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犬只管理条例处罚是否太轻?宠物管理不善该入刑吗?人大代表律师有话说狗刑法违法法律犬科养犬人驯养动物

近期,多地发生宠物犬不拴绳伤人事件,引起网友对现有犬只管理条例的讨论。现有处罚是否过轻,威慑不足?宠物管理不善,是否该入刑呢?

近日,封面新闻邀请了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成都市人大代表、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主任薛常忠,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籽行等,对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讨论一:现有犬只管理条例处罚是否太轻?

近年来,全国多地都制定有犬只管理条例或犬只管理办法。但有网友认为,这些条例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威慑力。

“目前尚无关于宠物管理专门立法,但国家层面上从动、植物防疫、检疫等方面的立法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涉及动物(含宠物)的管理。”成都市人大代表、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主任薛常忠认为,全国层面统一养犬立法,似无必要也不具备条件,地方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对解决犬只防疫检疫、圈养与牵绳、禁止弃养等均作出了规定,也规定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籽行则认为,在当前背景下,各地条例处罚标准可根据情节程度适当收紧,最重要的还是要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位,防止各管理部门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形。

讨论二:宠物管理不善是否该入刑?

近年来,随着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遛狗不牵绳等行为导致动物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不少声音呼吁将宠物管理不善纳入刑法。

他解释道,依据现有的法律,可以将宠物伤人的行为归入其中,对法律进行更加细致的划分,明确规定宠物伤人的构成以及法律责任。其次,最高院也可通过判例对宠物伤人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指引和规定。另外,目前刑法界也有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可在《刑法》中增设“危险动物管理不当罪”,设置专门的罪名对宠物伤人进行惩罚。

对此,薛常忠则有不同的看法,他说,刑法对养犬违法行为已经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但将一般的违法养犬行为上升到刑事责任层面,不符合罪责相当的原则,也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作为律师、人大代表,他认为宠物管理入罪的说法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目前,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犬只伤人后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若符合刑法中过失性犯罪情节的,可以过失性犯罪定罪量刑,如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陈籽行说,出于对公民人身安全,尤其是对幼儿、老人的人身安全考虑,后期也可考虑将饲养烈性动物或宠物可能伤害他人的行为单独入刑。

人大代表呼吁:加强养犬的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2020年,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曾向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加强宣传执法管理进一步促进城市文明养犬的建议》。

他建议,在《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申请养犬登记个人条件里,增加文明养犬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办理登记,提高养犬的门槛。并且,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必须签订《文明养犬保证书》,养犬人必须从思想上对文明养犬高度重视。他认为,现有养犬管理条例里规定的处罚范围仍然过于狭窄,仅仅针对犬只粪便未即时清除、未强制免疫等行为。而现在普通民众意见最大的反而是携犬出户不牵绳,不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小孩等行人,不及时制止犬吠等行为。因此,建议扩大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范围。其次,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目前50元至200元的处罚太轻,对违反条例的养犬人根本不能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且上述违法现象较为普遍,大多数养犬人不以为意,加大处罚力度能够有效避免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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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协会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标准化相关工作,严格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标准制定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http://www.cwdma.org/sl/gzq/xhgd/display.htm?contentId=c5437b98a39e49368c165920192f3c90
1.青岛新养犬条例:每户限1只养狗交400元犬牌式样公布(举报电话)四、公安机关可以扣押犬只吗?如果可以的话,什么情况下扣押犬只?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犬只: 1、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https://www.qingdaonews.com/content/2017-06/07/content_12068710.htm
2.民法典关于养狗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https://www.64365.com/tuwen/aabzm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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