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限养一犬!《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元旦起施行这些新规必须知道

新修订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今天上午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雪珍对《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做了介绍。

进一步健全养犬综合治理机制

新《条例》在强化落实政府及其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注重社会各方协同参与,加强宣传和举报监督等方面,作出了相应具体规定。

第六条明确: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注重强化落实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新《条例》将饲养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对犬只强制免疫的内容、期限等具体操作规范要求,以及先免疫后登记,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新《条例》特别强调“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养犬重点管理区实行一户限养一犬制度

由于我市空间资源有限,对养犬实行从严管理,特别是对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限养,对于有效控制犬只数量,积极防止犬只伤人扰民,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是很有必要的。为此,新《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进一步从严规范养犬行为

加强和落实对养犬人的行为规范要求,是养犬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并借鉴吸收外地经验做法,新《条例》在这方面进一步作了较为详细并严格的规定。

一是按照“养犬的底线应该是不妨碍他人,不伤及他人”的原则,在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的首条即第十九条就开宗明义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二是为了有效防止犬只扰民或伤人,对养犬个人携犬外出的,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四是针对犬只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致死情形处理,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养犬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新《条例》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健身步道、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上述单位、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其经营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或者附条件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或者附条件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三款强调“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人力三轮车的,应当征得司驾人员的同意。”同时,第五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遛犬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着力保障无害化处理和犬只收容设施建设

同时,为了杜绝、减少流浪犬对市民的伤害、影响,一是新《条例》第五条要求公安机关“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收容犬只,扑灭狂犬”;二是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建设犬只收容所。犬只收容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犬舍面积平均每条犬只一般不少于二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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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摸排转移大型烈性犬12只安居区开展犬只管理专项行动对此,遂宁市安居区综合执法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关于“安居城区限养区文明养犬交流会”,明确各部门能职责,成立专项整治小组,联合开展犬只管理专项行动。 转移大型、烈性犬12只 近日,区综合执法局联合市公安局安居分局、辖区派出所、街道、社区对在家里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禁养犬只等住户进行了初步摸排...http://sc.china.com.cn/2023/difang/1332/1020/512623.html
2.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这些烈性犬只,有图片可对照!近年来发生过不少烈性犬伤人事件,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并以图文的形式一一列出了烈性犬的种类。 记者注意到,这份由上海公安部门和农业委员会共同出具的烈性犬只目录中,主要分为三类:獒犬、狼犬和斗牛犬。 https://static.zhoudaosh.com/CCBC900147AC25D653696BC9E950B3500BF5F8DA09B0029DB0EAAC68FCE63609
3.最高法明确:烈性犬伤人犬主担全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涉及烈性犬伤人的案例,明确指出:禁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这一判决结果再次强调了法律对于烈性犬只管理的严格规定,同时也提醒了养犬人士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https://kan.china.com/read/3907545_all.html
1.伤人烈犬最新处罚消息来了!但禁养烈犬如何办出了合法狗证?周丙辉代表则建议,社区民警会同街道、居委开展入户调查,对辖区的养犬数量进行逐一登记汇总,建立详细档案,摸清底数,对本小区有多少条犬只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公布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违规饲养禁养犬行为,一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依法对烈性犬只进行收容。https://www.jfdaily.com/wx/detail.do?id=163069
2.烈性犬有哪些?这些犬种被城市禁养(汪星人)凶猛的狗是什么?常见的烈性犬包括:牧羊犬、法国斗牛犬、海豹、德国牧羊犬、杜宾犬、萨摩耶犬、波美拉尼亚犬、哈士奇、雪橇犬、古斯塔福德郡梗、灰狼、科斯伯里梗、猎豹、达尔马契德、拉布拉多犬、橙色梗、牛头梗、藏獒。 虽然他们可能被归类为凶猛的狗,他们对主人忠诚友好,但如果他们发现一个对他们的主人有敌意的生物,他...http://www.miaolaoda.cn/article/95c8803d31e838e403495821.html
3.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中工民生饲养未登记、未延续登记犬只的,或者未办理养犬人住所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不超过三十天的期限内进行登记;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对于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收容犬只。未将犬只送交符合规定的...https://www.workercn.cn/32852/201911/05/191105075252559.shtml
4.苏州禁养这38种烈性犬!《条例》在原法规规定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个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个人都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苏州市禁止个人饲养肩高超过61厘米的大型犬以及德国牧羊犬、秋田犬、杜宾犬、罗威纳犬等五类三十八种烈性犬和具有相关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这些禁止饲养的犬只无法办理犬证。https://3w.huanqiu.com/a/9cd74a/4Eza1Ahu503
5.石林警方:发现禁养犬,请立即报警!33种禁养烈性犬公布!昆明在养犬重点管理范围内禁止饲养33种烈性犬以及由公安机关、畜牧兽医部门鉴定的体高(肩高)超过61cm以上的其他杂交烈性犬也在禁养范围之内。 养犬需办理犬证。 携犬出户,必须对犬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https://zixun.kunming.cn/c/88181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