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发布反动言论,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参与非法游行活动集会者;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一般性行政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行政拘留及强制戒毒或刑事处罚者(包含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
(一)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不含)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含)150元以下(不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150元(含)以上500元(不含)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5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作案金额达到立案标准或多次作案、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者,开除学籍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照价赔偿外并受下列处分,公有财产,包括寝室、教室、实验室等各项设施设备,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制订赔偿标准:
(一)损坏金额在200元(含)以下500元(不含)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金额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不含)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虽然损坏金额达不到以上金额,但后果特别严重的,可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拒不赔偿者,加重一级处分,学院有权自其获得的有关奖励中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第八条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照价赔偿,拒不赔偿者,按照第九条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九条肇事、打架、为打架活动提供帮助者:
(一)肇事者(挑起事端或策划打架活动者);
①挑起事端,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策划组织打架活动者,虽未动手,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记过处分。②挑起事端或策划组织打架活动并在打架中动手者,参照第九条第二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打架者:①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损伤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②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③致他人轻微伤影响很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④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在打架活动中持械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帮助者:①虽未动手,但跟随参与打架人员,为其中一方制造声势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过处分。②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③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同打架者给予处分。
第十条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8节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9-16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7-24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5-34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5-47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8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迟到或早退每累计3次计为1节旷课。
第十一条测试考试(考查)作弊者,除成绩记零分以外,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分:
(一)代考或叫人代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拒不承认作弊行为,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男女同学交往应得体,公共场合应保持文明的举止,凡出现不文明行为者:
(一)公共场合行为举止越轨者:①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②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因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酗酒、非法使用违禁药品者,严禁在任何场所进行赌博行为。凡发生公共场所吸烟、酗酒、非法使用违禁药品者、赌博行为者:
(一)公共场所吸烟、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吸烟、酗酒造成不良影响及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或累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非法使用违禁药品者,视情节给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一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赌博二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累计达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赌博活动组织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就寝,没有特殊原因1次晚归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累计2次晚归者视为1次夜不归宿;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2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3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其他校纪校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多次屡教不改,须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其情节,参照本条例第四至第十三条给予相应处分。
同一行为触犯多条校纪校规,择一重者进行处分,就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后,认错态度差者;
(二)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第十七条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学校警告(含)以上任何处分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直至撤销处分为止。
(二)实习期间或已确定实习单位的学生被给予处分者,向其实习单位通报处分情况。
第十八条处分决定权归属:
(一)学生违纪由所属系部调查,跨系部重大违纪事件,可能涉及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涉事系部联合调查,调查了解完毕后,系部拟定处分文件填写处分申请表并附处分事实佐证材料,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送学院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后,正式下文给予处分。学生在实习期间违纪行为,由招生就业处调查并提出处分申请。
(二)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主管院长审批,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需院长审批,其中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处分学生,学校要在校内正式公布,由辅导员(班主任)向当事学生当面宣布,并将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对撕毁布告和不服处理而取闹者,要酌情加重处分,有涉当事人隐私情节的,可仅向当事人及家长公布。
第十九条学生对于处分决定持有异议者,可于处分决定公布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处分决定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复查决定。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程序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为单数,成员每学年选拔一次。
(二)学生工作处作出学生处分决定后,如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交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处分程序、处分依据和处分人员行为进行复查。
(三)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但不得加重其处分:
1、原处理决定适用依据不当。
2、原处理决定之程序不符规定。
3、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事实不符。
4、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有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四)申诉处理要求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为学生处分校内最终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该成员所代表群体中另行选出代表;成员就处分意见不统一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各成员意见权重同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如有与申诉事件直接关联的,应予回避,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该成员所代表群体中另行选出代表。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六)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学校处分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凡给予学生的处分,其处分决定文件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将其有关材料从档案取出,放入学校文书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凡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抵触者,以上级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悖者,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