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身房办卡后,消费者发现不是指定教练、不认可教练,或者自己不想练了,可以退款吗?近日,湖里法院发布2020年以来受理的两件有代表性的预付式消费健身服务纠纷案件,提醒市民注意。
案例1
私教多次“爽约”
能退款吗?
案例2
办卡后未消费
能解约吗?
小郑(化名)平时不怎么健身,有一天途经某健身房,萌发起健身热情,于是和健身房签订了《会员服务协议》和《私教服务协议》。但小郑当天下午思前想后,觉得不想去健身,于是和健身房协商解约退款,可健身房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已为小郑进行健身评估等服务并支付教练抽成,且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约;会员入会定金及会费一经支付不得单方退还”等内容,小郑无权要求解约退款,双方僵持不下。
在法院调解下,小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健身房也认识到“不予退款”是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无效格式条款,且健身服务具有较高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因此,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健身房退还部分款项。
●法官说法
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是应有之义。经营者设置的加重消费者责任、减免自身义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也应属无效。具体到健身服务消费来看,因其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而区别于其他消费,且必须以各方积极参与、沟通、配合作为履行合同的基础,故不宜强制履行。因此在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而在经营者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如消费者坚持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可对其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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