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医事服务费是北京市在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中用于补偿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及挂号费诊疗费后的运行成本,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所设立的收费项目。
开设医事服务费后,原挂号费和诊疗费取消。
为不增加公众就诊负担,北京市医保基金将医事服务费整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
2、挂号时就要交医事服务费,是挂号费的涨价吗?
答:医事服务费的本质,是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及挂号费诊疗费后,对其运行成本,和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团队的补偿。
医药分开改革的目标,是切断医院、医生靠“开药”赚钱的补偿模式,引导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通过提供更多更好的诊疗服务,获得合理的补偿。
医事服务费的设立,加上同步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旨在取消药品加成后,为公立医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及科学合理的诊疗服务补偿机制。
二、价格改革
3、国家对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哪些要求?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明确提出,要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并与医疗控费、薪酬制度、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措施相衔接。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明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2项具体目标和5项主要任务。2项改革目标是:到2017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5项主要任务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逐步理顺比价关系、改革项目管理、推进定价方式改革、加强价格监管。
4、本市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5、此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政策制定过程中把握的重点是什么?
答:在价格政策研究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了四个方面:
三是腾移空间,有助于保障患者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落实国家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取消药品加成、降低大型设备检查等措施,腾移空间,用于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同时配套医保、医疗救助以及综合监管等政策,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医院可持续、医保可承受、患者费用负担水平总体不增加。进而,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升服务的基础上,使百姓能够获得更好的就医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使群众满意就医。
四是分批推进,有助于医疗机构平稳运行和过渡。由于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大(一般的三甲医院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在3000项以上),再加上不同医院诊疗结构和特色又各不相同,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结构性调整将对医院管理运行机制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因此改革需要分批、分步、稳妥的推进。
6、这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价格方面规范调整了哪些项目?
答:在项目安排上,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按照总体谋划、分步实施、升降搭配的原则,优先安排了矛盾比较突出、各方面改革呼声较高、有改革共识的5类435个医疗服务项目。具体包括:综合医疗服务类(床位、护理等)125项,占28.7%;影像学诊断类(CT、核磁等)185项,占42.5%;中医医疗服务类(针灸、推拿等)96项,占22.1%;临床手术治疗类(阑尾切除术等)26项和临床物理治疗类(放疗等)3项,占6.7%。
7、如何体现“总量控制,有升有降”?
答:保持全市医疗费用总量基本平衡,价格水平“一升两降”:上调床位、护理、一般治疗、手术、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项目价格。如普通床位费从现行28元调整为50元,二级护理从7元调整为26元,阑尾切除术从234元调整为560元,针灸从4元调整为26元等;降低了CT、核磁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如头部CT从180元降低到135元,核磁从850元降低到400-600元,PET/CT从10000元降低到7000元,并通过配套取消药品加成和药品阳光采购降低了药品价格,平均降幅在20%左右。根据测算,调整后患者费用总体负担水平没有增加。
8、价格项目规范调整方案中的“项目内涵”有什么作用?
答:为促进“服务透明”,本次改革,注重规范,扩大监督,首次对每一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加了“项目内涵”,即对每一项的操作过程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了清晰、详细的描述,使专业、神秘的医疗服务变得通俗、透明,方便患者了解自己所接受的医疗服务应该包含的流程和内容,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增加患者对医疗机构规范操作、提升服务的监督能力,同时也有助于医务人员规范操作、提升服务。
例如特级护理项目,规范后项目内涵明确了适用于特级护理的对象,是病情危重、重症监护、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外伤和大面积烧伤,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及其它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同时还明确了护理内容,即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和生命体征的改变,监测患者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准确测量24小时出入量,正确实施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管路护理等措施,实施安全措施,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实施床旁交接班,完成健康教育及心理护理,书写特护记录。此外,还明确了特级护理含术前备皮,这样术前备皮就不能在项目外另行收费了。
9、此次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方案是如何形成的?
10、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国家提出的合理提高护理、中医、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配套降低CT、核磁等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的原则;二是国家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给定的人力耗时、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等技术指标;三是本市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情况;四是综合衔接本市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资源的实际情况、外省市现行价格,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进行有升有降的结构调整。
三、阳光采购及药品供应
11、什么是阳光采购?
答:“阳光采购”是我市药品采购的一种新机制,是在原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基础上,坚持以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方向和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的采购原则,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主体地位,在深化医改工作的总体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市场主导价格的机制。同时通过公开透明、多方谈判、动态调整、成果共享的措施,加强政府综合监管,实现采购行为阳光透明,交易过程公平规范。
12、阳光采购通过哪些措施来降低药品价格的?老百姓能否从中感受到药价降低的实惠?
