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意外去世孙辈是否需要赡养老人?
家住农村的安阿姨和丈夫辛辛苦苦把三个孩子拉扯成人。不幸的是,儿子突然因病过世,只剩下了儿媳和孙子小飞。由于儿子是突然死亡,生前并没有订立遗嘱,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两位老人、儿媳和孙子小飞都有权继承遗产。但是,两位老人主动提出放弃继承。儿媳也主动放弃继承,他们希望把所有遗产都留给小飞。
一晃十年过去了。而在这十年间,安阿姨又遭遇了老伴的去世,这让老人的生活更加寂寥。
此时,安阿姨已经到了87岁高龄,她自己的收入已无法满足生活、护理和就医的需要。
安阿姨想到,她之前放弃了继承儿子的遗产,现在自己遇到困难,孙子应该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才对。
由于无法和孙子小飞取得联系,安阿姨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个女儿和孙子小飞按比例承担她的医疗支出和赡养费,并定期进行探望。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安阿姨已无劳动能力,两个女儿和孙子应该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安阿姨的两个女儿和孙子小飞承担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每人每月再另外支付安阿姨1200元的赡养费,并保持每季度不低于一次的探望。
一审判决后,孙子小飞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察觉到安阿姨始终都非常在意探望问题,知道老人的心结其实在这里。考虑到祖孙感情,法官多次与小飞沟通。由于父亲去世时小飞年纪还小,因此对当初爷爷奶奶放弃继承的事只是略有所知。经过调解,小飞终于同意放弃上诉,按照一审判决内容履行。
不久后,小飞不仅给奶奶转了医疗费和赡养费,还主动去看望了老人,祖孙二人的心结终于得以化解。
律师解析:满足特定条件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赡养义务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孙辈对老人就没有赡养义务。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需要履行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首先,当祖父母、外祖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可能要承担赡养义务。
一般来说,缺乏劳动能力是指老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参与工作,或者虽然可以参加工作,但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并不足以维持其日常生活。
其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就像本案中的安阿姨,由于儿子阿明已经去世,孙子小飞才需要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
如果老人的子女并未去世,但个人收入过低,其收入甚至无法满足其个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此时也可能涉及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问题。
本案中,因为安阿姨的儿子阿明去世,两个女儿又无力承担安阿姨的全部赡养费用,法院才会判决作为孙子的小飞一同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安阿姨的两个女儿已经具备足够的赡养能力,安阿姨就无法要求孙子小飞支付赡养费用。
最后,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工作,显然就不可能承担赡养义务。
总之,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当然,法律只是最低的标准,而亲情则是无价的。关爱老人、赡养老人,不应该只靠法律的强制约束,还需要考虑到亲人之间无法斩断的亲情。
六旬老人相亲未果,婚介公司拒退费并注销
近年来,老年人的婚恋需求呈现上升趋势。通过婚介相亲寻找伴侣,成为不少老年人的婚恋选择。2019年3月,年近六旬的张女士在一婚介公司的推销之下,与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共20000元,合同有效期内精准推荐不少于6人等。
张女士支付费用后,婚介公司为其介绍两位男士并提供了约见服务,然而张女士发现明显不符合自己要求。其后,婚介公司未再向张女士介绍相亲对象,张女士向婚介公司提出退还服务费的要求,婚介公司以服务期已过为由拒绝。
2021年5月,张女士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该婚介公司唯一股东崔某于2021年8月申请注销登记,并于公告期内发布了简易注销公告信息。
因认为婚介公司注销未告知自己,导致自己未能申报债权而无法退还服务费,2024年8月,张女士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将公司唯一股东崔某起诉至法院。
法官提醒:老年人征婚应理性,权益受侵害注意保留证据
法官表示,本案中,婚介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后期不仅未进行退款,还违规注销公司,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清算时的唯一股东,未履行告知义务即注销公司,不符合诚信经营理念,与法相悖,遂判决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老年人征婚时应保持理性,面对婚介公司的推销时要擦亮眼睛,审慎对待,识别其中的花言巧语和虚假承诺,通过正规途径,选择有资质的婚介机构。同时,老年人也要增强维权意识,签署服务合同时注意审查合同的服务期限、标准等主要条款,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保留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维护好自身权益。(据澎湃新闻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