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购成为市民消费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相较于线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网购在某些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我在某购物平台看好了一款商品,是一个手办,但是这种商品只有在国外有卖,平台上的这家店铺表示需要我先预付百分之二十的费用才能去采购,并且我交了预付款之后,店家会有一个虚拟发货,需要我先确认收货。”市民孙女士表示,没想到自己付了预付款也确认了商家的虚拟发货之后,问题也就来了。
“过了几天我联系商家,询问手办是否采购回来,何时能够真正发货?却发现,这家店铺已经不存在了。”孙女士找了平台,平台表示,商家属于正常闭店,没有未完成的订单,因此平台也已经返还了商家的保证金。此时孙女士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我交了近一万元的预付款,不会就这样没了吧?”
魏慧慧法官提醒,随着网购的兴起,大家经常会在网店或者朋友圈里购买一些自制的预包装食品,这类食品因为不是专业化生产,经常存在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消费者食用时并不知道食品是否已过保质期,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在购买这类食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核实卖家是否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实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关键信息。销售者也要对自己销售的产品尽到积极审核的义务,避免此类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流入市场。
市民张先生在2021年1月,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了会员卡协议,并充值6万元。2021年6月,张先生去酒店消费时,发现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的酒店餐饮业务转让他人经营,接手的经营者表示不再接待张先生消费。张先生询问法官自己该怎么维权?
法官说法:经营者转让经营业务,并未改变合同主体,仍应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履行的,应向消费者退还预付款余额,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张先生的描述,某酒店管理公司在履行协议时将其经营的酒店餐饮业务转让给他人经营,不是其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合法事由。因此张先生可以向某酒店管理公司主张返还未消费的余额,并申请该公司承担张先生相应的经济损失。
市民杨先生在某橱柜公司订购了一款橱柜,当时橱柜样板板材面标示为白橡木,购买时商家也承诺杨先生订购的橱柜为白橡木。橱柜做好后,在安装时杨先生发现橱柜板材实际是颗粒板。杨先生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可商家却以杨先生已经签订合同为由,不同意办理退货。杨先生询问法官,自己是否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消费者在定制家具时,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家具的材质等内容,依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如合同内容含糊不清导致消费者产生重大误解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由经营者负责退货、退款。根据杨先生的描述,虽然他与某橱柜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橱柜板材材质,但样本板材面标示“白橡木”字样,造成杨先生误解板材材质为白橡木原木而订购橱柜,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某橱柜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因此杨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汽车销售者在缔约过程中,对出售的车辆重要信息负有披露义务,如经营者将经过重大维修的汽车作为新车销售,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廖先生作为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车辆真实情况的权利。某汽车销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新车。如果廖先生有证据证明,他购买的新车是进行过更换维修的,廖先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撤销购车合同,并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购车款的赔偿责任。
市民丁女士在某美容中心购买了日本进口美容食品。回家后发现,包装袋上没有相应中文标识。她担心该食品有安全问题,向某美容中心索要改进口食品的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食品应具备的资料,可某美容中心却无法提供。丁女士想知道是否可以要求某美容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项女士在家附近的某美容公司办理了预付卡,并接受美容服务。可2个月后,某美容公司撤店了,并通知项女士至其公司在其他地点经营的美容机构接受服务。项女士当初办卡,就是因为美容店离家近,现在要求她去别的店接受服务,项女士觉得离家太远很不方便,要求美容店退还预付卡里的余额,可某美容公司以合同已经签订为由,不同意退费。项女士咨询法官,自己该怎么办?
法官说法:消费者通过购买预付卡方式与经营者订立长期服务合同后,经营者服务地点变更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变更后的服务地点。双方未就接受服务的地点变更达成合意,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经营者应退还预付卡余额。项女士与某美容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选择了在其居所附近店铺接受美容服务,该店铺撤店后,项女士不同意变更服务地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因此项女士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与某美容公司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徐丽萍法官:
今天参加了半岛问法活动,就消费纠纷回答了群众的问题。通过解答问题发现,在生活中,老百姓随时可能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民事纠纷,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作为法官给您的一点忠告是:诉诸法律、寻求正义。如果您不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那么法律也很难给予您及时的救助,因为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所以群众积极主动维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魏慧慧法官:
基本案情:被告A公司系某电商平台经营者,原告自被告处购买棒棒糖30支/盒,共50件。被告通过快递发送1件涉案商品至原告处,原告收货后发现了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也没有食用,但其仍要求被告继续寄出剩余的49件货物。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常理来看,即便原告在下单购买前并不知晓涉案商品存在问题,第一次收货后应已发现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其完全可以立即要求商家进行处理,而非继续催促商家发货扩大损失,其后续行为索赔意图明显,与立法精神相悖。商家此后发送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并不会对原告产生误导,涉案商品原告并未食用,亦不会对其健康造成威胁,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等食品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