输入易感动物是否按照无疫省规定履行准入手续
30
跨省输入动物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隔离饲养
31
跨省输入动物是否按规定进行落地报告
32
种畜禽场防疫条件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是否1000米以上
33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是否3000米以上
34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措施
35
是否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1、评分结果为所有项目分值总和。未跨省引进动物29-31项直接得6份,其他畜禽养殖场31-35项直接得5分。
2、本表总分为100分,
▲证照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是否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是否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是否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是否3000米以上
场区周围是否建有围墙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是否分开,是否有隔离设施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是否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是否分别设置
屠宰间入口是否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是否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疫室和官方兽医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休息设施设备
是否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
场区是否整洁、干净
动物装卸台是否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生产区是否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是否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屠宰间是否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处理
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疫病检测设备和能力
是否建立和执行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疫情报告等制度
动物进场登记是否规范
出场动物产品是否建立台账并及时、规范填写
畜禽标识回收记录是否及时、记录规范
人员管理
是否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资质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是否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并持有健康证明
监督管理
是否按规定实施“瘦肉精”自检并出具检测报告单
是否按规程实施检验
检疫监督
入场动物和检疫证明是否证物相符
应佩戴畜禽标识待宰动物畜禽标识是否齐全
屠宰动物是否依法申报检疫
是否凭《准宰通知书》屠宰
按规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否及时、规范处理,并做好记录
1、评分结果为所有项目分值总和。
2、▲证照项为重点项,无证动物屠宰场不纳入风险评估分级监管范围。
3、本表总分100分。
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载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距离动物养殖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是否3000米以上
场区出入口处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池
是否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是否分开,是否有隔离设施
无害化处理区内是否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是否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是否设置消毒室
是否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是否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是否配备足量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服务人员
是否建立和执行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疫情报告和人员防护等制度
是否建立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制度
消毒、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及时、规范
外来人员进出场登记是否规范
是否按规定报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
是否存在动物卫生违法记录
2、本表总分100分。
《动物诊疗许可证》所载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及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市场是否200米以上
动物诊所、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米,动物医院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米
是否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经营场所共用通道
具有相应的执业兽医,并持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和有效健康证明
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是否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布局和
是否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是否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动物医院是否具有手术台、X光机、B超等器械设备
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是否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及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是否与诊疗区分别独立设置
整个场所是否整洁、干净
是否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
病历档案保存是否3年以上
是否有非备案执业兽医开具处方现象
是否建立和上墙公示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是否定期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是否及时、规范
是否有动物卫生违法记录
档案
诊疗、用药、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是否及时、规范
2、▲证照项为重点项,无证动物诊疗机构不纳入风险评估分级监管范围。
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载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是否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是否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是否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是否分设
饲养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整个场区是否整洁、干净
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从事动物饲养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
场区出入口处是否配置消毒设备并正常使用
是否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是否建立和执行隔离、饲养、消毒、免疫、检疫、无害化处理、动物进出登记、疫情报告、兽药器械使用和人员、车辆进出管理等制度
出栏动物是否依法申报检疫
入场动物检疫证明是否证物相符、畜禽标识齐全
输入的动物是否进行了隔离观察
档案管理
隔离期间动物用药、用料、消毒、隔离、畜禽标识佩戴、诊疗和疫情报告等档案记录是否齐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