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犬突然扑向怀中比熊,拖在地上撕咬致死,还咬伤人;上海女子起诉邻居索赔18万元原告大狗比熊犬烈性犬上海市卡比熊德国牧羊犬

王女士怀抱宠物比熊犬走在自家小区时,一只无人看管的大狗(混血德国牧羊犬)突然出现,扑向王女士怀中的比熊犬,将其拖在地上撕咬,致比熊犬当场被咬死,王女士手部被咬伤。为此,王女士将大狗饲养者、小区邻居宋女士诉至法院,索赔18万余元。

11月14日下午,这起案件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

经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无法工作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2023年9月15日8时49分许,王女士怀抱自家饲养的宠物比熊犬走在自家小区时,背后突然窜出一只黑色大型犬(以下简称“大狗”),猛地扑向王女士怀中的比熊犬,死死咬住比熊犬并将其拖到地上继续撕咬,导致比熊犬当场被咬死。王女士为护住自家宠物,手部也被大狗咬伤。

现场监控视频可见,王女士在大狗扑来之后努力护住并拖住比熊犬,但最终没有拖住。在比熊犬被大狗拖走后,王女士在原地手足无措,急得直跺脚,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大狗继续撕咬比熊犬。

王女士表示,事发时大狗力气太大,精神极度亢奋。自己遇到此突发事件,当场崩溃,不知所措,心理遭受巨大创伤。经报警后查明,大狗系居住于同小区的被告宋女士所饲养的混血德国牧羊犬,具体犬种不明,德国牧羊犬属于上海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之一,无法办理狗证。此外,自己多次看到大狗独自在小区内流窜,没有人牵绳,没有戴嘴套,甚至没有人看管,可见被告没有对烈性犬采取拘束措施。

事发后,王女士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被狗咬伤三级暴露,进行了清创、换药以及两次狂犬疫苗注射。2023年9月19日,王女士因爱犬离世悲伤过度导致精神出现问题,在家人陪同下至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经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需持续治疗。

王女士认为,此事件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工作、生活均造成损害。被告饲养上海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而且散养烈性犬,不采取任何拘束措施,最终导致烈性犬咬伤原告、咬死原告爱犬,具有明显过错,甚至是放任的故意,被告作为饲养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女士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8万余元,其中包括医疗费8468元、犬只购买费2800元、犬只抚养费3000元、犬只死亡后火化费用2688元、误工费1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费用后另行主张;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方共提供了三个视频,分别显示了2023年9月15日8时48分许,大狗从小区垃圾站旁道路上出现的场景;同日8时49分许,该案事发时场景;以及同日近8时50分,大狗再次回到小区垃圾站旁道路上的场景。

被告:

被告将德牧圈养在自家院中

并非放任其流窜

被告代理律师还提出,原告在证据中没有提供养犬证,不能证明其犬主身份;原告在区精神卫生中心的就诊记录与原告主张的精神伤害的关联性存在不足,且不足以作为司法层面上医学诊断的依据。

人大代表:

烈性犬饲养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

没有免责条款

当日庭审邀请了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后,主审法官李鹏翔对饲养烈性犬致害类案件进行了专题普法。

李鹏翔介绍,烈性犬致害类案件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载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载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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