答:为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针对市场供应充足的常用药品,动态联动全国省级采购最低价格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引导我市同类药品价格始终处于全国较低水平。
如降血脂药“阿托伐他汀钙片”,2015年在我市销售的主要2个品牌(进口产品“立普妥”和国产产品“阿乐”)的采购金额达8.24亿元,阳光采购后采购价格分别下降了9.76%和11.47%,仅这2个药品就可节约采购费用8300万元。如用于心脑血管抗凝的“氢氯吡格雷片”,2015年在我市采购金额最多的2个品牌(进口产品“波立维”和国产产品“泰嘉”)的采购金额为8.31亿元,阳光采购后采购价格分别下降了6.14%和9.56%,采购费用可节约6000万元。
13、药品质量关乎百姓生命健康,如何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能保证药品的质量不下降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大药品质量抽验力度,提升药品质量监控能力。一方面对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及供应价格明显偏低存在质量隐患的产品,开展重点抽验工作,全面检测我市主要供应渠道药品质量。另一方面,与卫生计生委建立药品价格调整信息沟通机制,对降价幅度调整较大的品种,开展有针对性地抽验工作,监控此类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价格降低后质量不降低。
14、如何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与大医院的药品目录对接?是否所有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常用药品都能在社区拿到?
答:按照市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阳光采购工作坚持以基层为重点,扩充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品种。我们将原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药品采购平台合二为一,通过“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院采购目录的上下一致,为分级诊疗制度奠定基础,方便患者就医取药。
此次医药分开改革,社区与大医院在可采购品种上实现了统一,社区能够采购到大医院的所有药品,加之前期市人力社保局也出台了社区与大医院的医保报销目录统一的利好政策,相信这两项政策能够极大的推进我市分级诊疗工作,会有越来越多的患者前往社区就医。
由于社区医疗机构的药房仓储面积小。打个比方说,社区医疗机构就是我们周围的便利店,日常用品在便利店里基本都可以买到。但由于便利店的仓储面积小,设备设施少,它销售的商品种类必定比大型超市的少。
据统计,三级医院药品配备数量平均在800种左右,二级医院药品配备数量平均在600种左右,社区一般在300种左右,所以社区有可能不会将全部药品配备齐全。但为方便患者,要求医联体范围内的慢病药品目录尽可能统一。
15、如何保证短缺药品的供应?
答:保障短缺药品供应是一项涉及多部门联动协作的工作。在本次药品阳光采购过程中,针对临床救治必须且不可替代的低价短缺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只对其药品上市合法性的材料予以审核公示,不再对其价格设置全国最低参考价,且供应价格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随时调整,缓解供应紧张的问题。
如临床由于价格太低造成缺货的维生素B12注射液虽然从0.21元/支涨到1.3元/支,但仍属于低价药品范围,对此类产品我们在通过市场机制鼓励企业积极供货,避免低价药退市风险的同时,也将协同价格部门对涨价药品开展进一步跟踪调查。
在日常药品采购中,对于临床必需但市场短缺的药品,我们挑选了具有代表性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立了15个短缺药品监测站点,实时收集药品短缺情况。
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一方面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通过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掌握短缺药品信息,及时调整药品储备目录,做好药品储备工作,保障供应。另一方面协调我市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排产以满足临床需求,如前期心脏手术必须的鱼精蛋白就通过紧急排产予以解决。如断供药品涉及我市生产企业,将采取鼓励企业恢复生产等措施保障供应。
针对市场长期短缺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是采取措施,鼓励本市企业进行品种仿制,二是探索与外地在产企业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的方式,保障供应。
16、如何落实好四类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政策?
答:目前,我委已经印发了《关于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长处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2017﹞3号),以确保有关政策的落地。首先,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以维护居民健康、保证用药安全的原则。其次,患者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患有四类慢性病且诊断明确,并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或门诊/住院病历;二是已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接受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健康管理,签订“申请长处方知情同意书”并能遵照执行;三是治疗方案明确,长期服用长处方药品范围内同一类药物,适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或可以2个月内居家用药治疗。再有,执业医师要按照《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要求提供长处方服务。
四、人力社保政策
17、此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在医保政策上,怎么保障老百姓的待遇?
