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内容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将开门搞整顿落到实处,推动全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将全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问题清单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区委政法委机关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落实不到位。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或者压案不查,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不严不公不廉、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传达、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上级指示要求等严重不力。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地方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

颍东区人民法院

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坚持开门整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现将颍东区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公示如下: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1.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2.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3.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二、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3.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1.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2.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3.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整治内容: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整治内容: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2.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法院系统诉讼费退费不及时问题

七、法院系统网上立案覆盖面不广问题

整治内容:1.网上诉讼服务应用能力和水平低。2.网上立案、跨区域立案、网上调解、网上阅卷、网上保全、网上鉴定使用率不高。3.宣传推广覆盖面不广。4.后台响应较慢、不及时等问题。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受理即日起至6月15日截止。

举报信箱: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邮编:236000)

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坚持开门搞整顿,根据《颍东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方案》,现将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的;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5.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导致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

8.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审查,或者立案后不及时调查核实;

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

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

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

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1.司法办案不规范不严格,存在不合格、瑕疵案件;

2.检察业务数据填报不准确,存在错填、漏填,甚至造假案、办凑数案现象;

3.案件卷宗归档不及时不规范;

4.司法责任追究震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彰显。

八、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不充分的问题

1.律师值班不经常,沟通不畅,较少会见、阅卷,对案件性质和案件事实了解不够;

2.认罪认罚控辩协商时未严格落实律师在场规定,卷宗材料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

3.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意见未记录在案;

4.未主动了解犯罪嫌疑人有无辩护律师,以值班律师意见代替,导致认罪后反悔。

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颍东公安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开门教育整顿,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公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重点整治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重点整治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或者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的;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的;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经过侦查,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违规取保候审,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的;违规异地执法办案的;其他违规执法问题。

三、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重点整治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材料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干预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重点整治违反规定、以“刑事优先”为由,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五、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重点整治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该领导干部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有其他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的。

六、“酒赌毒密网”等纪律作风积弊沉疴

七、整治范围

颍东公安分局在编在职民警。

安徽省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12377”

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

2021年4月9日

颍东区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我区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重点整治内容

1.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警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配套措施滞后,未建立上下一体的强制填报、信息直报功能的信息平台。

2.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违规参股或者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有目的向管理对象借款;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3.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法违规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4.重点整治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

5.重点整治律师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律师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从事代理活动,违规乱收费,代理不尽职尽责,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等。

即日起至2021年6月上旬止。

来信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致富南路颍东区司法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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