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康消费者李女士向永康市消保委反映,她于2016年12月21日在永康某理发店办了一张3000元的会员充值卡(消费打3折),给头发做了离子烫,可没有达到理想效果,后来又反复做了3次,效果仍然不理想,她因此要求退卡。但经营者告之,如果消费者需要退卡,消费者在此之前的消费按原价计算扣除后,卡内所剩余额方可退还……经营者声称这是“行业规定”。
因为“无法可依”,预付卡消费纠纷长期以来都是投诉热点。2017年5月1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开始施行,结束了预付卡消费纠纷“无法可依”的状态。那么,浙江消费者应该了解哪些基本内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预付卡的充值金额有限制
据了解,《实施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行为或者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实施办法》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即俗称的预付卡)。这意味着新开业的商家是不能发卡的。
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对于预付卡的充值金额,《实施办法》也做了限制: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
即:根据发卡主体和是否记名的不同,预付卡充值的上限如下:
是否记名充值金额上限
发卡主体企业法人其他经营者
记名5000元2000元
不记名1000元500元
预付卡金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购卡时要签订书面合同
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一定要记得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检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完备,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
《实施办法》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价格、地点、期限等;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当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单位及联系人、扣付方式、退款条件等。
有关预付卡消费的各种问题
预付卡可以转让吗?转让时是否需要额外付费?预付卡过期了或者遇到商家违约、歇业时该怎么办?对于这些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实施办法》一一做了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记名预付卡(比如健身年卡、季卡),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状况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预付卡过期了怎么办?已实际消费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卡,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商家违约了,可以退款吗?怎么退?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