答:本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是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改革过程中,作为医保管理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充分发挥医保政策的基础和调节作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支撑。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参加此次改革。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就医时享受同等医疗待遇,这次改革中,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新农合定点)都将参加,执行同一个政策。
二是在医保报销政策上为改革提供支持。
第一是医药分开改革。我们将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调整报销政策。其中,门诊医事服务费实行定额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事服务费按规定报销,并且不受起付线和封顶线的限制。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定额报销40元,二级普通门诊定额报销28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定额报销19元。住院医事服务费按比例进行报销。
第二是医疗服务项目。对此次调整的4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不报销的项目外,都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其中,新增的55项专项护理和新生儿诊疗项目全部纳入报销范围,特别是此次调整后的96项中医类项目,也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第三是阳光采购的药品,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医保都按规定报销。
18、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老百姓怎么进行医保报销?在医保报销流程上会不会有变化?
19、这次调整的435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怎么报销?
答:此次调整的435项医疗服务项目,除了个别的国家明确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其他的都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特别是此次调整中,新增的55项专项护理、新生儿诊疗等项目,也都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
20、外地来京患者,医事服务费可以报销吗?
目前,按照国家规定,医保实行地区统筹,不同统筹地区执行各自报销政策。本次医药分开改革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医事服务费纳入了本市医保报销范围,本市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事服务费均可按规定报销。非京籍患者来京就医发生的医事服务费能否报销,需要按其参保地政策执行。
五、医疗服务改善及加强监督管理
21、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患者得到的医疗服务会有明显改善吗?有哪些衡量标准呢?
22、如何构建会诊平台,方便基层诊断?
23、改革前后,患者预约工作如何衔接?
24、如何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确保基本医疗?
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三级公立医院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使其不得超过医院登记床位总数的10%;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院出诊单元总量的10%。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院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
25、医药分开改革后,药师是不是不能发挥作用了?
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会继续提供药学服务。医药分开,不意味着药事工作的削弱,而是要更集中的在药学技术发展和临床服务上做工作。医院药事部门将会成为合理使用药品的内部监控者和成本控制者。
26、改革过程中有哪些综合监管措施?
27、群众咨询或举报问题有哪些途径?
五、政策配套及工作效果
28、采取哪些配合的政策措施来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答:政策保障上协调联动,兜住底线,强化监管。在医保政策上,此次除国家规定不能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外,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困难群众救助政策上,对社会救助对象的门诊、住院及重大疾病救助比例和全年救助封顶限额都进一步提高。在加强医院管理政策上,同步推出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健全以服务质量为核心的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评价体系。
29、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对群众费用负担会有什么影响?
答:按照国家“保证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和“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体要求,本市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设计整体改革方案。根据静态测算,通过“一升两降”的结构调整,全市医疗费用总量保持基本平衡,患者总体费用负担没有增加。但就患者个体而言,因每位患者在就诊疾病、治疗方案、治疗周期等方面存在个性差异,会有不同影响。
30、这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对医务人员有什么影响?
一是这次改革,首先调整的是医疗机构运行和发展收入的补偿机制,通过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加大政府的投入来获取收益,使政府主办投入与公立医院提供服务都不缺位,体现政府和公立医院的责任与担当。
三是这次改革,由于医事服务费的设立,会逐步通过价格机制,促使常见病慢病患者向普通号和基层医疗机构分流,专家会更加专注于疑难病的诊治,科研和带教,加强科研能力提升。年轻医生能够通过更多的临床诊治实践经验积累,接触到更多的患者,丰富临床经验,提高诊疗能力和水平,同时也会获得合理合法的收入。
四是改革后,要求医疗机构管理者要调整内部绩效考核分配结构,进一步完善费用控制和成本管控,通过有效管理,调整和完善收入分配机制,让广大医务人员真正获益。
31、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举措实施后,民政部门采取什么措施?
答:我市社会救助对象可以享受的医疗救助项目包括资助参保参合、减免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大疾病救助、生育救助,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
为配合我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我局会同市卫计委、市人保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具体救助措施:一是将社会救助对象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的救助比例分别上调10%,政策调整后,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为8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为85%;二是将全年救助封顶线分别上调50%,政策调整后,门诊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住院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6万元,重大疾病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12万元。
民政部门已经完成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下一步将加强对各区民政局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向社会救助家庭逐户发放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折页等方式,提高政策知晓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2、医疗救助之后,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出现困难,民政部门还可以提供什么救助?
答: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对于政府救助之后或不符合社会救助政策但确因患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以由乡镇(街道)协助向慈善组织申请慈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