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参考案例: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被侵权人的受伤与侵权人饲养的动物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若侵权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1)浙10民终1364号
02、参考案例: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任由未成年人单独遛犬致人损害,违反了动物饲养管理规定,除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外,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1)京0101民初22493号
03、被狗“吓坏”也能讨回公道,非接触性致人损害要赔偿——黄某某与夏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非只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的直接接触行为,只要动物的吠叫、追赶、逼近等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夏某因对其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当致他人受损,应当承担本案中的全部责任。经过调解,被告夏某同意赔偿原告黄某某各项损失并表示今后会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防止出现类似的伤人事件。
【案例解读】:
《民法典》为动物的规范饲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划分提供了明确指南和有效遵循,有利于形成文明饲养、规范饲养的良好社会风尚。其中将“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变更为“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反映出对于饲养动物基本原则和容忍度的变化,对动物饲养责任从结果导向转化为源头规制的转变,责任不仅表现为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包括对受害者其他的关联性影响,例如:动物吠叫噪音,闻嗅、奔跑、打转等非接触引起的恐慌伤害等。针对本案提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法官提示,一方面,饲养人及管理人要知悉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应当加倍注意,严格约束饲养行为、强化谨慎饲养义务。若非己方饲养动物“肇事”,应尽可能保留证据,依法证明清白。另一方面,受害者要注意不应主动招惹他人饲养的动物,在被动物致损时应当及时就医,取得能够还原侵害事实的证据,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04、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典型意义】: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造成他人损害与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在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上均不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非常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其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显然其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本案明确认定禁止饲养的大型犬饲养人就被侵权人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是落实危险动物饲养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引导饲养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文明养犬、依规养犬观念。本案裁判结果对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建设和谐文明城市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05、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幼童损害,因其所设置的防护围栏未充分考虑到幼童的特殊安全需要,应认定其未尽管理职责,监护人对幼童亦疏于监管,存在重大过失,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06、限制行为能力人翻越防护栏喂食动物被动物咬伤,对其自身损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动物园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穆斯塔帕·艾尔肯与喀什市动物园健康权纠纷上诉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动物园参观游玩时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喂食狗熊,被狗熊咬伤致损。因受害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应该意识到靠近狗熊进行喂食的危险性,仍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将手伸进笼子里喂食狗熊,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手被狗熊咬伤的损害后果,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动物园因其设置的参观区防护栏高度及防护栏与狗熊笼舍之间的隔离区,已达到了安全防护的要求,且在馆舍明显位置设置有危险警示标识,应认定动物园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充分尽到管理职责,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文号】:(2016)新31民终408号
07、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作为典型易发的犬只伤人案件,给养犬人士提出了警示。犬只饲养人盲目自信,自认为“我家的狗很萌很听话,不咬人”,由此放松警惕,任由未成年孩子独自遛犬致使犬只成为“移动的危险源”。饲养人、管理人的不在意和对法律法规的忽视最终酿成伤人后果,既给年幼的被侵权人身心造成损害,也让自己产生经济损失,还可能失去爱犬继续陪伴的机会。表面上是犬只在肇事,但实际上还是饲养人、管理人的管理问题。要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就要做到依规养犬,要注重教育引导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强化危险意识,树立风险观念,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安全养犬遛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案例文号】:(2010)杭西民初字第2077号
09、景区管理者对进入景区的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全部、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对景区内动物袭击游客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朱彩云诉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景区管理者对进入景区的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善良管理的义务。游客买票入景区游玩,遭遇野猴攻击而受伤,景区管理者在受害人遭遇野猴攻击时,未有看护人员驱逐和追赶野猴,其未尽到全部、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受害人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景区出入沿路设置了相应警示牌,受害人自身疏于防范,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文号】:(2015)九民一初字第00008号
10、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情形。被侵权人张某甲的损害与侵权人张某乙饲养的犬只致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乙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张某甲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合理费用211264.63元(张某乙已支付12080元,还应支付199184.63元)。
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处理,对于宠物“无接触式伤害”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饲养人、管理人应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当对其合理控制和管理,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
11、受害人在动物园内受伤非因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动物园不承担赔偿责任——王佳健与龚惠骏、无锡市动物园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受害人在动物园内因私自喂投鸽子,与动物园园区内喂鸽子项目经营者的雇佣人员发生纠纷致害,因其受伤非因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故动物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4)锡滨民初字第02455号
12、饲养动物所有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诉张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饲养动物所有人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饲养动物所有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饲养动物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3、多个动物嬉戏致人受损由动物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曾松龄诉李丽娜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动物管理人对动物疏于管理,动物嬉戏致人受到损害,而无法判断具体的加害者,则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由动物管理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2010)海民初字第2542号
14、孕妇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诉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认为,缪某饲养的犬只将安某咬伤,缪某不能证明安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缪某应对安某被咬伤所致的各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被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此后发现怀孕,因担心疫苗会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而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此行为是符合安某所处生活环境及普通人医学认知能力的正常行为,故对安某诉请的因终止妊娠手术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应予支持。最终判决:缪某赔偿安某各项费用损失6069元。
