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0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0m。6.8.11梯段内每个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宜一致。6.8.12当同一建筑地上、地下为不同使用功能时,楼梯踏步高度和宽度可分别按本标准表6.8.10的规定执行。6.8.13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6.8.14当专用建筑设计标准对楼梯有明确规定时,应按国家现行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6.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9.1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2电梯台数和规格应经计算后确定并满足建筑的使用特点和要求;3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宿舍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宜少于2台,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4电梯的设置,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排×4台;5高层建筑电梯分区服务时,每服务区的电梯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排×4台;6当建筑设有电梯目的地选层控制系统时,电梯单侧排列或双侧排列的数量可超出本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合理设置;7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9.1的规定;
7室内环境7.1光环境7.1.1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规定。7.1.2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且应进行采光计算。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2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7.1.3有效采光窗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侧面采光时,民用建筑采光口离地面高度0.75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2侧窗采光口上部的挑檐、装饰板、防火通道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在采光计算时,应按实际遮挡参与计算。7.1.4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应符合表7.1.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