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条文说明
前言
GB50096-1999),经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建标[1999]76号文批准,业以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1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套内空间
3.1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2一类234二类345三类356四类468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3.2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为10m2;
2单人卧室为6m2;
3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厅,其面积不应大于10m2。3.3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置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3.4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导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同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3.6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4卫生间、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3.7阳台
3.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3.8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3.8.2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3.8.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3.9门窗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3.9.2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护措施。
3.9.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门洞最小尺寸类别洞口宽度m洞口高度m公用外门1.202.00户(套)门0.902.00起居室(厅)门0.902.00卧室门0.902.00厨房门0.802.00卫生间门0.702.00阳台门(单扇)0.702.00注:1表中门洞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4共用部分
4.1楼梯和电梯
4.1.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4.1.5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④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1.7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4.1.9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4.2走廊和出入口
4.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2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4.3垃圾收集设施
4.3.1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X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X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X0.60m;
3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4.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4.4.3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设施。4.5附建公共用房
4.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3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2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5室内环境
5.1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
表5.1.3住宅室内采光标准房间名称侧面采光采用系数最低值(%)窗地面积比值Ac/Ad卧室、起居室(厅)、厨房11/7楼梯间0.51/12注:1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本表系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它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
5.1.4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采取通风措施。
5.1.5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
5.1.6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所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5.2保温、隔热
5.3.1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5.3.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起居室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5.3.3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5.3.1设有空调的住宅应,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5.3隔声
5.3.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5.3.2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5.3.3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6建筑设备
6.1给水排水
6.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6.1.2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中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6.1.3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
6.1.4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
6.1.5给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1.6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6.1.7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6.1.8高层住宅的垃圾间宜设给水龙头和排水口。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表,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
6.1.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此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
6.2采暖
6.2.1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采用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6.2.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室内采暖计算温度用房温度(摄氏度)卧室、起居室(厅)的卫生间18厨房15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146.2.3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2.4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
6.2.6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6.3燃气
6.3.1使用燃所的住宅,每套的燃所用量,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6.3.2每套应设置燃气表。安装在厨房内的燃气表其位置应有利于厨房设备的合理布置。
6.3.3套内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外,其它燃气热水器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自然通风的部位,宜设置在有机械排气装置的厨房内;
2安装热水器的厨房或卫生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
3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有关规定。
6.3.4住宅内燃气管道和其它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4通风和空调
6.4.1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所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6.4.2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除设置排气机械外,还应设置供房间全面排气的自然通风设施。
6.4.3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顾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6.4.4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6.4.6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厨房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6.5电气
