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县各有关单位;贵州凤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凤冈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冈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黔教督〔2021〕10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遵义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遵府教督〔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有关讲话及指示精神,切实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切实解决校外培训机构证照不齐、虚假宣传、提前教学、超标教学、应试教育、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强化政府统筹,落实教育、
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消防救援、住建、卫生健康、税务、广电等部门职责,形成部门密切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的综合治理合力,发挥学校主体作用,明确家校社协同责任。
(二)坚持学生为本、回应关切。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减轻家长负担。
(三)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四)坚持内外联动、源头治理。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切实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三、组织保障
组长:梅玲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李天兰县政府办副主任
张献萍县教育局局长
成员:何兴强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红玲县人社局局长
陈刚县市管局局长
郑太兴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王志旭县住建局局长
卢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袁沁县卫健局局长
谭世燕县民政局局长
朱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覃勇县税务局局长
安永国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教育局,由张献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付小海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负责日常资料收集、工作调度。
四、职责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网络舆情处理和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教材监管等工作。
(二)县教育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规定,依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中小学校、教研机构等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整治;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服务等工作。
(四)县人社局。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的监管工作。
(五)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六)县公安局。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和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查处。
(七)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督促限期整改,并联合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实施综合惩戒。
(八)县住建局。负责按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
(九)县卫健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定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监督工作,并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做好0-3岁幼儿托育机构审批和监管。
(十)县税务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使用管理,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行为。
五、重点工作
(一)依法清查
1.无照无证清查。对既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有照有证清查。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机构严格按设置标准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将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规范管理
1.从严审批管理。根据“双减”意见规定,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也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引导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向非学科类转型;已在省教育厅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要按标准报有关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依托《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和白名单。
2.严格规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不得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未经县教育局审批多址开展培训,依据该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处理。
(三)提质增效
1.提升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和教师评价体制改革,实施公办强校计划,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学校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2.加强课后服务。加大投入、完善政策,丰富课后服务形式和内容,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和开拓视野,切实增强综合素质能力。
3.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组织推荐或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4.严查合作办学。针对合作办学中的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暗中协助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比赛,开展赛前培训、赛后辅导,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引诱学生参加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教研机构、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各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将校舍租赁给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已经租赁的,必须立即收回。
六、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2021年9月)
1.建立机制。建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宣传、政法、网信、信访、教育、发改、公安、民政、人社、住建、文旅、卫健、市管、金融、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税务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自查整改。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国家要求,对照设置标准,对本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内容、教材使用、招生简章、培训合同、费用收取等进行自查整改。有证有照的机构要自觉遵守“双减”意见规定,不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无证无照、有照无证的机构要自行停止培训活动。有证有照但办学条件不达标、培训活动不规范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二)专项整治(2021年9月至10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二)准确把握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政策文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要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精心组织实施。县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治理责任,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逐个明确整改意见和时限,对不能按期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处理,确保行动计划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六)平稳有序推进。专项治理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各单位要建立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自查与核查情况登记表
2.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3.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
4.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进度情况统计表
5.贵州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和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承诺书
6.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自查与核查情况登记表
机构名称
办学地点
县(区)镇(乡)街道大厦(小区)栋单元号
机构举办者
姓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机构负责人
办学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培训机构有关情况
机构类别
□营利□非营利
举办者类型
□个人□单位
机构属性
□有限责任公司□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其他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培训对象
□幼小衔接□小学□初中□高中
培训类型
□学科类□语言能力类□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其他类
培训场所
性质
所在楼层
面积
工作人员
教职工人数
拥有教师资格证人数
授课教师人数
拥有其他资格证人数
银行账户
账号
开户行
在校生规模
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组织等级考试及竞赛类活动
□是□否
培训内容与招生入学挂钩
存在超纲超前等教学行为
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行为
培训内容及教材登记备案情况
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检查单位
检查负责人
证照情况
□有照有证□有照无证□无照无证
授课教师
人数
是否聘有公办教师授课:□是□否
安全隐患
(如有,请填写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如无,填写“无”)
检查结果
