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公安发布文明养犬倡议书

1.文明养犬:携爱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绳,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儿童、老人、孕妇等人群,避免伤人、打斗等意外发生。不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2.卫生养犬:携犬出户时,不放任犬只践踏生活小区、公共绿地、草地花圃;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3.健康养犬:请严格按照犬只防疫规定,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文明养犬是每位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为使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和谐,请广大养犬的居民积极响应此倡议,增强法律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犬行为,共同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携手共建和谐宜居的美好家园,为创建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于养犬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之一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七)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

(八)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九)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

(十)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我市《关于加强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犬类管理,优化市民居住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扬州市公园条例》《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地方规章,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界定

本通告所称城区范围为:东至S125,南至长江,西至胥浦河,北至G328(宁通公路)南辅道。在本市其他区域养犬的,应当遵守本通告中免疫管理规定。

二、适用对象

1.本市城区内养犬、经营犬只和对养犬活动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

2.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养犬规范

2.犬只要拴养或圈养,出户必须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牵引束绳(带)长度不超过1.5米,并采取有效防止犬只伤害他人的措施。

3.对犬只在道路、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4.禁止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1)公共交通工具;

(2)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3)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

(4)银行、候车厅、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5)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

6.犬只饲养者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遗弃。

四、严格管理

1.对路面外出未牵绳犬只、散养犬、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捕捉收容。犬只咬伤他人、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予以强制捕捉收容,经认定为狂犬或者疑似狂犬的,依法予以捕杀。

2.对收容的犬只3日内无人认领的,可交由志愿者协会等机构或社会爱犬人士进行寄养或助养,并对该类犬只进行狂犬疫苗免疫接种。

五、法律责任

不遵守本通告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扬州市公园条例》《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地方规章,由公安、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HE END
1.2024年荆州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第十二条犬只和畜禽饲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对犬只和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http://www.creditsailing.com/GuiZhangZhiDu/2788711.html
2.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协会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标准化相关工作,严格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标准制定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http://www.cwdma.org/sl/gzq/xhgd/display.htm?contentId=c5437b98a39e49368c165920192f3c90
1.青岛新养犬条例:每户限1只养狗交400元犬牌式样公布(举报电话)四、公安机关可以扣押犬只吗?如果可以的话,什么情况下扣押犬只?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犬只: 1、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https://www.qingdaonews.com/content/2017-06/07/content_12068710.htm
2.民法典关于养狗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https://www.64365.com/tuwen/aabzmyq/
3.养犬管理条例(精选11篇)随着养犬数量的增多,随之而来的犬伤人、犬扰民、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养犬管理条例 1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https://www.ruiwen.com/tiaoli/8034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