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6日讯近年来,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家犬闯祸,谁来担责近日,记者采访了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袁畅律师,就此进行解读。
案例:
之一:肖某、吴某夫妇与朱某、刘某夫妇为同村村民。几年前的一天,朱某、刘某夫妇外出干农活时未将自家的狗拴住,肖某、吴某夫妇当时年仅4岁的女儿玩耍时被该狗咬伤,经法院判决朱某、刘某夫妇承担40%的责任,赔偿对方损失1万余元。
之二:今年4月份,李某回林甸老家探亲,途经曲某家门口时,被曲某家蹿出的狗咬伤,李某随即注射了狂犬疫苗。事后,李某将曲某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
袁畅说,我们在新闻中经常能看到因为养狗引发的各类事件,像主人不给狗戴牵引绳导致路人受到惊吓、狗咬伤行人、狗在追逐过程中撞倒老人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助于规范文明养狗,预防纠纷发生,明确责任划分,统一裁判规则。”袁畅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中“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就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提醒他人不要去招惹狗,否则即便被咬伤,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就第一个案例而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的义务,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避免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环境之中;而朱某、刘某夫妇作为狗的饲养人,应清楚狗具有一定危险性,仍选择饲养,就要承担犬只侵权的风险,对应采取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犬只,就需要对侵权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就第二个案例而言,李某仅是路过,并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曲某饲养的狗咬伤,曲某就算没有过错也需要对犬只伤人事件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前面提到的无过错责任。
我们的生活需要法律,更需要和谐的相处,养狗的朋友为爱犬戴上牵引绳,履行好看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不养狗的朋友,也多给予一些理解,相互包容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