本案系犬只伤人并产生终止妊娠衍生后果的典型案例。当前,虽然医学上对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影响胎儿发育没有定论,但疫苗使用说明中的“慎用”提示隐含着可能会有不良影响。同时,生育健康的孩子是父母最基本的期待,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发现怀孕并终止妊娠,符合普通人正常认知。在认定被犬只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与终止妊娠间因果关系时,除了依赖鉴定、医学结论,还应考量一般社会认知并兼顾社会伦理,注重裁判结果的社会价值引导。因此,犬只致人损害后注射疫苗和终止妊娠之间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害是犬只致损责任的范围,侵权人应予赔偿。本案判决周延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同类案件中因果关系考量因素的分析具有借鉴意义。
15、因动物咬伤和过敏体质的双重因素致损的,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顾某诉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受害人因有特殊过敏体质,在被饲养人所饲养动物咬伤后过敏死亡,动物侵权行为同特殊体质共同导致死亡的危害结果,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6、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蔡花花诉刘军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文号】:(2011)靖民初字第1163号
17、犬只致损需担责,法庭调解促和谐—张某诉包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调解结果】:
18、家庭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受害人可选择同住成年家庭成员的一人或多人主张损害赔偿——廖某诉胡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
家庭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对于家庭饲养的动物应认定同住家庭成员为共同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受害人可选择同住成年家庭成员的一人或多人主张损害赔偿。
19、县畜牧局按照安排部署,使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疫苗,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全县范围内饲养的所有猪进行强制免疫,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唐家祥与岳池县畜牧食品局动物强制免疫行政确认、行政赔偿案
县畜牧局按照上级单位的安排部署,使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疫苗,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全县范围包括行政相对人饲养的母猪在内的所有猪进行强制免疫,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存在法定的侵权情形。行政相对人主张其饲养的母猪流产、难产与注射疫苗有关但未能提供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3)广法行终字第20号
20、动物饲养人应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否则应自行承担因失责造成的损失——王军平与彬县农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赔偿案
农牧局不具有为动物饲养人的动物注射疫苗的法定职责,动物饲养人是法定的强制免疫主体。动物饲养人应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饲养人失责,造成自身损失,应自负责任。
【案例文号】:(2018)陕04行终51号
20、养殖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某养殖公司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处罚案
养殖公司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养殖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代履行的强制执行程序规定进行催告,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组织人员对该养殖公司饲养的肉鸡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并由该养殖公司承担强制免疫费用。
21、遗弃的动物伤人的,动物原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某诉何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动物原饲养人放弃其饲养的动物,在遗弃饲养时未将动物妥善安置,致使遗弃的动物伤人的,动物原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2、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
审理法院认为,当地《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只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相应罚则,个人养犬每户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据此,公安机关具有对辖区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本案中,王某某经责令拒不整改。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前公安机关经调查确认王某某无证养犬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王某某所饲养的无证犬,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公安机关办理受案登记后,依法履行了调查询问及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和谐环境倡导文明养犬,法治社会支持依法养犬。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行政审判,依法支持公安机关对未尽到办理犬只登记法律义务和未履行看管义务的饲养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效避免了公共场合不特定人群因案涉犬只导致损害,避免了犬只致损后果的发生。本案的处理在帮助饲养人避免损害责任的同时,也有利于倡导、提醒养犬人士“争做文明养犬人”。
23、遗弃的动物咬伤路人,动物原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诉陈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动物饲养人发现饲养的动物有致人于危险之地的病状时将其遗弃,致使遗弃的动物咬伤路人,动物原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受伤,动物原饲养人和占有饲养人应当按照法院确定的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的责任——王大娘与赵先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被好心人占有饲养期间致人受伤,动物原饲养人和占有饲养人应当按照法院确定的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的责任。
25、遗弃的动物咬伤幼儿,动物原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诉王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动物原饲养人发现饲养的动物有致人于危险之地的病状时将其遗弃,致使遗弃的动物将幼儿咬伤,动物原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6、动物在逃逸期间咬伤他人,由动物原饲养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黄某、蔡某诉王太山、竹山县文峰乡人民政府动物致害赔偿案
动物在逃逸期间咬伤他人,致受害人患狂犬病死亡。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其被逃逸动物咬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动物原饲养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监护,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同时,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及时给受害人接种狂犬疫苗,对受害人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动物原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27、饲养动物虽未直接接触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受伤,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欧丽珍诉高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饲养动物虽未直接接触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受伤的,应认定受害人损害与饲养动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28、第三人受到饲养动物惊吓而避让致受害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与饲养动物惊吓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份额——左强诉王玉银、白牧等健康权纠纷案
饲养动物并未和第三人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的情况下,第三人因受到饲养动物惊吓而避让,因此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尽管饲养动物并没有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距离饲养动物的惊吓较为遥远,但因为符合社会常理而具有相当性,应当认定受害人的损害与饲养动物的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到饲养动物惊吓后避让而致人损害的间接侵权中,除了饲养动物的惊吓,还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共同作用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与饲养动物惊吓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份额。
【案例文号】:(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204号
29、受害人在小区道路内驾驶电动车快速行驶,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赵仲光诉贺江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动物饲养人未对其饲养的犬只加以合理管束,饲养的犬只与受害人发生碰撞并致受害人受伤,动物饲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在小区道路内驾驶电动车快速行驶,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因素作出的相应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