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款转错了银行账户,收款人不但拒绝返还,还将钱转给了自己儿子,付款人能要求收款人返还款项、利息,以及为了追索该款项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吗?
案情简介
蔡某辩称,不同意返还,该款项是张某代替案外人付某向自己还的钱;且张某在明知其身体发烧导致头脑不清时,仍执意通过手机银行操作大额转款,此行为明显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3)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其转账100万元的过程、原因及发现转错后采取的及时补救措施,能够证明张某系误将100万元款项转给了蔡某,蔡某取得的1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利益,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蔡某应当予以返还。蔡某辩称张某向其转款的行为系代付某偿还借款,但付某并未认可该笔款项是委托代偿的借款,故蔡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接受100万元的合法性,法院对蔡某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张某要求蔡某返还100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蔡某向张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蔡某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