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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3月13日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57号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规划成功
5场地设计
6建筑物设计
6.14.3上人屋面应选用耐霉变、拉伸强度高的防水材料。防水层应有保护层,保护层宜采用块材或细石混凝土。
6.14.4种植屋面结构应计算种植荷载作用,并宜设置植物浇灌设施,防水层应满足耐根穿刺要求。
6.14.5屋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排水宜结合气候环境优先采用外排水,严寒地区、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内排水,屋面雨水管的数量、管径应通过计算确定;
2当上层屋面雨水管的雨水排至下层屋面时,应有防止水流冲刷屋面的设施;
3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宜设置溢流系统,溢流排水口的位置不得设在建筑出入口的上方;
4当屋面采用虹吸式雨水排水系统时,应设溢流设施,集水沟的平面尺寸应满足汇水要求和雨水斗的安装要求,集水沟宽度不宜小于300mm,有效深度不宜小于250mm,集水沟分水线处最小深度不应小于100mm;
5屋面雨水天沟、檐沟不得跨越变形缝和防火墙;
6屋面雨水系统不得和阳台雨水系统共用管道。屋面雨水管应设在公共部位,不得在住宅套内穿越。
6.14.6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屋面坡度较大时,应采取固定加强和防止屋面系统各个构造层及材料滑落的措施;
3强风地区的金属屋面和异形金属屋面,应在边区、角区、檐口、屋脊及屋面形态变化处采取构造加强措施;
4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的宽度或坡度的大小变化确定,架空隔热层不得堵塞;
5屋面应设上人检修口;当屋面无楼梯通达,并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大型屋面及异形屋面的上屋面检修口宜多于2个;
6闷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人孔,闷顶内应设防火分隔;
7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止冰雪融化下坠和冰坝形成等措施;
8天沟、天窗、檐沟、檐口、雨水管、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5吊顶
6.15.5吊顶系统不得吊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线或设施上。
6.15.6管线较多的吊顶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上人吊顶应满足人行及检修荷载的要求,并应留有检修空间,根据需要应设置检修道(马道)和便于进出入吊顶的人孔;
3不上人吊顶宜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板或在需要的位置设检修孔。
6.15.7当吊顶内敷设有水管线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
6.15.8潮湿房间或环境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和防结露、滴水及排放冷凝水的措施;钢筋混凝土顶板宜采用现浇板。
6.16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6.1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且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共用。
6.16.2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管线不应敷设在同一管道井内。
2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当井内设置壁装设备时,井壁应满足承重、安装要求。
4管道井宜在每层临公共区域的一侧设检修门,检修门门槛或井内楼地面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且不应小于0.1m。
5电气管线使用的管道井不宜与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等经常积水的潮湿场所贴邻设置。
6弱电管线与强电管线宜分别设置管道井。
7设有电气设备的管道井,其内部环境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6.16.3进风道、排风道和烟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进风、排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6.16.4自然排放的烟道和排风道宜伸出屋面,同时应避开门窗和进风口。伸出高度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伸出平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0.6m。伸出坡屋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小于1.5m时,应高出屋脊0.6m;
2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为1.5m~3.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3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大于3.0m时,可适当低于屋脊,但其顶部与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6.17室内外装修
6.17.1室内外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当既有建筑改造时,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
6.17.2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6.17.3外墙装修材料或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安全牢固。
7室内环境
8建筑设备
·本标准用词说明
戴卫祥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