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剑指预付式消费霸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多种无效的霸王条款,此外对经营者“套路营销”“卷款跑路”“恶意逃债”等行为也作出回应

《法治周末》记者高原

不少消费者都曾遇到过这样的烦恼:办卡时被承诺预付卡“退款自由”,申请时却被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商家前一天还在劝顾客充值,第二天却“人去楼空”……

近年来,诸如此类的预付式消费问题频出,让消费者叫苦不迭。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多种无效的霸王条款,此外对经营者“套路营销”“卷款跑路”“恶意逃债”等行为也作出回应。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表示,该《征求意见稿》对于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剑指霸王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可以获得让利打折、项目赠送等实打实的优惠,还免去了每次支付的麻烦;对于商家而言,不仅可以融通资金、扩大规模,也能利用这种方式锁定客源。

不过,随着预付式消费方式的流行,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的一项调研发现,消费者交纳预付款办卡后,商家“套路”很多,有的会降低服务质量,以次充好;还有的商家在消费者办卡后随意涨价,以此变相减少提供商品数量或服务的频次。

而最为常见也是影响最大的,就是直接关门停业或“跑路”,消费者不仅无法继续享受服务,也难以退回剩余款项。

对于上述问题,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二条,其中明确预付式消费中无效的多种“霸王条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包括: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这意味着,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无效。

“卷款跑路”构成欺诈

经营者一夜间“人去楼空”“卷款跑路”,让消费者猝不及防,是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情形。

近年来,健身房、瑜伽房被曝“跑路”不少,包括梵音瑜伽、舒适堡、SPACE等知名品牌。

今年6月初,北京市大兴区的张丽(化名)遭遇了一家舞蹈培训机构跑路。

两个月前,张丽花费9900元给孩子买了80节舞蹈课,才上了4节课,舞蹈机构的门口就张贴了一张告示,称机构经营不善,准备闭店。

让张丽更加气愤的是,因为暑假快到了,这家机构还趁机大搞了一波促销活动,宣称要帮孩子进行暑假考级培训,很多家长都报了名。可是当大家知道机构倒闭后去查询才发现,孩子考级的事情连报名过程都没完成。

张丽和其他家长也尝试过报警,但因为属于经济纠纷,警察无法介入,只能建议他们走司法流程,而走司法流程的周期让张丽和家长们觉得“耗不起”。

张丽疑惑的是,怎么能由着这些机构这样“圈钱”吗?

对此,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这样的行为构成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表示,针对经营者“卷款跑路”,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方面,规定经营者“卷款跑路”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规定贷款人与经营者恶意串通,或者未审查经营者履约能力仍然向消费者贷款用于支付预付款且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消费者只对其已消费的价款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什么情况可以退款

很多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都有合同“签订容易解除难”的印象,在经营者搬迁场所或转让生意时想要退款却往往被拒。

针对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认定几种格式条款无效,其中包括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格式条款等。

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是预付款消费者都可以要求返还?

谢勇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的,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让消费者享受优惠;在确定返还预付款的利息起算点上,保护经营者在合同履行期间享有免费使用预付款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均实现交易目的。

同时,《征求意见稿》区分了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和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分别规定了对经营者有利和对消费者有利的退款规则,引导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这两个原则又如何体现?

谢勇举例,比如,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提供一次理发服务40元,充100送100,相当于打了五折。消费者消费3次后请求退款。如果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消费者不能享受优惠,3次服务折价120元,消费者无权请求经营者退款。

“如果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消费者能够享受优惠,3次服务折价60元,消费者有权请求退款40元。当事人无法通过违约退款获利,有利于激励当事人信守合同。”谢勇说。

不过,对于预付式消费的风险,此次意见稿是在产生纠纷后期解决问题,但在实践中会出现即便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主张,机构仍然没有钱赔偿的情况,因此有专家建议在前期就对资金进行监管。

例如,江苏省在2021年4月开始施行《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推动建立预付资金存管制度。

2023年11月,南京市体育局探索建立的体育健身备案企业“白名单”制度或可提供参考。首批“白名单”企业已经完成预付卡发卡备案、预付卡平台信息对接、接受预付资金金融机构第三方监管、承诺15天无理由退款、使用官方推荐的格式合同等规范要求。如果出现经营者异常闭店或者跑路的情况,消费者可在预付卡平台申请退还未消费的金额。

明确责任主体

而在遭遇经营者转让时,常有职业闭店人在商家面临关闭或经营不善时介入。据了解,职业闭店人为了避免商家承担风险,甚至会采取一些涉嫌违法的策略,包括转移资产、更改经营主体等。

张丽介绍,舞蹈机构的门上张贴的闭店告示中声称,会有一个叫做“转课无忧”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与家长进行线上或线下沟通。但张丽怀疑,“转课无忧”就是专门帮跑路机构“金蝉脱壳”的职业闭店人。

“转课无忧”为家长提供的转课方案中,不仅削减了很多人的剩余课时,接受转课的所有机构都要求消费者再次付费。

“根本就没有退费这一项,只能接受转课。我们剩余的课时以他那边算出来的为准,不同的机构兑换的积分不一样,但多少节课之后要加钱这点都是一样的。”张丽说。

而对于接手的机构是否存在再次跑路的可能性,谁也不敢打包票。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变更经营场所致使消费者不便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变更服务人员等行为导致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具有人身、专业等信赖的服务丧失信任基础;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但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第三人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预付费经营者一旦遇到经营不善,在日常经营上会有一定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消费者通常无法感知。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商场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权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

另外,对于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在租赁其场地经营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场地出租者采取必要措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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