合格
限期整改
停止办学
其余处置意见
列入黑名单或白名单:□黑名单□白名单
备注:
附件2
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序号
办学许可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
构
地
址
培
训
对
象
类
型
时
间
在
校
生
规
模
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现有工作人员及有关情况
是否组织等级考试及竞赛类活动
是否与招生入学挂钩
是否
存在
超纲
超前
等教学行为
收费
情况
虚假
宣传
等不实宣传行为
培训内容及教材是否登记备案
是否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黑名单或白名单
性
质
所
楼
层
数
面
积
账
号
开
户
行
拥有教师
资格证人数
拥有其他
收
费
标
准(元/时)
1
A1
A2
A3
B
C
D
E
F
G
H1
H2
H3
I
J1
J2
K1
K2
K3
K4
L
M
N
O1
O2
P
Q
R
S
T
U
附件3
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特区)
机构
总数
黑名单和白名机构数
备注
有照有
证数
有照无证数
无证无
照数
不存在
学科类
语言能力类
艺术类
体育类
科技类
其他类
黑
名
单
白
A
B1
B2
B3
C1
C2
D1
D2
D3
D4
D5
D6
E1
E2
填表说明:
附件4
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进度情况统计表
应治理的机构总数
治理情况
整改后结果
继续整改
总计
其中:
附件5
贵州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和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承诺书
我严格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执行《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拒绝有偿补课、校外机构兼职兼薪。特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不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不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不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不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承诺人签名:校长签名:学校盖章:
附件6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部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
2020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受培训者(学员)监护人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签订培训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学前教育阶段培训机构可参考本示范文本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合同文本。
六、本合同文本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其他文化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合同签订前,培训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
合同编号:
甲方(提供培训方):
机构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
办学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
审批机关:登记注册机关:
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许可证有效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有效期: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
学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就读学校:就读年级:
监护人姓名:与学员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合同适用受培训者(学员)一般为在校的中小学生。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甲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配备与培训项目及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培训队伍,从事中小学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的外籍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加强对所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打骂、猥亵、虐待等损害学员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甲方应做好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每次培训课程结束后,甲方应确保学员被乙方安全接走,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甲方若改变培训方式,需双方协商一致。
(九)甲方应当依法保护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乙方及学员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以其它不正当的方式使用乙方及学员个人隐私信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及学员的姓名、肖像、影像用于商业用途。
(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培训服务的权利。
(二)乙方对培训过程以及培训人员的从业背景和执教信息享有知情权。乙方可以通过公开课、学习报告等适当方式了解学员的学习状况,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方便,接受乙方监督。
(三)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培训费用。
(四)乙方及学员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和课堂纪律,不得妨碍其他学员的正常学习活动。乙方应当自觉遵守培训场所的各种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当行为。培训期间如因乙方或学员的原因造成甲方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课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听课凭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条培训服务
(一)培训项目
课程名称:班级编号:
课程顾问(经办人):总课时数(节):
开课日期:预计结课日期:
(二)培训要求
1.培训方式:
线下培训线上培训
一对一(或一对)面授
大班额面授课(标准:人--人)
小班额面授课(班级限额≤人)其他方式:
最低开班人数,低于此人数可不开班;本班开班不受最低人数限制。
2.是否指定授课教师:否是(指定教师姓名:,指定教师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更换);是否有教师资格证有没有
3.实际授课地点:
4.学员接送方式:
第五条培训收费
(一)收费标准(人民币)
培训费用合计:(大写)(小写)元。
1.课时费:共计元(元/节)。
2.培训资料费:元,
培训资料包括:。
3.其他费用:
名称:金额:元,收费依据:
(二)付费方式(人民币)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培训周期超过个月/课时的,培训费用金额超过元的,
年月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计元;
年月日之前支付剩余%,计元;
2.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培训费用;
3.其他方式(说明)。
(三)付费渠道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支付宝账户:
其他方式:
第六条培训退费
(一)乙方在培训班正式开班前[]天或开班后[]天课时前提出退学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
(二)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约定方式办理退费。
1.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
2.参加课程培训未达[]%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参加课程培训超过[]%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培训费余额的[]%。
3.其他方式
(四)乙方所报班次低于最低开班人数不能开班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缴付的全部费用。
(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退费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退费款项支付给乙方。
(六)退费方式:按乙方缴费原路径或双方协商一致路径退回。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场所、教师等培训条件的,或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变更培训方式或培训教师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金额的违约金。
(二)由于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办学许可证过期,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被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无法继续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金额的违约金。
(四)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转给第三方或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金额的违约金。
(六)乙方逾期未支付培训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或中止培训服务,乙方需支付实际已培训天数的课时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标准(不超过万分之六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乙方擅自将本合同课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听课凭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拒绝为非学员提供培训服务。
(八)由于乙方的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服务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因战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按照实际消耗课时结算(或协商结算)培训费用。
第八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解决方式:
1.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
第九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下列补充条款进行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1.
2.
3.
4.
5.
第十条生效方式
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双方采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正本连同补充条款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附件
1.甲方服务项目说明与教学安排;
2.甲方培训收费标准;
3.甲方培训退费办法;
···
甲方(盖章):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签字):
甲方代表(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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