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签订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向法院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司法及行政机关的收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一、
法律法规依据
(一)《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二、
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
①吴晓光与李强、杨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应予支持。
②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25号,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③江苏中陆航星航空工业有限公司、北京中陆航星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856号,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④李向前、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637号,案由:合同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已将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列入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范围以及担保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范围。成都鼎量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上述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均系因浩泽公司违约导致本案诉讼所致损失,且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原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且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70万元及保全担保费10.58万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三、
对典型案例认定关键要素的归纳
1.需要有关于支付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约定。需提供业务合同、协议等文件。
2.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4.若关于维权费用的约定为一般代理的,即代理费用是确定的,则不论该笔费用已经支付,或者尚未支付,法院一般均予以了支持。当然,若费用已经实际支付,有发票、支付凭证的,更有利于法院认定。
5.若关于维权费用的约定为风险代理,有两种情况:
第一,若该笔风险代理费用尚无法确定,那么在无法确定的当下,法院对已经能够确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对于尚无法确定的费用部分,在当次审理中不予支持(见(2018)最高法民终25号判决裁判要旨),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第二,若该风险代理费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已经确定是必然发生的(见(2019)最高法民终856号判决裁判要旨),支付条件确定是可以成就的,则法院支持该笔风险代理费用。
同时从最高院2018、2019两个判决可以看出,对于风险代理费用是否确定,最高院的认定更加细致了,其中案件的审理级别、风险代理费的约定方式,是否申请了对方财产保全等,可以协助认定风险代理费是否能够确定。
6.约定的代理费用,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当地律师协会的指导价格(作为律师费是否合理的一个判断标准,见(2018)最高法民终25号判决裁判要旨)。
7.对于主张方在案件中更换律所,且增加诉讼费用的,可能存在被法院认为是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扩大,对于后签订的委托代理费用,法院可能不予支持(见(2021)最高法民终637号裁判要旨)。
四、
在守约方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
欲使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签订代
理合同需要注意的点:
1.若约定风险代理的,风险代理费用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风险代理费标准。(如四川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收费指导标准和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3.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风险代理部分的表述需要注意,具体在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怎样表述更有利于风险代理费的确定,防止因为对风险代理费的约定不确定,无法在当次诉讼中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可能判决等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4.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掌握的违约方财产状况等,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有利于确定风险代理费用支付的条件成就。
作者简介
陈勇珍律师
盈科成都管委会副主任
盈科成都高级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专业领域:政府类社会公共管理、社会治理、内部行政管理、立法调研、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内控体系建设、经营评价、股权收购、企业改制;提供碳交易规则、产品服务等。
晏亭律师
盈科成都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监管管理,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运营管理、改制、资产处置、经营评价等法律服务。