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畜牧兽医职业学院畜牧兽医专业招生简章
动物学基础、动物解剖学、动物生理学、动物营养学、动物微生物学、动物病理学、动物组织胚胎学、兽医临床药物学、兽医诊断于治疗学、动物传染病学、动物寄生虫学动物内科学、动物外科学、动物产科学、畜禽环境卫生学等。本专业毕业生主要从事动物疾病防治员等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根据重庆市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8〕6号)精神,本校2018年继续面向重庆市内开展专科(高职)单独招生。
一、学院简介
重庆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创办于1955年,直属重庆市农业厅、省教育厅管理,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本校是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是重庆市首批16所优质高职建设院校之一,是重庆市首批11所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院校之一,是重庆市首批11所专科与本科“3+2”贯通培养模式本科招生试点院校之一,是教育部“全国大学生(高职)综合满意度50强”“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50强”高校。
重庆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坐落于美丽的“世界风筝都”“全国文明城市”—重庆市市中心,与市政府、重庆电视台毗邻,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条件便利,人文环境得天独厚。学院分南北两个教学区和两个独立设置的教学实训区。现设动物科技系、动物医学系、动物营养与水产系、宠物科技系、食品与药品科技系、经济贸易系、人文与社会科学部等教学系部,开设畜牧兽医、动物医学、宠物养护与驯导、药品质量与安全、食品加工技术、饲料与动物营养、电子商务等20个高职专业,面向全国29个省份招生。具有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
重庆畜牧兽医职业学院现有国家级、省级教学团队9个,拥有重庆市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全国“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重庆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岗位专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省级教学名师、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鸢都学者、重庆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重庆市专业技术创新人才等40余人。现有国家重点建设专业6个、中央财政支持品牌专业群2个,省级重点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10个。获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两项。建有各专业学科实验实训室130多个,重庆市“十三五”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重庆市职业教育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13个;建有动物医院、动物疫病检测中心、饲料厂、GMP标准兽药厂、畜产食品加工实训工场和畜牧科技示范园等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的校内实训基地,达到了有专业就有校内实训基地的水平;与国内外500多家畜牧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业内龙头企业设立校外实训基地260余处。
学院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创业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突出实践教学,强化技能培养,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农业技能大赛中荣获五连冠。毕业生素以“技能过硬,扎实肯干”而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供不应求。学院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双选会是省人社厅确定的全省高校畜牧兽医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
二、报考条件
已通过重庆市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夏季高考类考生及春季高考畜牧养殖类、财经类、商贸类、化工类、机电一体化类考生,以及2011年(含)以后入伍并自主就业的重庆户籍退役士兵,均有资格报考我院单独招生。已在高等学历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不能再参加单独招生。
春夏季兼报的考生只能选择春季或夏季其中一个考生号报名。
春季高考类专业只招收报名专业类别一致的考生。
三、招生专业及计划
招生专业
春考类别
合计
其中春考类
其中夏考类
其中退役士兵计划
学费(元)
备注
畜牧兽医
畜牧养殖
195
165
20
10
5000
含现代学徒制益生班、新希望六和班
畜牧工程技术(校企合作)
40
与重庆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培养
动物医学
190
150
含现代学徒制益客班
动物防疫与检疫
宠物养护与驯导
50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利用
5
畜牧兽医(马驯养与疾病防治)
动物医学(宠物医学)
105
62
23
宠物养护与驯导(中[境]外合作)
30
10000
与台湾大仁科技大学合作培养
饲料与动物营养
25
15
水产养殖技术
8
7
动物药学
药品生物技术
化工
药品生产技术
兽药制药技术
药品质量与安全
食品加工技术(校企合作)
食品检测技术
机电一体化技术
机电一体化
含现代学徒制益生班
会计
财经
110
90
4800
电子商务
商贸
45
经济信息管理
物流管理
电子商务(校企合作)
60
8000
与重庆网商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培养
物流管理(校企合作)
1150
710
340
100
四、报名
(二)报名方式
2.选择学校与专业:考生点击选择报考院校“12947重庆畜牧兽医职业学院”,选择报考专业、确认报考专业。
3.网上缴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厅关于高校组织的小语种等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95号)文件规定,考生须网上缴纳报考费120元。缴费成功后不能再修改报考志愿信息。
五、考试
(二)考试
笔试:4月14日上午9:00-11:30;
校企合作(含现代学徒制)类考生面试:4月14日下午1:30-4:00
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黄金桥二号
2.考试方式及内容
采用笔试方式考核学生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校企合作(含现代学徒制)类专业增加企业面试环节。考试内容如下:
文化素质测试与职业技能考核安排
生源类别
科类
考试方式
考试科目构成
各科目满分分值
成绩
计算方法
满分
总成绩
夏季高考类
普通文理科
笔试
文化基础(语文、数学)+综合素质
语文100分,数学100分,综合素质200分
各科目成绩相加计为总成绩
400
春季高考类
畜牧养殖类
文化基础(语文、数学)+专业基础与技能+综合素质
语文100分,数学80分,专业基础与技能120分,综合素质100分
化工类
财经类
商贸类
机电一体化类
校企合作类专业(含现代学徒制)
面试
职业适应性
100分
按笔试成绩80%+面试成绩80%计为总分
六、录取规则
(一)夏季高考类按照考生文化素质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合计总成绩;春季高考类按照考生文化素质、专业基础与技能测试、综合素质成绩合计总成绩;校企合作类专业(含现代学徒制)另增设职业适应性面试,按笔试成绩80%+面试成绩80%合计总成绩。
按考生总成绩排序,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志愿考生人数及成绩状况分类划线,择优录取,额满为止。录取时将根据实际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尽量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
中(境)外合作、校企合作(含现代学徒制)类专业单独划线录取,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未达录取线的考生按其笔试成绩转入其他普通类专业志愿录取。
(二)免试录取: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直接向学院提出录取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我院单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免试录取入对应专业学习。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只能选报1所试点院校。
(三)优先录取:对与我院合作共建的生源基地,由校长及班主任实名推荐的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考生,或具有突出特长,或在校期间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复转军人,经本人申请,我院单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在考试成绩相同情况下,可优先录取。
(四)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考生可按学院招生信息网通知查询录取结果。
七、学费标准
与重庆网商集团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每学年8000元;与重庆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培养办学项目(畜牧工程技术、食品加工技术)每学年5000元(可享受退返学费政策);与台湾大仁科技大学合作办学项目(宠物养护与驯导)每学年10000元。其他普通类专业年学费标准4800-5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500-800元(根据实际住宿条件而定)。
八、毕业及就业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由重庆畜牧兽医职业学院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学院对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给予就业推荐服务,经双向选择,毕业生自主就业。
九、其他规定
(一)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选报1所院校。
(二)经单独招生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在收费标准、编班、日常教学管理、专升本、毕业文凭和就业服务等方面与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完全一致。
(三)重庆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凡被试点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考生应知晓此规定并做出书面承诺。
(四)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台湾派斯德”“北京大北农”等多项企业奖、助学金;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学院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六)退学退费规定:学生如退学,学费、住宿费退费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监督机制
(一)学校成立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学院单独招生简章经省教育厅审核后向社会发布,按简章规定程序开展单独招生考试与录取,单招工作秉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接受重庆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家长、考生及媒体的监督。
(三)学院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单独招生考试过程。
十一、其他
(一)本章程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