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退费在司法实践当中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4.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5.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二、诉讼费退费的流程
2.携带退费材料到本院11号窗口办理退费;
3.退费窗口审核退费材料后发放诉讼费。
三、诉讼费退费需提交的材料
(一)当事人为个人
1.退费申请书
2.预收票、退费票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裁判文书复印件
5.银行账号(农行卡优先,无农行卡需提供具体开户行名称)
6.生效证明书复印件
7.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还需携带:
(二)当事人为单位
1.退费申请书(单位名称,落款盖章)
2.预收、退费票原件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证复印件盖章)
4.单位开户行账号
5.裁判文书复印件
四、诉讼费退费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中《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中《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