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死刑无罪律师要根据实施情况来进行辩护,证据充分律师是可以做到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文联、市文化局拟订的《关于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
关于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的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问题,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单位掌握标准不一致,给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带来一些困难。为了进一步推动从事创作的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与新的时代的群众相结合,繁荣文艺创作,加强文艺队伍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对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的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2.去外省、市、自治区工厂、农村及其它单位深入生活,从离津之日起至回津之日止,每人每天一律补助七角,不发途中伙食补助费,往返车费和住宿费,均按现行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3.去本市或外省、市、自治区工厂、矿山深入生活,凡参加高温、高空和有毒作业、野外作业者,可取得深入生活单位同工种工人的补贴证明,经派出单位领导批准,按国家劳动保护规定,发给与同工种工人同等的补助。
一、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现状
二、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不足
按照《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我省公民在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情况下,共有十种情况可以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然而,对于困境儿童这个特殊困难群体,并没有特别涉及,同时对于困境儿童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途径、程序等,也没有做出专门性规定。而且,从条款意思来看,申请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是“经济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会导致达不到经济困难标准、然而有其他困难的困境儿童无法申请法律援助;另一方面,证明经济困难需要办理相应手续,对于那些农村、偏远地区的困境儿童和流浪儿童而言,这种手续的办理是非常困难的。
(二)重诉讼援助、轻非讼援助,与困境儿童现实法律需求不符合
(三)法律援助制度与现有儿童监护制度存在冲突
困境儿童往往容易受到家庭内部的非法对待,如虐待、忽视、遗弃、伤害等,而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16条的规定: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人代为提出申请。这意味着,针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如果无法得到其监护人同意,法律援助就无法实际进行下去。而在监护人本身侵犯困境儿童权益的情况下,监护人不可能同意法律援助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活动如何开展?应当与哪些部门协同合作?如何保障困境儿童基本权益的实现?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四)没有针对困境儿童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
(五)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儿童权益保护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尚未建立
三、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对策
在我省法律援助资源整体有限的情况下,先针对包括残疾儿童、大病儿童、流浪儿童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出台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措施,是比较符合需求状况和容易实现的。在构建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制度的过程中,应当保证制度构架与困境儿童的现实需求相符合。首先,在《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应通过专门条款将困境儿童作为法律援助对象确定下来;其次,明确对于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不以经济困难作为衡量标准和条件;再次,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不以申请作为基本前提,当法律援助机构从各种渠道了解到困境儿童的相应需求信息时,有权主动开启法律援助程序,为困境儿童提供帮助。
(二)为困境儿童提供持续、日常、非讼的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制度与现有儿童监护制度的冲突应得到解决
(四)应建立专门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机构
困境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决定了其对法律援助的特殊需求,也为法律援助工作的进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河北省应当在援助人员的专业性、程序上的特殊性、进行援助时的灵活性与优先性等方面作出规定,利用有限资源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在此方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作为我国最大的儿童法律援助机构,多年来办理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目前,很多地方也开始尝试建立专门的儿童法律援助机构,组建专业的儿童法律援助团队,如山西省在2008年就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其重要内容就是对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几年来运转效果良好,社会反响突出。我省应当在借鉴这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在现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建制和基础上,尽快开始组建我省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部门,做到人员专业化、工作常态化。
天灾人祸意外工伤
2005年11月底,26岁的王铭经老乡介绍到河南省濮阳市某防腐公司打工。12月26日,王铭按照公司的安排来到武汉市东西湖供电公司径河变电站防腐工地,负责给防腐部位刷油漆。在给刀闸刷防腐油漆时,3.5万伏的高压电突然将王铭击倒,他被火团包围。猛地从工作台上摔下来。四天后。他在医院苏醒过来,面对的却是自己“烧伤面积达42%,右上肢被截肢、右下肢关节被截肢”的结果。
病情稳定后,王铭被送到河南省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在商丘住院2个月后,王铭所在公司的负责人劝他回民权老家治疗,并承诺将继续负责医疗费和生活费,省下来的钱作为赔偿金支付给王铭。可王铭回到老家后,仅仅收到3000元。就再也找不到公司的人了。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面对公司给出的空头承诺,面对无力支付的巨额治疗费用,这个26岁的年轻人顿时失去了继续活下去的希望。
求助法援两地联手
在走投无路的时候,听说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帮困难群众打官司,王铭抓住了这最后的一线希望。
2006年5月16日,王铭坐着轮椅来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时,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被他的伤势震撼了:他虚弱地躺在轮椅上,右腿、右臂被截肢,脸上的烧伤更是惨不忍睹。听完他的哭诉,中心当即决定对他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时任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学田承办此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王学田开始认真分析案情,由于事发地在武汉,他觉得应该同武汉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一起为王铭维权。经过沟通,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合作王铭案件,两地的律师开始联手为这个河南农民工维权。
2006年5月17日,在受理王铬案件的第2天,王学田就赶到了武汉,开始调查取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林理安律师。
第一次见面,双方就对两地取证、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民权方负责河南方面的取证、调查,武汉方则负责从东西湖区供电公司等地取证以及与当地各单位的沟通、参与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武汉当地的工伤赔偿标准,林理安律师对王铭提出的赔偿金额进行了重新界定,准备向法院提出80万元的赔偿请求。
可事情进展并不顺利,王铭当时没有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一时也拿不出证据,致使工伤鉴定受阻。王学田与王铭家人一起赶往濮阳,在公司找到一起做工的伙伴,请他们出具了王铭工作的证明,同时调取了濮阳这家防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明;在武汉。克服重重困难的林律师也拿到了供电公司与防腐公司签订的安全协议等证据。
据理力争充分维权
2006年8月1日,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王铭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详细的证据。23天后,东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工伤认定。这份认定,成为日后索赔的法律依据。
2006年9月25日,林理安、王学田两位律师建议王铭向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最终王铭被鉴定为二级伤残。之后,两名律师王铭提起了劳动仲裁,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濮阳市这家防腐公司赔偿王铭各项损失共38万余元。王学田及时同濮阳市这家防腐公司协商要求和解此事,但在签订书面协议时。濮阳这家公司又反悔,最终和解无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