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消费者会在商家打折、优惠的诱惑下,预交费用办理储值消费卡,但充值后想要退款却经常会遭商家拒绝。遇到这种烦心事,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案例回顾】
市民李女士每周会固定到荔城街荔乡路某美容院进行皮肤护理。近期,该美容院入驻某直播平台并开展首场直播优惠活动。“那个光子护理半年卡仅售1999元的美容卡,真的非常优惠。”李女士表示,当时十分心动,且直播时咨询过商家,商家明确表示这个就是平时做的那个光子护理,当下就毫不犹豫的付款了。由于商家还承诺“消费24小时内,核销商品,即可送‘天鹅颈’护理体验”,李女士购卡就马上联系商家核销商品。
然而,在李女士到店消费时,美容院却称,直播购买的光子护理套餐,需要升级才能使用全模式护理。李女士十分不满,认为与直播时的说法完全不一致,且直播过程中商家以及商品页面也没有详细说明该美容卡的服务内容,商家存在欺瞒性行为,并要求退款。商家却以“商品已核销”且购买时注明了“此卡特惠不退不换”为由,拒绝李女士的诉求。
【律师释法】
在上述案例中,李女士购买的美容卡在某直播平台后进行核销后,但还未消费使用,是否有权申请退款?广东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应用科技学院法学讲师刘红表示,李女士是有权申请退款的。“首先美容院提供的皮肤护理服务,非定制产品,核销商品,应只是确认了具体需要的服务产品及服务日期,一般不会造成美容院的损失;其次,李女士并未进行消费;再次,商家的行为很有可能涉嫌欺诈行为,李女士有权要求退款。”刘红说。
那么,该如何认定商家行为是欺诈行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21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刘红表示,欺诈行为有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商家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即“说假话、卖假品”;第二种情况是商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种情况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商家有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二是商家明知真实情况,三是商家未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另外,有审判法官认为:商家的行为误导消费者也属于欺诈行为;认为商家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由此可见,该美容院的上述行为显然主观故意明显,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解,且美容院故意不告知消费者所售商品内容真实情况,应构成欺诈行为。”刘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