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域宽广,人口流动大,特别是近几年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人口流动愈加频繁,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十分普遍,而我国民法中规定经常居住地是自然人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院治病除外),我们认为,这里的1年期间已经不能反映出流动人口居住的稳定性,应该至少为5年。也就是说,如果死者在当地生活了5年以上的(包括5年),那么就按照死亡时经常居住地的生活水平来计算;如果不满5年的,笼统按照死者户籍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来计算,那么在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水平差异较大时似乎对死者不太公平,可以考虑区分满2年的按照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平均水平来计算,不满2年的则按照死者的户籍所在地来计算。这样的设置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死者家属的利益,同时体现死亡赔偿金的平等公平。
2.不考虑年龄差异。
3.适当考虑对精神损害有影响的其他因素和赔偿人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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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