6.5.1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的规定。
表6.5.1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套型用电负荷标准(kW)电度表规格A一类2.5520二类2.5520三类4.01040四类4.01040
6.5.2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1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平方毫米,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
3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4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6卫生间宜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7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6.5.3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6.5.4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6.5.4的规定。
表6.5.4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部位设置数量卧室、起居室(厅)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厨房、卫生间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和组合插座一组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6.5.5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网的要求,一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终端插座,其它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6.5.6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终端出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6.5.7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宜设楼宇对讲系统。
6.6综合设计
6.6.1住宅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设备和系统的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
6.6.2建筑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占用空间,宜为住户进行装修留有灵活性。
6.6.3厨房、卫生间和其它建筑设备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采暖散热器、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终端插座和终端出线口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6.6.4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6.6.5应合理确定各种计量仪表的设置位置,以满足能源计量和物业管理的要求。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0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Designcodeforresidentialbuilding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
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年7月2.术语
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bed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wall-hung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duplex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natural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buildingof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
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走廊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1总则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量。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8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低频,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GB50045;
GB50180;
JGJ37;
GBJ118;
GBJ133;
GB50176;
JGJ26;
GBJ15;
GBJ19;
GB50028;
JGJ50等。33.1套型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线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应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要求将这些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共同或合用。
3.1.2城市大量建造的住宅套型分类一至四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最少居住空间数和最小使用面积,其依据是:
一、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住宅设计应按不同使用对象和家庭人口构成分类设计。本规范的4种套型可满足我国城市普通居民的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三、本条以下限低标准为统一要求,不因地区气候条件、墙体材料等不同而有差异。
四、本条以《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中各类住宅的下限面积指标为依据,并与本规范规定的各空间最小面积相吻合,即:
每套使用面积各空间最小使用面积+适当调节的使用面积3.8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3.3厨房3.3.1根据对全国新建住宅小区的调查统计,厨房使用面积普遍能达到4m2以上,实态调查结果表明,厨房面积小于4m2时,难以保证基本的操作要求。三至四类住宅套型使用面积较大,有条件适当增大厨房面积,不应小于5m2。
3.3.2厨房应有直接对外的采光通风口,保证基本的操作需要和自然采光、通风换气。根据居住实态调查结果分析,90%以上的住户仅在炒菜时启动排油烟机,其它作业如煮饭、烧水等基本靠自然通风,因此厨房应有可通向室外并开启的门或窗,以保证自然通风。厨房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有利于管线布置及厨房垃圾清运,是套型设计时达到洁污分区的重要保证,有条件时应尽量做到。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户实际使用或改造时将带来极大不便。根据居住实态调查及极限尺寸分析,要求设计时设置或预留位置,并保证操作面连续排列的最小净长。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规定,当厨房的体积热负荷超过0.58kW时,必须设置机械排气装置。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同时使用热负荷约为18kW,厨房体积小于32m30.58kW/m3。一般住宅厨房的体积均达不到32m3,因此必须设置排油烟机等机械排气装置。
3.3.4单排布置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0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0m。
0.90m。34卫生间3.4.1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的三件洁具为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第四类住宅有条件时宜设三间或二个以上卫生间。由不同洁具组合而成的卫生间,其最小面积的规定依据如下:
一、以洁具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最低面积;
二、淋浴空间与盆浴空间综合考虑,不考虑在淋浴空间设洗面器。
四、住宅的卫生间面积必须为护理老人和照顾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往往直接开向厅或厨房,是前阶段住宅套型面积指标较低时的过渡性办法。实态调查发现,这种布置方法问题突出,“交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等缺点较多,本条规定要求杜绝出现这种设计。
3.4.3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上层,并均应采取防水和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要求有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插座等。洗衣机位置可在卫生间以外的空间。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在住宅设计阶段计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住宅从计划、规划到施工、管理各阶段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份,本条要求计算的7项主要经济指标,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计算出来并标注在图纸中。
3.5.2住宅设计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有多种,本条要求采用统一的计算规则,这有利于工程投标、方案竞赛、工程立项、报建、验收、结算以及分配、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可有效避免各种矛盾。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是计算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本条明确规定了计算范围:
一、套内使用面积指每套住宅户门内独自使用的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等各种功能空间,以及壁厨等使用空间的面积。阳台面积单独计算,不应列在套内面积之中。
二、跃层住宅的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使用面积。
三、过去为了方便计算,规定了将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井等计入使用面积,但在实际执行中矛盾很大,尤其在住宅商品化之后,将公共管井的面积列入使用面积卖给住户很不合理,同时这种计算方法不能正确反映设计的合理性,尤其对厨房、卫生间等小空间面积分析时不够准确。因此,本条改为不计入使用面积。
四、正常的墙体按结构体表面尺寸计算使用面积,粉刷层可以简略,遇有各种复合保温层时,要将复合层视为结构墙体厚度扣除后再计算。
五、利用坡屋顶内做为使用空间时,对低于1.20m净高的不予计入使用面积;对1.20m2.10m的计入1/2;超过2.10m全部计入。按这种计算方法算出的坡屋顶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所得的建筑面积与实际该层的建筑面积相接近,能客观反映坡屋顶利用的技术经济指标。
3.5.4阳台面积计算一直存在异议,一种是为了控制面积标准,规定在控制标准范围内阳台面积不计入每套建筑面积;另一种是为计算工程量将阳台面积按1/2计入建筑面积。本条明确规定将阳台包括凹阳台、封闭式阳台单独计算面积,这便于客观反映住宅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不管是统计工程量还是为控制面积标准均很明确,单独计算阳台面积,单独统计,单独计价,均不应计入每套住宅面积。36层高和室内净高3.6.1把住宅层高控制在2.80m以下,不仅是控制投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住宅节地、节能、节材、节约资源。把层高相对统一,在当前住宅产品发展的初期阶段很有意义,例如对发展住宅专用电梯、通风排气竖管、成套厨柜等均很有现实意义,有一个明确的层高,这类产品的主要参数就可以确定。
2.80m层高的规定,在全国执行已超过十年,普遍能贯彻执行,北京、天津等市能做到2.70m,个别地区曾强调顶层和底层在技术处理上的一些问题而放宽了规定,现已基本解决。近年来住宅装空调器逐步普及,更需进一步要求控制层高,以便节能。
3.6.2卧室和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本条要求其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在国际上,把室内净高定为2.40m的国家很多,如:美国、日本、英国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室内净高定为2.40m是可行的。
2.40m室内净高也是可行的。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1959年出版的“有关住宅净高与自然通风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测定表明,要改善室内微小气候,主要取决于平面布置有无对流通风条件,其测定结果见表3.6.2。
3.6.2净高m2.802.602.502.402.20附注温度°C31.5130.4931.1930.3530.41夏天在汉口居室风速m/s0.2460.2410.2630.2550.264相对湿度%89.508785.808986.50上午6时测定
另外,据对空气洁净度测试的有关资料分析,不同层高的住宅中,冬季室内空气中的CO2浓度值没有明显变化。本规范第3.2.1条已将原规范最小双人卧室面积和最小单人卧室的面积各提高1m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的距离等应在2.10m以上,才能保证身材较高的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安全感。
2.40m的梁和吊柜不应太多,不应超过室内空间的1/3面积,否则视为净高低于2.40m。
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应有一定的要求,净高低于2.10m的空间超过一半时,使用困难。
3.6.4厨房和卫生间人流交通较少,室内净高可比卧室和起居室(厅)低。但有关煤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厨房不低于2.20m;卫生间从空气容量、通风排气口的高度要求等考虑也不应低于2.20m。另外从厨、卫设备的发展看,室内净高低于2.20m不利于设备及管线的布置。
3.6.5厨房、卫生间面积较小,顶板下的排水横管即便靠墙布置,其管底(特别是存水弯)的底部距楼、地面净距若太低,常常造成碰撞并且妨碍门、窗户开启。本条要求其净距不得低于1.90m。3套内空间
3.2.4无直接采光的厅,其面积不应大于10m2。44.1楼梯和电梯4.1.1目前国内住宅楼梯间绝大多数是靠外墙布置的,这有利于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排烟,也有利于节约能源,符合使用及防火疏散的要求。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对外开窗时,则须设防烟楼梯间,采用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排烟措施,以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4.1.2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要说明的一点是将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1m,原因是:①过去,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为1.10m,一般采用2.70m或2.60m(不符合3模)开间楼梯间,目前单元式住宅都趋向一梯二套,服务套数少,相应楼梯间面积也可减少,如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1m22.40m开间楼梯间,楼梯宽度只能做到1m左右;②2.40m开间符合3模,与3模其它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3.60m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③从各地调查中看,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很普遍,据分析,只要保证楼梯平台宽度能搬运家具,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前苏联规定不小于1.05m,台湾省规定不小于0.90m,经与公安部协调,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可不小于1m”,但七层和七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或所有走廊式、塔式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为1.10m。
4.1.3原规范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0.25m,高度不大于0.18m,其坡度为37.75°而偏陡,与国外标准相差很大,居民上下楼颇感费力,尤其是老年人。现将踏步宽度修改为不小于0.26m,高度不大于0.175m,坡度为33.94°,接近舒适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按层高2.80m计,正好设16步,面积增加也不多。
4.1.4实际调查中,楼梯平台的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的主要因素,本条比原规范中规定的平台最小宽度1.10m增加了0.10m,为1.20m,如平台上有暖气片、配电箱等凸出物时,平台宽度应以凸出面起算(图4.1.41),垃圾道不宜占用平台(图4.1.42)。调查中发现有的住宅入口楼梯平台的垂直高度在1.90m左右,过人碰头,很不安全。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不小于2m。根据我国青年人体有普遍增高的趋势,维持这个高度是必要的。
0.10m,第一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沉陷;第二为了保证不使雨水侵入室内。当住宅建筑带有半地下室、地下室时,应严防雨水倒灌。
4.1.4-1
图4.1.4-2
4.1.5楼梯井宽度过大,儿童易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容易产生坠落事故,因此规定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电梯是中高层、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计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不同。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电梯,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电梯。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但10多年来,全国除北京、上海严格执行规范外,很多城市仍大量地出现七层、八层乃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这类住宅在使用上极为不便,特别是对老、弱、残者上楼梯和搬运重物更为困难。据调查,北京、天津60岁以上的老人,已占该市人口的12%,上海已占18%,有些七八十岁的老人从住进五层、六层住宅后多年从未下过楼。本次规范修编严格规定七层(含七层)以上必须设置电梯,原因是,其一,从生理学观点来分析,正常人的登高能力是受限制的。根据对健康情况一般的中年人的实测,其登高运动量和生理反应见表4.1.6。
4.1.6层数攀登高度
m运动量每分钟呼吸次数空手攀登时感觉空手携重10kg平地024613.503252腿软716.203756抬腿困难818.9042开始喘气921.6048连续喘气1024.3054大口喘气2.7m。
13.50m)已感腿软,上七层(16.20m)已抬腿困难,故登高能力控制在16m比较合适,这是使用功能最低要求。其二,从防火、结构、造价等因素分析,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通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和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以及户内须设消防给水,相邻单元还须设连通阳台或延廊。其三,近年来,商品房中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的第七层销售困难。其四,因为住宅建筑耐久年限在50100年,随着人民居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不设电梯的中高层住宅会越来越不适应,也难改造。有的建议可预留电梯井和机房,但设计时无法选电梯型号,施工也无法预埋配件,给以后安装电梯造成困难,所留面积长期不用也是浪费,特别对商品房预留的电梯井面积无法分摊给住户,为此,本规范不作此规定。本规范中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的理由是:
4.50m层高的商店或其它用房,以2.80m层高的住宅计算,(2.80m×4)(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